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撞人案動機公布,會震懾犯罪而不是引發效仿
文章來源: 基本常識 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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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1日晚,珠海市香洲區體育中心,一名喪心病狂的凶徒駕車衝撞正在健身的人群,造成35人死亡,43人受傷的慘劇。
凶案發生後,各級領導高度重視,公安部門迅速抓捕,凶徒當天就已落網。與此同時,關於凶徒身份和作案動機的各種傳言在私下流傳,然而媒體噤聲,網絡失語,所有關於此案的傳言都無法得到證實,或證偽。
有一種常見的觀點認為:
公開凶徒的身份和作案動機,允許媒體采訪報道凶徒的過往經曆,會導致類似情況的人模仿作案。所以,應該嚴格管控信息,嚴格約束媒體,不能讓案件的細節傳播開來,這樣才是保護公眾安全負責任的態度。
這種擔憂當然有一定的道理,畢竟誰也不可能打包票說一定不會有人模仿作案。但“把真相藏起來”的做法存在一個核心的問題:
完整的真相能一直藏著不公布嗎?
12月27日,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樊維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進行了公開審理,並於當日宣判,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樊維秋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樊維秋因婚姻破裂、生活失意,且不滿離婚財產分割結果,遂決意通過駕車衝撞人群方式發泄私憤。
凶案發生兩個月後,罪犯姓名公布了,作案動機也公布了。這時候,我們要擔心有人模仿作案嗎?能批評珠海法院公開信息是不負責任嗎?
我想,答案應該是否定的。
恰恰相反,作為司法機關,法院公開審理,公開判決重大惡性刑事案件,是對潛在犯罪分子最大的威懾,更是對社會安全和公眾安全感最好的保護。
法院認為,被告人樊維秋的犯罪動機極其卑劣,犯罪性質極其惡劣,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犯罪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應當依法嚴懲,遂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在一個法治國家,對犯罪行為最大的威懾並不是從重從快,更不是一律死刑,而是對犯罪行為公開和公正的審判:
一方麵,隻要犯罪,一定會受到法律的嚴懲,不會因為你有什麽冤屈的理由而法外開恩,也不會因某位領導的意見而從重處理,這樣才能打消潛在犯罪分子“做一樁驚天大案來申冤”的邪惡念頭。
一旦摻雜進人為的因素,反而會讓犯罪分子存有僥幸脫罪的想法。
另一方麵,將犯罪分子卑劣的作案動機和泯滅人性的作案手法公開出來,必然會受到公眾的譴責、憤慨和鄙夷,從而根本上斷絕潛在犯罪分子“做件大事來當英雄”的愚蠢念頭。
一旦隱藏事實真相,反而可能讓流言肆意傳播把犯罪分子塑造成“悲情英雄”。
珠海公檢法用不到兩個月時間完成了這樣一件重大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可能創造了近年來同類案件的最快紀錄。是好是壞,我持保留意見。
對於珠海法院(在上級授意之下)公開罪犯姓名和作案動機的做法,我要旗幟鮮明地表示讚賞。
同時我也希望,有關部門能允許和支持媒體對案件細節與背景做更加深入的調查報道,幫助整個社會從傷痛中汲取教訓,在爭議後逐步達成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