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25日夜,河南駐馬店平輿縣萬塚鎮三橋村19歲女學生閆某,在遭遇男子陳某的侵犯時逃跑落水。陳某見狀不但沒有施救,反而折斷一棵小樹當作棍子,多次敲打閆某不讓其上岸,最終閆某不幸溺亡。
今年1月,法院一審判處陳某犯強奸罪、故意殺人罪,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閆某家屬提請檢察院抗訴後,今年1月24日,檢察院出具的刑事抗訴書,認為法院一審判決量刑畸輕。2月21日,極目新聞從家屬處獲悉,目前二審日期還未定,希望二審時陳某被嚴懲。
19歲女學生夏夜散步遇害
19歲的閆某家住三橋村肖莊,正在讀大專,2024年7月25日晚上她開始失聯。
閆某的爺爺介紹,當時因為天氣熱,村裏的人都喜歡晚上出門吹吹風散散暑氣,7月25日晚,孫女洗了澡之後外出散步未歸,次日家人尋找無果後報警。此後閆家人四處尋找,他們向閆某的同學們打聽,到周邊村莊、鎮上、縣裏尋人,找了多天一直沒有結果。直到7月30日,有村民在附近水塘裏發現一具女性遺體,家屬才知道閆某已經遇害。
為何事發第二天才發現異常?閆某的爺爺說,孫女有自己的房間,但也經常到奶奶屋裏睡覺。當晚孩子母親沒在孩子的房間看見她,就以為孩子在奶奶屋裏休息,而當天孩子奶奶晚上八九點鍾就睡著了,也不知道孫女沒回來。直到第二天上午,家人才發現孩子徹夜未歸。
閆某房間上的畫
閆某的書桌
發現遺體的地方位於三個村落之間的農田之中,到閆家的直線距離隻有一公裏多。據家屬介紹,水塘是以前一個磚窯廠取土時候留下的,當地很多人不知道這裏有個水塘,案發時正是汛期,水塘內水位高,水深有兩三米。
案發現場
閆某的遺體被發現後,警方展開調查,萬塚鎮蔡莊村32歲村民陳某隨後被抓獲。
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指控,7月25日22時,陳某酒後駕駛電動三輪車遇到被害人閆某獨自一人在路邊看手機,陳某上前搭訕將其誘騙上車,帶至附近一小樹林內,用手卡住閆某脖子,欲實施強奸。因該樹林距離村莊較近,陳某因害怕和緊張未能實施成功,他不甘心,隨後開車將閆某挾持到一水塘邊的南北小路上,該路段較為偏僻,陳某停車欲再次實施強奸。趁其停車之際,閆某下車向水塘邊跑去,陳某追至水塘邊用手去抓,閆某為躲避掉入塘內。後陳某折斷水塘邊一棵小樹,用樹棍多次敲打閆某身體不讓其上岸,致使閆某溺水身亡。
被害人數次請求“別這樣”
2024年12月6日,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法院在審理時查明,陳某案發當晚在路上兩次碰到閆某,在誘騙閆某上車前就已經動了邪念。
判決書表明,陳某和兩名朋友在萬塚鎮飲酒。酒後,陳某駕駛一輛電動三輪車,和兩朋友一起往家走,途中,一人先下車自行回家。陳某和另一朋友繼續行駛到萬塚鎮三橋街西頭附近時,見到被害人閆某在路邊玩手機。陳某欲調戲閆某,遭到朋友反對後才繼續駕車將朋友送回家。其後,陳某返回途中又遇到閆某,陳某上前搭訕將閆某誘騙上車。
因為一路上有住戶,陳某沒法下手。他想起萬塚鎮西王樓村附近有個小樹林,到了樹林,陳某露出了真正的嘴臉。
陳某在法庭上供述,他提出發生關係,閆某說:“大哥,你別這個樣,我認為你是個正經人。”他表示可以給錢,閆某說:“別這個樣,我不是這樣的人。”其間,閆某曾逃跑,他緊跟在後追上了,閆某一邊掙紮一邊嚷嚷:“你別這樣,你別這樣。”
樹林距離村莊較近,陳某因為害怕緊張,第一次並未得逞。之後,他將閆某挾持到當地一處水塘旁。
陳某供述,走到水塘上邊的土路上,他把車停了下來放開了閆某,閆某下車轉身就往南走,他把閆某拉住,往三輪車廂內摁。閆某強烈反抗,突然坐起就跑。他當時因為沒反應過來,遲疑一下後就開始攆閆某,想把閆某抓回來。其間,閆某落水。
男子阻止被害人上岸致其溺亡
據陳某的供述,閆某落水後在水裏撲騰著往北走。他擔心閆某跑了,就去折斷一棵小樹,起先想著把樹伸給閆某,但一瞬間他出現邪念了,想著事情已經沒法挽回了,如果不弄死閆某,後果不堪設想。他用樹幹朝閆某頭上夯了幾棍……之後,陳某還把閆某往水塘邊扒,偽裝成閆某自己落水死亡的假象。最後,陳某用三輪車車燈照著水塘,看清閆某確定不動了,才騎車回家。
