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拿著刀衝進我家庫房,我兒子隻是想要保護我!”黑龍江挪車“反殺”案將重審,近日,接受華商報大風新聞采訪時,被告人母親、69歲的張姝說起兒子蘇韋全一審被判死緩一事仍難以接受。
因為挪車瑣事引發爭執,兩男子酒後持刀和磚闖進鄰居家庫房,卻都在庫房內受傷,其中持刀男子受傷兩天後死亡。庫房主人蘇韋全自稱正當防衛,被法院以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死緩。
經過上訴,2月21日,蘇韋全姐姐蘇豔拿到了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書,這份生成於2024年12月27日的裁定書撤銷了原審判決,並發回重審。
當看到“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理由赫然紙上時,蘇豔掩麵痛哭。
事件起因:因挪車瑣事引發命案
今年70歲的張姝天天盼著兒子回家,她怎麽也想不明白,就因為挪車的小事兒,怎麽就變成了人命案,而她的兒子,怎麽就變成了殺人犯,“明明是他們死命往裏衝,他們手裏還拿著刀,我攔也攔不住,他們還打了我,打的我頭上好幾個大包,我兒子隻是想保護我……”
2月24日,在西安市一家茶舍,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見到了蘇韋全的姐姐蘇豔以及蘇韋全的多名親屬,蘇豔說,“自從弟弟被警察帶走後,母親深受打擊,讓我們找律師,說一定為他討公道。”
蘇豔說,案發時弟弟蘇韋全38歲,在黑龍江省安達市經營著一家日用百貨批發店,他租了該市某小區的一個車庫作為庫房用來存儲貨物。
2023年8月12日16時45分,蘇韋全和母親張姝以及員工和貨車司機等人,一起在庫房搬貨,貨車就停在庫房門口。16時50分左右,樓上的住戶柳清前來稱貨車擋道了,要求挪車。貨車司機將車往前開了一些後,柳清稱沒帶車鑰匙,讓兒子上樓去取,這時蘇韋全為了搬貨方便,又讓司機將車開回原處,柳清對此不滿,與蘇韋全爭吵起來。
誰也沒想到,就是這樣一件挪車的小事兒,引發成了人命案。
監控顯示:兩男子不顧勸阻持刀舉磚衝進庫房
庫房外不遠處的超市監控記錄下了現場的一些情況。
監控顯示:2023年8月12日16時52分,一名女士現場溝通挪車,貨車司機將貨車往前挪了幾米;16時53分,女士的兒子(紅色上衣小夥)抽著煙進了單元門,該女士則在原地等待。
之後,貨車司機又將貨車開回原處,緊接著女士與蘇韋全發生爭吵,隨後和女士一起的一名白衣男子加入爭吵,吵了幾句,蘇韋全回了庫房。白衣男子想追過去,被女士和趕來的兒子攔住。
隨後,女士又要往庫房裏走,蘇韋全母親張姝一直用身體阻擋,蘇韋全見狀又從庫房中出來,該女士見蘇韋全出來又推搡著到了蘇韋全身前,並推著蘇韋全進了庫房。
在此期間,女士的兒子一直阻攔著白衣男子進庫房。
紅衣男子一直試圖阻擋白衣男子進入庫房 監控視頻截圖
16時57分,一名黑衣男子從樓門出來加入其中,白衣男子從地上撿起一塊磚,黑衣男子則從車上拿出一把刀,先後衝進庫房,這是二人第一次舉磚持刀進入庫房,幾秒後女士的兒子將拿刀的黑衣男子從庫房拉出;
黑衣男子第一次拿刀進入庫房 監控視頻截圖
黑衣男子再次持刀闖進庫房,不到10秒又被拉出,於是黑衣男子手拿刀具回到車旁。這是黑衣男子第二次持刀進入庫房;
監控顯示,幾秒後黑衣男子第三次衝進庫房,這次他手持不明物,一名運輸工人在庫房門口拉了一下他的手,他將手上物品倒手,倒手後疑似揣在身上,進門時黑衣男子兩手都是空的。
此時黑衣男子頭部已受傷,白衣男子胳膊受傷 監控視頻截圖
一分鍾後,白衣男子捂著流血的胳膊出了庫房,黑衣男子頭部流著血也走了出來,開始撥打電話。最先進入庫房的女士也退出庫房,欲用繩索將門拴住,但被門內的蘇韋全推開。蘇韋全出來後把門口的白衣男子踹了一腳、打了兩拳,此時蘇韋全手握剪刀。
經蘇韋全家屬指認,請求挪車的女士就是柳清,持刀黑衣男子是柳清的丈夫林君,受傷的白衣男子則是這家人的親戚林九。
法院判決:庫房主人因故意殺人一審被判死緩
