此前引發關注的甘肅一小學副校長強奸女生未遂案,3月25日迎來重審一審判決。澎湃新聞獲取的臨夏縣法院判決書顯示:馬某犯強製猥褻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馬某曾在甘肅省臨夏縣一小學擔任副校長,並擔任道德與法治課教師,2024年4月因涉嫌強奸罪被警方刑拘。此前,甘肅臨夏州臨夏縣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馬某強奸該校女學生王某某未遂,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馬某提出上訴,臨夏州中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馬某犯強奸罪的部分事實不清,撤銷一審判決,將此案發回重新審判。
值得注意的是,馬某在案件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均稱自己沒有強奸行為。重審期間,對於公訴機關的指控,馬某稱其沒有對王某某實施強奸行為,馬某的辯護人也為他作無罪辯護。
重審時,臨夏縣法院審理認為,公訴機關變更起訴後並未指控被告人在心理谘詢室的玻璃圓桌上對被害人實施性侵的事實,被害人相關陳述前後存在不一致的情況,根據在卷的鑒定意見、現場勘驗筆錄、醫院診斷證明等證據,法院認為相關陳述缺乏證據支持,對被害人的該部分陳述以及涉及該部分內容的證人證言的證明效力不予確認。
同時臨夏縣法院又認為,被害人對部分事實的陳述缺乏真實性並不當然認定其對其餘事實的陳述也不真實,故辯護人關於被害人陳述存在虛假陳述而對其全部陳述不予認定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同時,被害人的陳述與在案的醫院診斷證明、鑒定意見相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懷疑,根據存疑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法院依據審理認定的事實對指控的罪名依法作出變更,即由此前的強奸罪變更為強製猥褻罪。
馬某的重審辯護律師透露,目前,馬某已決定上訴。
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強奸罪,建議量刑四至六年
戶籍資料顯示,王某某於2007年5月出生,出生後一直未申報戶口,未按規定入學就讀,後於2018年10月到小學注冊。
據重審一審判決書,重審期間,公訴機關指控稱,馬某是一名小學教師,擔任六年級一班道德與法治課老師,曾多次約該班學生王某某(女,16周歲)私下見麵,被其拒絕。2024年4月25日15時,馬某在上課期間組織學生在操場上自由活動,其間王某某和同班幾位同學上前與馬某聊天,過程中王某某跟隨馬某進入教學樓,經過一樓心理谘詢室的時候,馬某讓王某某拿下門框上的鑰匙開門,兩人進入心理谘詢室。在馬某的多次要求下,王某某關上了門,馬某一邊和王某某閑聊,一邊用手捏王某某的臉、耳朵等部位,後抱住王某某,見王某某不敢反抗,馬某撫摸王某某的小腹及胸部,並抱住王某某坐在凳子上,王某某借故要離開,馬某將一百元錢裝在王某某褲兜內,並要求王某某不要把此事告知他人,王某某表示答應,馬某又上前去脫王某某的褲子欲與其發生性關係,被王某某推開,王某某離開時馬某再次以其職務身份相威脅。王某某出去後將自己被馬某欺負一事告知同學祁某某,並將一百元現金偷偷放在馬某辦公桌電腦鼠標墊下。回到家中,王某某向母親哭訴事發經過,其家長向學校反映此事,後校長報案。
公訴機關認為,馬某利用特殊身份,脅迫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係未遂,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四至六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否認強奸,辯護人為其作無罪辯護
值得注意的是,重審時,針對公訴機關的指控,馬某稱其沒有對王某某實施強奸行為,請求法院判處其無罪。
馬某稱,2024年4月25日下午,他見心理谘詢室窗戶沒有關好,打算去關窗,王某某也跟來了,兩人一起進入心理谘詢室。之後,他向王某某介紹心理谘詢室內的假人、沙盤以及其他設備。王某某稱,家人不給錢,她沒法買零食。於是,他給了王某某100元,王某某就離開了。當晚9時許,校長將他叫到辦公室,說他把王某某的褲子脫了。