閆某家屬告訴極目新聞記者,閆某不會遊泳,而水塘裏麵的水很深。閆某個子小,而陳某身高體壯。
在法庭上,陳某還供述,7月26日清晨,他開車沿著水塘邊的水泥路走了一圈,當時心虛害怕,沒敢往水塘邊去。27日晚上,他騎三輪車又到水塘邊,看到閆某還在那個位置。案發之後至被抓獲的期間,他該幹活就幹活,但心理壓力比較大,晚上他會喊人一起喝酒。
一審時,陳某及其辯護人辯稱本案強奸罪係未遂,陳某構成自首,且該案屬於間接故意殺人,請求從輕處罰。法院經查認為,陳某先後兩次欲對被害人實施強奸,因意誌之外的因素未能得逞,符合未遂犯的構成要件,故強奸罪部分構成犯罪未遂;根據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被告人陳某係被抓獲到案,且到案後前兩次對其故意殺人的事實並未如實供述,故意殺人罪當然不構成自首,陳某主動供述的不同種罪名強奸罪的事實和故意殺人犯罪密切關聯,屬於被告人應當如實供述的關聯事實,其到案後對該部分事實的供述,也不構成自首;根據該案查明事實,陳某為了殺人滅口,用樹棍擊打落水的被害人,不讓其上岸,對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係積極追求,並非持放任態度,屬於直接故意殺人。該案已經綜合考慮陳某到案後認罪認罰等情節,對其從輕處罰。故陳某及其辯護人辯解強奸罪係未遂的意見成立,其他意見不成立。
被告人一審被判死緩檢察院抗訴
今年1月15日,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判決書載明,被告人陳某強奸他人未得逞後又殺人滅口,其行為分別構成強奸罪和故意殺人罪。陳某在強奸和故意殺人過程中積極主動,具有較深的主觀惡性,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鑒於其到案後認罪認罰,綜合考慮本案的具體情況,對被告人陳某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同時考慮到被害人親屬不予諒解,要求依法從嚴懲處,為有效化解社會矛盾,決定對陳某限製減刑。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陳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限製減刑。閆某家屬表示,一審判決後,家屬不服,向檢察院申請抗訴。1月24日,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抗訴書載明,檢察院認為該判決量刑畸輕,應判處被告人陳某死刑立即執行……被告人犯罪動機特別卑劣,主觀惡性極大,行為性質極其惡劣,直接危害和社會危害極其嚴重,且被害人無任何過錯,事後沒有得到被害人家屬諒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對故意殺人犯罪應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應依法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
閆某家屬告訴極目新聞記者,閆某從小由奶奶一手帶大,平時很文靜性格內向。閆某讀的是師範學校,以後想成為幼師,案發前不久才結束了實習回到村裏,一直在為教資考試而備考。她還和家人說,她的理想就是靠自己的實力買一套房子。閆某被害後,老人傷心欲絕,精神恍惚,每天以淚洗麵,家人怕老人出現意外,每天還要看著。孩子母親得知噩耗後,也是哭得死去活來。
家屬還表示,陳某在當地開設了一家養牛場,法院開庭之後,陳家人曾經上門,希望獲得閆家人的諒解,但被他們拒絕。目前,二審的日期還未定,他們希望二審時,陳某依法得到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