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射博士女教授還恐嚇撤告,渣男判刑再判賠。(情境照)
女教授指控,111年1月因參加工作坊認識張男。1星期後張男稱平日住在車上,因天氣寒冷想借住她家,她同意讓張男借住客廳沙發,她則睡在臥房。當晚及隔天二人曾合意發生性行為,但她有明確告知張男不得體內射精,但是張男趁她吃安眠藥昏睡而無力抗拒狀態,故意未使用保險套體內射精。事後她因經期延遲,驗孕後發現懷孕,致必須以藥物流產,造成身心嚴重受創。
她對張男提告後,張男透過臉書私人訊息騷擾她,威脅如不撤告,會將她的隱私散布給她同事、社會大眾,並寄發含有她性生活、醫療資訊電子郵件給她同事,侵害她名譽及隱私,憤而求償100萬元。
張男則說,這件事情他受傷比原告還嚴重,他沒了工作露宿街頭、住朋友家,當時是女方邀請到她家,並非她所說天氣寒冷借他住。
法官勘驗二人對話紀錄,張男“很難過因我在沒有共識下的一切行為導致你的傷痛,是我大錯特錯,在此向你道歉”,足認張男於性行為時違反女方意願,而體內射精,導致原告懷孕及人工流產。張男自屬侵害原告性自主權而情節重大。
事後張男傳送臉書私人訊息給女方,張貼“上床、生殖衝動、無套、未吃一起買的事後藥、懷孕、墮胎”、“我的初稿沒意見的話,三點前沒有想法的話我就開始找共同作者囉”、“兩點半發同事,這邊給你的訊息也都會CC同事”、“已發出第一封信給你同事,接下來會是我們42位共同好友,最後會是臉書3千追蹤粉專以及上萬追蹤的YouTube”、“可以先收信了解一下,若仍無意見的話,今天會開始分享給好朋友們”等訊息,堪認張男確有欲將二人間私密情事公開,並藉此恐嚇撤告,足以使原告心生畏佈,其所為侵害原告之意思自由權,應已達情節重大之程度。最後判賠35萬元。刑事部分,新竹地院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張男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