此案經黑龍江省安達市公安局偵查,由綏化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因庫房內並無監控,法院綜合檢方指控,以及外部監控視頻及證人證言後認為:案發前,林君(黑衣男子)和林九(白衣男子)等人在家中聚餐飲酒後,林君的妻子柳清欲駕車離開,發現車輛被蘇韋全的貨車擋住時,因挪車與蘇韋全產生口角,案發時,林九持磚塊進入庫房,林君手持尖刀在庫房門前被其兒子林亮阻止,後徒手進入庫房。在庫房內,林九向蘇韋全扔磚,蘇韋全用剪刀紮刺林九左上臂、又紮刺林君右顳部,二人受傷退出庫房後,蘇韋全在庫房門口用拳腳毆打林九。最終導致林君死亡(歿年46歲)、林九輕傷二級(案發時60歲)。
蘇韋全供述:“那個黑衣服男的(指林君)拿著30厘米長的單刃砍刀衝進庫房喊‘我砍死你’,白衣服男的(指林九)則向我扔磚,磚塊打在我胳膊肘上了……因為庫房過道很窄,我們幾個全在一條線上,我媽站在我和他們中間,我怕傷到我媽,就抬手擋了一下,就是抬手擋這一下,被黑衣男子左手拿的刀尖紮到了掌心,疼得我後坐倒,我右手順手拿起來一樣東西就往黑衣男子頭上砸去,砸完後他頭就出血了,我順勢站起來,順手在紙箱上拿了一把剪刀,紮到白衣男子的左臂。之後白衣服男的用庫房內物品砸我時我媽攔著,他上去就打了我媽兩拳,把我媽打倒在地,我扶起我媽,我很生氣,就推開被堵的門出去把他踹了一腳,打了兩拳。”
蘇韋全否認持剪刀紮刺林君。蘇韋全一審律師認為:蘇韋全沒有用剪刀紮刺林君,且蘇韋全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並具有自首情節。
法院不認可蘇韋全沒紮刺林君的說法;關於是否屬於正當防衛?法院認為:雙方相互廝打、蘇韋全不是單純的製止不法侵害,林君進庫房時沒拿刀,不法侵害的存在不具有現實性;蘇韋全衝出庫房後繼續用拳腳毆打林九,主觀惡性較深。所以蘇韋全不是正當防衛。
對於蘇韋全是否具有自首情節?法院認為:案發後蘇韋全雖留在現場,但沒主動報案、自動投案;公安機關在案發現場抓獲蘇韋全後他隻承認用剪刀紮刺林九,否認紮刺林君,蘇韋全稱是林君持砍刀進入庫房對他進行捅刺,不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不構成自首。
2024年4月15日,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蘇韋全不能冷靜處理日常生活糾紛,不顧阻攔持剪刀紮刺被害人要害部位,係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撤銷一審:諸多疑點,有待重審查清
2024年12月27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於被告人蘇韋全的上訴組成合議庭,進行公開開庭審理。該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照《刑法》相關規定,裁定撤銷原審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發回綏化市中院重新審判。
蘇韋全的姐姐蘇豔說,“一審判決中有很多問題都沒查清,在重審中需要給我們個說法。”
案件將在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疑惑一:尖刀究竟有沒有帶進過庫房?
判決顯示:“林君持尖刀在庫房門前因兒子林亮阻攔而未進入,遂將刀放回車內,隨即徒手進入庫房”,也就是說,刀沒被帶進去過。但是判決中的公安辨認筆錄卻顯示:“蘇韋全從12張不同尖刀照片中辨認出了案發時被害人林君所持尖刀。”
蘇豔質疑:“沒被帶進去的刀為什麽會被我弟認出來?”
疑惑二:判決書為何隻提被害一方的傷亡情況?
判決顯示:現場血跡檢測到蘇韋全、林九、林君三人的DNA,林君死亡、林九輕傷二級、蘇韋全輕微傷。三人均受傷,判決對林九與林君的受傷經過均有詳細描寫,卻沒提及蘇韋全是如何受傷的、傷到了哪裏、是否是刀傷。
判決還提到“勸架人員張姝、柳清均受傷”,但隻鑒定了柳清是輕微傷,也沒鑒定蘇韋全母親張姝的傷情。
蘇豔質疑:“我弟弟怎麽受傷的,為啥判決書裏沒有他的受傷情況和鑒定情況?”
辯護律師則認為,一審判決掩蓋被害人的過錯,以及被告人正當防衛的問題。
疑惑三:事發後被害方為何要埋刀?
蘇豔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律師調卷後發現,案發一個月後,警方補充偵查時,從小區綠化帶土裏挖出林君家人埋藏的刀,“沒拿刀進去庫房的話,那為什麽要埋刀呢?刀上血跡有沒有鑒定呢?”
