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和順女碩士被‘收留’事件”自曝光以來,引發了社會廣泛關注。根據和順縣公安局於12月3日發布的警情通報,該事件最初被描述為卜女士被張某“收留”,這種避重就輕的表述也進一步引發了公眾對於案件性質及處理方式的普遍質疑。與此同時,卜女士作為精神病患者的遭遇,也不可避免地讓人聯想起近三年前的“豐縣鐵鏈女事件”,兩起事件之間存在著令人不安的相似之處。
就我的觀察,對於該事件,公眾至少存在三點疑問,需要公權力機關予以正麵回應:
1、張某是否構成犯罪?具體而言,卜女士作為精神分裂症患者,張某在明知卜女士精神異常的情況下仍與其發生性關係並生育子女,是否構成強奸?張某“收留”卜女士的行為,是否構成“非法拘禁”乃至“虐待”?
2、卜女士的遭遇是否涉及人口拐賣?卜女士家位於晉中市榆次區,距離張某家和順縣石疊村上百公裏,卜女士作為精神分裂症患者,如何能夠走失上百公裏的距離,在此過程中,是否涉及人口拐賣的行為?
3、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是否存在失職行為?卜女士走失的時間達十餘年,而相關部門早就知曉卜女士患有精神疾病以及被“收留”的事實,為何一直沒有依法懲處張某的犯罪行為,又為何一直未能妥善安置卜女士?相關部門是否盡到了應有的職責,相關工作人員(如民警)是否存在失職行為?
對該事件,和順縣聯合調查組於12月10日發布了最新通報(詳見《最新通報:“卜某走失被找回”事件涉案人員已被采取刑事強製措施》),對於第一點疑問已進行了正麵回應,認為張某確實涉嫌強奸罪,並已對其采取了刑事強製措施。但對於其餘兩點疑問,還有待於後續的進一步調查。
基於目前的信息,我想再聊聊,公眾(包括我自己)為何會產生以上這些疑問,以及基於這些疑問,我們能夠做些什麽。
12月初,“山西新聞網”發布了一則《和順縣公安局:用行動詮釋責任
以服務溫暖人心》的新聞報道,在該報道當中,存在如下表述:2011年,青城鎮石疊村村民張某某收留了一名患精神疾病女子,後二人組建家庭,並生育一兒一女,在和順縣公安局人口中心和青城派出所的共同努力下,為其兩個孩子解決了戶口難題。由於該女子無法正常交流,說不出自己的姓名和來曆,民警多次去其家裏了解情況,采集血樣,同時進行全國人像比對,辨認了300多條人員信息,對相似度接近的人員逐一核實,但卻一直未能確定其身份。十幾年來,和順縣公安局民警幫助其尋找家人的工作從未放棄。
▲“山西新聞網”的報道
暫且不論該報道對事件“喪事喜辦”的錯誤定性(把犯罪美化為善舉),從該報道本身,至少可以看出兩個事實:
1、在十幾年前,和順縣公安局就已經知曉卜女士屬於精神病患者、張某與卜女士“組建家庭”乃至生兒育女的事實;
2、十幾年來,和順縣公安局一直在幫助卜女士尋親。
其中,若第1項事實屬實,那就意味著,和順縣公安局在明知張某強奸卜女士的情況下,仍縱容這一犯罪行為長達10餘年,其間也並未履行對精神病人的救助義務,由此可推知公權力機關存在瀆職。
對於第2項事實,即和順縣公安局十年如一日地在幫卜女士尋親,我認為該說法存在太多疑點,這也對應到公眾的第三點疑問,即公權力機關的工作人員到底是否存在失職行為?
