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花200多萬買的房,裝修時突然冒出一個持有20年租約的陌生人。”近日,成都市民李先生向紅星新聞爆料,他通過房產中介“到家了”購買的二手房,遭遇“一房兩綁”困局——前業主在房屋過戶前竟秘密簽訂超長租約,中介公司被指未盡審查義務。
對於查詢房屋租賃備案是否為賣房的“必選項”,中介從業者對此說法不一。律師表示,前業主隱瞞重大事實,構成根本違約;中介未落實租賃備案查詢,存在明顯過失,應承擔買方損失及合理維權支出。
▲李先生購買的住房所屬小區
首付30萬買的150平米清水房 竟有租約在前
去年4月,李先生在中介公司“到家了”的工作人員朋友圈,看到了一個二手房源:龍泉驛區臥龍穀玖號小區一套標價200多萬的清水房。他說,當時中介承諾首付10萬即可購房,還強調是“無糾紛淨房”,由於他此前關注該樓盤已久,在支付30萬首付後便按揭買下150多平的房屋。
今年3月18日,正當李先生準備裝修時,一位素不相識的人持經備案的租賃合同現身,並稱早在2023年就已租下此房,租約長達20年。
紅星新聞記者看到,這份簽訂於2023年7月25日的合同顯示,租約至2043年7月25日,整整20年,租客為呂某某。李先生和妻子蒙了,這是他們準備生小孩而買的房,在裝修的節骨眼上居然出現這種事,他知曉“買賣不破租賃”,因此裝修也暫時擱置。
不過,李先生細看租賃合同才發現,150多平方米的房屋每月租金僅1200元,20年租金共28.8萬元。且租約簽訂近兩年,對方一直未入住,“正常人誰會租清水房?”李先生回想起整個交易過程中,表示前業主僅在過戶時露麵過一次,此後便失聯。
過戶後,房屋內還莫名出現十多包行李,他認為自己可能遭遇騙局,便趕忙找到中介公司。
▲李先生找到“到家了”
中介:前業主故意隱瞞租約 租客:對方抵債
“到家了”核實確認了李先生購買的房屋有租約一事,但前業主已無法聯係。
3月21日,“到家了”武侯區負責人王先生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他們所有流程都是正規的,在簽合同時也做了產調,“房子的權屬都是正常狀態。”他說,當時他們曾讓前業主查詢租賃備案,“但她不查,說沒有租約。”並在購房合同“無租賃”處劃了勾。
▲房屋買賣合同中,前業主在“無租賃”處打勾
王先生認為,他們的購房合同已經非常完善,房子已經正常過戶到李先生名下,“我們把該做的都做了。房子雖然有租賃備案,但是被前業主故意隱瞞。”
他認為,李先生和他們都是被前業主故意隱瞞的對象,“這也是公司成立十多年來,第一次遇到,如果李先生認為中介公司有責任,可以起訴。”目前他們也在聯係前業主。
李先生告訴記者,中介公司並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他們曾進行過詢問、核實,隻有房屋買賣合同中“劃勾”的一項。
他說,查詢租賃備案非常簡單,隻需在線上APP中輸入信息由原房主配合即可。自己花了兩萬多元的中介費,就因為中介這樣一個疏忽,將風險轉移到買方,“劃勾”的合同並不能撇清中介的責任。
▲李先生與中介的對話
記者聯係上租客呂先生,他告訴記者,他和前業主張某是朋友,但因為對方欠了他“幾十上百萬”,在銀行也有欠款,張某把房子租給他是抵債的。
3月21日,記者跟隨李先生一家去大麵派出所報警。警方表示,這屬於民事糾紛,建議通過訴訟的渠道解決,現場民警也多次撥打張某電話,處於無人接聽狀態。
中介是否盡到查詢義務?
律師:前業主根本違約,中介可能未盡責
紅星新聞記者了解到,查詢房屋租賃登記備案,除了可以線下查詢外,備案成功的個人還可登錄“天府市民雲”APP、成都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台查看備案憑證。
記者谘詢成都多個不同房地產中介公司的員工,對於租賃登記備案是否為賣房時中介的必查項,大家對此說法不一,但均提到,對房屋進行詳細產調,排除可能存在的風險,是賣房的前提。產調就包括房屋是否有查封、抵押、設置居住權,是否涉及繼承贈與等。
有中介提到,為了防止類似的惡意租約,導致業主買房後無法入住,他們除了會進行線上查詢外,還會線下去房管局查詢。本案中,既然現在已過戶,租客可以找前業主追究責任。
另一位中介人員則提到,租賃備案並非必查項,因為在產調的房屋信息摘要上就有該房屋是否設置有居住權,他們也會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對是否有租約進行約定。若原房主虛假承諾,屬於根本違約,可以要求撤銷合同,或讓其承擔合同價20%的賠償。但她也提到,雖不是必查項,但若房屋存在被出租的隱患,中介公司又未盡到披露義務,存在一定疏忽。
▲李先生查到,自己新買的房屋名下的確有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憑證
對於本案,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胡磊律師認為,該案件存在多重法律關係。在房屋買賣合同關係中,根據《民法典》規定,前業主對房屋負有瑕疵擔保義務,交易時需向買家如實告知房屋權利狀況。其次是租賃合同關係,前業主與租客簽訂的20年租約若已備案,可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前提是交易合法、有效;最後是中介服務合同關係,中介公司應當對交易完成必要審查,如果沒有履職盡責,則可能構成服務合同違約。
此外,胡磊律師認為,租客呂某某以遠低於同地段市場價簽訂租約,卻在近兩年內從未實際入住,該“以租抵債”的行為,可能違反《民法典》第154條關於惡意串通損害他人權益的規定。
胡磊律師表示,李先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主張該租賃合同無效。若能夠證明前業主與租客惡意串通,那麽該租約自始就不具備法律效力。其次,前業主隱瞞重大事實的行為構成了根本違約,李先生有權要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
胡磊律師還認為,前業主在交易前故意隱瞞房屋存在租約的事實,交易後消失不參與交易的事後處置,從這些客觀行為上,已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四川一上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林小明律師表示,若租賃合同真實、客觀、公平,符合“買賣不破租賃”,那麽租客可以依合同要求實現自身權利。反之,若存在惡意串通損害購房者利益等情形,則可以根據《民法典》規定,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租賃合同。
他提醒,無論是中介還是購房者,都應全麵、合理地審查房屋狀況,查詢相應登記以及實地考察,做好合同約定,盡量避免後續紛爭。
一位不願具名的房產協會相關人士也提到,中介公司應對房屋信息進行核實,並將不利影響告知業主,若該房屋的確進行了備案,但中介未落實,存在一定瑕疵。
記者了解到,目前成都市房地產經紀協會已聯係“到家了”總部核實具體情況,截至記者發稿前,前業主張某的電話依舊無人接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