判決中對林君的致命傷是這樣描述的:背部具有一定厚度的單刃刺器刺擊右顳部,創口3.0cm,深3.2cm。
蘇豔展示了案卷中蘇韋全所持剪刀圖片與林君所持尖刀圖片,她說:“剪刀怎麽能是單刃刺器呢,再說這剪刀刃這麽窄,哪有3cm那麽寬?林君的刀卻很符合‘背部具有一定厚度的單刃刺器’的特點,刀口也能對上,我懷疑林君的傷是摔倒時被自己的刀誤傷的。”
疑惑四:為啥判決書裏“監控視頻”與實際不符?
蘇豔表示,一審中的證人、公訴人、審判人員均認為,林君隻衝進庫房兩次:第一次是被其兒子林亮拽出來,第二次徒手進入。判決書中公安機關調取案發現場附近超市《監控視頻》證實的是“林君持刀被林亮阻止,後林君徒手進入庫房”,之後便是林九和林君受傷退出庫房的描述。而實際上的監控顯示的是林君不顧勸阻,先後持刀衝進庫房兩次,第三次衝進庫房時手持不明物體,也並非空手。
蘇豔說,無論是證人證言,還是警方介紹監控的內容,都與實際的監控視頻內容不符。這麽明顯的問題,他們看不出來嗎?
這些疑點,蘇豔和家人曾去找辦案民警詢問,但對方忙於其他工作未給出正麵答複。就此,3月17日下午,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係辦理此案的王警官,上述疑問也未給予回應。
律師觀點一:本案不符合故意殺人的構成要件
陝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故意殺人是以剝奪他人生命為目的,通常表現為雙方積怨已久、矛盾極深,而且凶手會事先預謀、為作案做好充分準備,再加上作案時打擊被害人身體的要害部位、且行為無節製。
具體到本案,日雜批發部老板與被害人並無仇恨,隻是因挪車瑣事發生爭執,臨時起意傷人,從監控上來看,並非無節製地傷害被害人,看到被害人受傷後就停止了施暴。更何況,在被害人受傷後,被害人的家屬還在現場不慌不忙地逗留,表明現場人員也都認為被害人的傷情並無大礙,這也映射出日雜批發部老板並無將被害人置於死地的目的,所以本案不符合故意殺人的構成要件,不屬於故意殺人。
趙良善表示,至於日雜批發部老板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取決於該老板行凶時被害人及幫凶手裏是否持有凶器。如果被害人及幫凶手裏持有凶器,日雜批發部老板反殺被害人則構成正當防衛。如果被害人及幫凶赤手空拳,鑒於被害人及幫凶前兩次出現時曾持有刀具,導致日雜批發部老板無法準確判斷被害人及幫凶第三次出現是否攜帶凶器,在日雜批發部老板受到驚嚇以及受不確定性因素影響下,該老板拿起剪刀防身、紮向被害人,則構成防衛過當。但目前的情形是被告人、也就是日雜批發部老板否認紮過死者,再結合一審判決出現的種種疑點,這就需要警方再偵查。
律師觀點二:執法人員辦案或存“慣性思維”
中國政法大學碩士生校外導師張敬輝是北京雋永律師事務所主任,他也是此案二審的辯護律師。經過他的二審辯護,該案已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他認為,蘇韋全是正當防衛,黑衣男子與白衣男子是尋釁滋事。
張敬輝認為,監控視頻清晰可以看出,雙方爭吵後蘇韋全已經進入庫房內,但是對方多人在酒精刺激下不顧阻攔、持幾十厘米砍刀等極度危險凶器強行闖進庫房對蘇韋全進行毆打,這對蘇韋全及其母親人身安全構成了現實、緊迫的危險性。經過多名證人證言,可以得知對方將蘇韋全逼退至庫房最裏麵拐彎過道內,一方麵說明蘇韋全一直退讓,另一方麵說明對方積極主動進行傷害,對方用刀紮傷蘇韋全,毆打其母親造成傷害後,蘇韋全才被迫隨手拿起剪刀進行防衛。
林君最後一次進入是否拿刀進入,完全不能否定前麵兩次拿刀衝進庫房的事實,況且第三次雖然看不清其手中拿的是何物,但可以肯定的是沒有空手,而且其再次衝進去也是具有繼續傷害蘇韋全的目的,對蘇韋全的危害繼續存在,蘇韋全紮傷林九符合正當防衛的認定標準。林九和林君闖進庫房毆打蘇韋全及其母親行為,造成兩人受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第二條規定,二人符合尋釁滋事的犯罪構成要件。
張敬輝表示,此案能反映出公檢法辦案人員辦得過於簡單化。從一審判決書內容就能看出,辦案人員認為,兩方發生衝突,一方死亡,無論怎樣,就認為是另外一方造成的,在這樣的思維驅使下,不去細究案件細節,導致一審諸多疑點沒有查清;更沒有考量到正當防衛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