馬某的辯護人為他作了無罪辯護。馬某的辯護人提出:1、在案證據之間存在明顯矛盾的情形下起訴,又變更起訴,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與被害人的陳述不符;2、被害人稱遭到侵害,事後還有血,然而《鑒定意見書》載明未在受害人的檢材中檢出人血及人精斑血樣,《診斷證明書》載明處女膜完整,未見新鮮裂痕及充血、血腫;3、被害人陳述的內容存在實質性矛盾,不具有證明力,其中對“脫掉褲子”“反抗方式”“性侵行為”“性侵持續時間”等關鍵情節前後矛盾、描述不一、變化較大。同時被害人的陳述與在案其他證人證言也存在直接矛盾;4、學校操場、樓道視聽資料顯示,被害人從心理谘詢室出來時並無應激情緒,神態自然,其行為不符合被性侵後的被害人一般表現;5、無法排除被告人被誣告的合理懷疑。
馬某的重審辯護律師湯弘揚表示,案發後,馬某一直在“喊冤”,稱自己沒有性侵女學生。在此前的審理中,馬某的辯護人也一直為其作無罪辯護。
此前,此案因媒體曝光引起外界關注。據南方周末此前報道,對於馬某的說法,王某某的父親並不認同。王某某的父親稱,至今,他仍相信女兒此前所述。在他的印象裏,女兒性格老實,不是會撒謊的人,尤其不會拿自身清白來撒謊。案發後,王某某在一段時間內精神狀態也不好。
重審宣判:由強奸罪變更為強製猥褻罪
重審時,臨夏縣法院審理認為,公訴機關變更起訴後並未指控被告人在心理谘詢室的玻璃圓桌上對被害人實施性侵的事實,被害人關於在玻璃圓桌上被告人對其實施性侵的陳述前後存在不一致的情況,根據在卷的鑒定意見、現場勘驗筆錄、醫院診斷證明等證據,法院認為被害人關於被告人在心理谘詢室的玻璃圓桌上對其實施性侵以及事後有白色透明狀液體流出且出血等陳述缺乏證據支持,對被害人的該部分陳述以及涉及該部分內容的證人證言的證明效力不予確認。
同時,被害人的其餘陳述與證人祁某某、王某梅等人的證言相互印證,也與被害人在案發後第一時間告知同學,家屬老師等客觀事實相符。被害人對部分事實的陳述缺乏真實性並不當然認定其對其餘事實的陳述也不真實,故辯護人關於被害人陳述存在虛假陳述而對其全部陳述不予認定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本案其他證據均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有關聯性,對其證明效力法院予以確認。
臨夏縣法院認為,馬某利用其擔任學校副校長及老師身份,在被害人多次拒絕的情形下,摟抱、撫摸未成年人隱私部位,其行為已構成強製猥褻罪,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檢方指控被告人馬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對強奸罪(未遂)的指控,被害人的陳述與在案的醫院診斷證明、鑒定意見相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懷疑,根據存疑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法院依據審理認定的事實對指控的罪名依法作出變更,即由此前的強奸罪變更為強製猥褻罪。
值得注意的是,馬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害人陳述前後不一致,關鍵情節陳述有出入,不具有真實性與證明力,不得采信為定案依據,同時亦不應排除馬某被誣陷的嫌疑,因此應判馬某無罪。
對此,臨夏縣法院表示,被害人陳述不存在前後不一致、關鍵情節有出入的情形,結合本案證據,被害人同學祁某某的證言、班主任與被害人第一次通電話的內容,與被害人的陳述相互印證,能證實被告人猥褻被害人的事實。同時,法院亦未發現被害人及其家長與被告人之間存在矛盾和糾紛,故對被告人、辯護人的無罪辯護意見不予采納。馬某在案件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均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拒不供述,無認罪悔罪表現,且馬某係特殊職責人員,同時被害人係未成年人,故對馬某酌定從重處罰。
據此,2025年3月25日,臨夏縣法院對這起重審案件作出一審判決:馬某犯強製猥褻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目前,馬某已決定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