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因不滿物業用650元硬幣繳費 不合理但合法
紅星新聞
2025-03-14 10:27:30
▲皮女士在物業公司交物業費
近日,家住山東濟南萬象城二期的皮女士(化姓)在短視頻平台引發關注,起因是她在社交賬號發布了一則“不滿物業服務態度,用一箱硬幣交物業費”的視頻。
3月13日,皮女士在接受紅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3月11日她家中停電去交電費,但被告知需先把物業費補齊後才能繳納電費,否則電費隻能繳納五元的。“物業有什麽權力用隻能交5塊錢水電費的方式催繳物業費呢?”氣不過的皮女士便從銀行取了650元的硬幣,用來交物業費。
3月14日,紅星新聞記者致電相關物業公司,對方表示,不會因為物業費問題而不給業主繳納電費,至於和涉事業主矛盾的具體原因,將會有專人給予回複。截至發稿記者未收到任何回應。
【矛盾】
因不滿服務,業主用650元的硬幣繳費
物業稱不會以物業費問題卡著業主交電費
皮女士表示,她不滿華潤中心二期物業管理服務已經很久了,其房屋是一間44平方米的公寓,物業費是三塊多一平方米,在此次發生矛盾前她確實沒有繳納物業費用,“我對他們服務不滿意,忘記交了,而且也不想交。”
3月11日,皮女士的房子停電,因為這間房屋是用來對外經營的,她便找到物業公司要求繳納電費,但是對方告知必須先把拖欠的物業費清理。皮女士要求先把電費交了、第二天再補繳物業費,但是對方沒有答應。為此皮女士現場報警,在警方的協調下雙方仍然沒有達成一致。“物業說不行,必須當天交了物業費才行。”
皮女士告訴紅星新聞,這其實並不是該物業公司第一次遇到業主用硬幣交物業費了,她之前去物業公司的時候看到過有其他業主用硬幣交費。在發生此次矛盾後,她氣不過索性也選擇了這種方式,“那天還跟我們物業管家吵了一架。平時找他們的時候,這個不行、那個不在管轄範疇之內,催物業費的時候倒是催得積極,我早上起來就去銀行換了650塊錢的硬幣。”
▲皮女士從銀行取出的硬幣
3月12日下午一點半,皮女士拿著650元的硬幣前往物業服務中心,其中裏麵有一塊錢的硬幣和五毛錢的硬幣。皮女士說,她把本來捆綁好的硬幣最後都拆開,“我讓他們一個一個地查去吧,生意我也不做了,錢我也不賺了,就咽不下這口氣。”
皮女士稱,當天在現場,物業工作人員要求她一起去銀行將硬幣存下,但被她拒絕。雙方一度僵持不下,皮女士表示如果不收那就再次報警,最終物業公司主管出麵協調派人將硬幣收下。
皮女士回憶,當天去繳費時,她在那裏待了三個多小時,最後物業公司隻數了145元,但所幸最後物業把錢收了,她的房子也最終來電。
▲皮女士把本來捆綁好的硬幣拆開
皮女士將視頻發布後,有很多網友質疑其行為不妥,分明是為難物業公司,對此皮女士回應稱:“沒有人願意把時間浪費在這種事上。在我之前已經有鄰居用這種方式表達不滿,隻不過就是我隨手發出來,沒想到在網上引發這麽大熱議。日常生活中我不可能沒事去為難物業管家,當然也不希望管家或者是物業公司因為這個事來為難我。”
14日當天,紅星新聞記者以業主身份致電華潤中心二期物業公司,對方表示業主隻要繳納的是人民幣都會收。表明身份後對方表示,並不會以物業費問題卡著業主不給繳納電費,關於和皮女士的矛盾原因將會有專人進行回複,但截至發稿時記者尚未收到任何回應。
【律師解讀】
屬正常交易行為,雖不合理但合法
若物業將電費與物業費捆綁催收則違法
用大量硬幣支付相關費用的新聞已被媒體多次報道過,2022年湖南高院就曾公開一起執行案件,一女子入職湖南省長沙市某健康管理公司,但上了十幾天班後就遭無故開除。經過勞動仲裁,公司需支付小蘭工資及賠償金共計1萬元,但公司卻一拖再拖,當法院送達執行通知書後仍未在指定期限內履行。這家公司選擇用122斤的一元硬幣來支付員工工資,但該公司最後被法院處以5000元的罰款。
皮女士的行為是否構成違法?紅星新聞記者就此事采訪了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他表示皮女士用硬幣交物業費的行為不違反法律法規。硬幣是法定貨幣,擁有與其他麵額貨幣同等的支付效力,皮女士有權使用硬幣支付物業費。並且與公司用硬幣交付法院執行款被罰款的情況不同,法院執行款交付屬於執行階段,現在此案件並非法院執行階段,而是正常交易行為,皮女士使用法定貨幣交付物業費雖然不太合理,但是合法。皮女士是出於對物業公司的不滿,物業公司可舉報或者起訴,但通常業主不會被罰款。在強製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負有積極履行債務的義務,繳納硬幣給法院屬於浪費司法資源妨礙執行的行為,罰款符合法律規定。
如果物業公司以業主未交物業費為由拒絕業主交電費,這是不合法的,供電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為業主與供電公司。物業管理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為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兩者是不同的法律關係,因此物業不能規定業主繳納電費的金額,此行為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如果物業不合理限製業主權利,則涉嫌侵犯業主的合法權益。
陝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公益律師趙良善就此事分析認為,硬幣係貨幣的一種,具有市場流通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因此,物業公司不能拒絕收取硬幣作為物業費,也就是說,法律允許使用硬幣支付物業費。
但要注意的是,這種行為可能會給物業公司帶來實際的不便和額外的工作負擔。這種行為雖然不違法,但可能被視為缺乏考慮和不禮貌,因為它增加了物業公司的工作量,並可能引發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矛盾。所以從道德和實際操作的角度考慮,建議業主在支付物業費時盡量選擇方便、快捷的方式,以避免給物業公司帶來麻煩。
趙良善介紹,以往出現過被執行人用硬幣交執行款的案例,當初被執行人被法院處以罰款,之所以被罰款,是因為被執行人的行為明顯是在對抗司法機關的執行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5項規定,認定被執行人消極對抗,決定罰款。而本事件中,業主與物業公司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不存在對抗公權,所以此事也就上升不到罰款這一層麵。
而且《物業管理條例》第44條明確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由此可見,物業公司收取電費僅是接受供電單位委托代收電費。另據民法典第944條規定,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繳物業費。由是觀之,物業公司如將電費與物業費捆綁來催收物業費,則涉嫌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