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可怕了,這個比高利貸還可怕。”近日,黑龍江雞西虎林市的關先生向澎湃公眾互動平台“服務湃”反映,他從2023年開始,在中介的推薦下卷入了“手機貸”。
關先生稱,2023年,一名自稱可以“租機變現”的中介,在加了他的微信後稱,有內部渠道,可以通過“租借手機、轉售套現”的方式為他貸款。
就這樣,2023年11月,他以高價租下兩部手機,又以低價轉售給中介。此後,在該中介的推薦下,他在30多個平台租下40餘部手機。在還了部分欠款後,目前他還有50多萬要還。
關先生租的其中一個手機的還款額
關先生遭遇的是網絡高利貸。他的遭遇也並非個例,這種網絡高利貸換上了“租手機”的馬甲,實質上是以套現放款為目的的“手機高利貸”。
欠下50多萬後的他幡然醒悟,意識到已經卷入了“手機貸”的漩渦。2024年9月,他已向當地派出所報警。
中介稱有內部渠道,可“租機變現”
近日,關先生告訴澎湃新聞,他此前在網貸平台貸款了2萬元,未告訴家人,他想自己還完這些錢。
2023年11月,有一名自稱是“手機貸”的中介人員加了他的微信,對方稱可以通過“租手機”,為他貸款還賬。
對方自稱在多個租賃手機的平台有內部渠道,可以為他推薦平台,通過“租借手機、轉售套現”的方式,解決他的“缺錢之急”,而且對方還稱,即使他沒錢支付首付款也沒關係,該中介可以先為他墊付。
關先生稱,在中介的指導下,他於同年11月分別在得勁租機、訊瓜租物兩個平台,租下兩部蘋果手機。他稱,他在得勁租機上租手機時,在他提交了各項材料後,自稱為得勁租機的工作人員和他開了場騰訊會議,審核他的資質。
於是,他以12816元的價格,租下了這部手機。中介和他約定,在關先生租到手機後,以7300元的價格賣給中介。為了促使他盡快完成租賃手機的程序,中介先幫他支付了3期租金3000多元,作為首付款。
隨後,關先生收到了快遞。他稱,中介讓他直接把快遞轉寄到安徽蕪湖鏡湖區一寫字樓內的地址。關先生把快遞寄走後,中介給他轉來了7300元。還掉此前中介墊付的3000多元首付款後,他實際到手才4000元左右。
而在租機平台上,他需要分12期還貸款,每期需還1068元,還完這12816元。也就是說,他以高價在平台上租下手機,又以低價轉賣給了中介。
4天後,中介指導他以同樣的方式,在另外一個租賃手機的平台訊瓜租物上,也租下了一部蘋果手機。
30多個平台租下40多部手機後,他選擇報警
關先生稱,從2023年11月租下前述兩部手機後,為了還這兩部手機的貸款,在中介的指導下,他又繼續在其他平台上租手機,轉賣給中介變現,用於“平”此前的賬。
他提供的相關截圖和統計表格顯示,他分別在巨頭租機、租機寶庫、展格租機、及時租、招金租等30多個平台上租下了40多部手機,一共產生了約60萬元的貸款。
關先生統計的部分“租機”平台。本文圖片均由受訪者提供
他說,2024年2月,他感覺這些錢已經無法“填”完,這才沒再繼續租賃手機變現。同時,他也向家人坦白了此事。在家人的幫助下,他還了約5萬的貸款,截至目前尚有50餘萬的貸款要還。
關先生和家人已經實在無力償還。他稱,有些平台上的貸款已經逾期,平台已多次致電他,讓他還錢,“(還)聯係了我家裏人”。
2024年9月,他向虎林市公安局曙光派出所報案。他提供的一份“受案回執”顯示,他於9月19日報案,該派出所已受理。這份“受案回執”落款時間為2024年9月19日,蓋有“虎林市公安局曙光派出所”的紅章。
2025年1月21日,曙光派出所負責此案的辦案民警表示,警方經過偵察發現此事不構成案件,“他是為了套錢,拆東牆補西牆”,如果貸款利息較高,當事人可以去當地法院走司法途徑。
據澎湃新聞2024年11月報道,張銘(化名)以租手機套現的方式來解決他缺錢的燃眉之急,不料越陷越深,負債越背越重。他“租”的第一部手機總費用5454.76元,中介墊付首付款後,他需分12期還款,但拿到手機後他隻能以2500元的價格賣給中介,中介扣除墊付的500元首付款後,實際套現到手僅2000元。
通過這種“租借手機、轉售套現”的方式,他用租來的第三部手機套現來的錢,償還前兩部手機的分期款,而後又租了第四部、第五部……在4個多月連續租下20多部手機後,欠下10餘萬元。
公開資料顯示,早在2018年5月30日,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互金整治辦)向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下發了《關於提請對部分“現金貸”平台加強監管的函》,指出“部分平台通過手機回租違規放貸、強行搭售會員服務和商品變相抬高利率、惡意致借款人逾期、虛假購物再轉賣放貸等手段,逃避監管,變相開展‘現金貸’業務,坑害金融消費者”。
互金整治辦指出,在各類“馬甲”現金貸平台中,以手機回租形式放貸的平台最猖獗,數量超過100個,注冊客戶數百萬人,大多目標客戶鎖定大學生,利率畸高,一般年化利率在300%以上,個別甚至超過1000%。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律師邢鑫表示,張銘的遭遇反映出“手機貸”案例中存在的典型風險,在類似案例中,相關平台或中介通常以“免首付”“低抵押”等誘人的話術,吸引借款方,實則變相發放高利貸款,涉嫌多項違法犯罪行為。
邢鑫分析,案發後可能存在兩種情形:一,中介是平台員工,但公司為逃避責任而否認;二,中介的行為是個人行為,與平台無關。如果是後者,公司可能不需要對中介的行為承擔責任,但這需要平台證明中介的行為完全超出公司授權範圍,且平台公司對此並無過錯。但需注意的是,若平台方本身違法,無論中介人員與平台是何種關係,都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