首先,根據公眾的樸素認知:公安部門花了十幾年時間都沒能找到卜女士的家人,為何在誌願者介入之後,就能在短短幾天內成功尋親?難道整個公安部門的資源和能力還不及一位誌願者?對此隻有兩種可能:要麽是公權力機關的失職,要麽就是公權力機關的無能。
其次,在“豐縣生育八孩女子事件”發生以後,2022年3月2日,公安部曾部署了全國公安機關開展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專項行動(詳見《公安部決定:開展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專項行動!》),專項行動明確要求:公安部要求,要集中摸排一批線索,特別是對來曆不明的流浪乞討、智力障礙、精神疾病、聾啞殘疾等婦女兒童要全麵摸排,確保底數清、情況明。要深化“百萬警進千萬家”活動,會同社區、街道和村組深入群眾家庭,走訪福利院、救助管理機構等,全麵梳理排查侵害婦女兒童權益線索,重點排查疑似被拐人員,充分發揮民政、衛健、婦聯等部門職能優勢,在福利救助、衛生健康服務、走訪慰問等工作中及時發現拐賣犯罪線索。要建立健全舉報機製,廣泛發動群眾揭發檢舉涉拐線索。對疑似被拐人員和尋親人員,要第一時間采集DNA等信息,加強信息研判,為專項行動提供有力支撐。
根據打拐專項行動的要求,至少在2022年,和順縣相關部門應當已經對患有精神疾病的卜女士的情況進行了徹底的摸排;相應的,至少在2022年,和順縣公安部門就應當對張某涉嫌“強奸”卜女士等犯罪行為進行了應有的懲處。然而事實卻是,到了2024年底,官方媒體仍將張某的行為錯誤地報道為善舉,而卜女士甚至至今尚未獲得戶口。這種情況無疑構成了失職。
此外,根據打拐專項行動的要求,“對疑似被拐人員和尋親人員,要第一時間采集DNA等信息,加強信息研判。”因此,至少在2022年,和順縣公安部門就應當加強對卜女士的尋親力度,而不至於拖到2024年底,在誌願者的介入之下才實現家庭團聚。
基於上述事實與分析,我認為和順縣相關部門對2022年公安部打拐專項行動的執行力度不足,同時,我也難以相信和順縣公安部門一直在全力以赴地幫助卜女士尋親。對此問題,希望後續官方的調查能夠予以重點關注,也希望公眾能夠持續進行監督及發聲。
最後,有必要再聊一下本案是否涉及拐賣婦女的問題。
在公眾心目中,此次“山西和順女碩士被‘收留’事件”無疑喚起了人們對三年前“豐縣鐵鏈女事件”的記憶,兩起事件之間存在著令人不安的相似之處。自然而然地,人們也會擔憂卜女士是否也像小花梅一樣,不幸成為了人口拐賣的受害者。
在10號的通報當中,官方的表述是:截至目前,尚未發現卜某被拐賣的線索和證據,公安機關仍在深入調查。
關於卜女士是否真的遭遇了拐賣,還有待於後續的進一步調查。但如上所述,我認為和順縣相關部門對2022年公安部打拐專項行動的執行力度不足。事實上,國務院於2013年便發布了《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劃(2013—2020年)》(以下簡稱為《行動計劃》),對於2013至2020年度的反拐工作進行了整體部署。根據《行動計劃》“保障措施”一章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要逐級建立協調機製,組織協調和督導檢查反拐工作,並製定本地區《行動計劃》實施細則和年度實施方案。”“將反拐工作納入社會管理綜合治理考核範疇以及相關部門、機構的目標管理和考核體係,考核結果送幹部主管部門,作為對相關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基於此,我向和順縣政府提交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申請公開前述事項,以了解和順縣政府在打擊拐賣人口犯罪方麵的工作開展情況,這也是公民行使監督權利的表現。
我起草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全文如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
申請人:顏森林,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
身份證號:5XXXXXXXX
聯係地址:成都市XXXXXXX
聯係電話:15XXXXXX
聯係郵箱:15XXXXXX@163.com
被申請人:晉中市和順縣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縣長:李雪
被申請人地址:山西省晉中市和順縣新華街3號
申請公開事項:
一、被申請人所製定的和順縣地區《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劃(2013—2020年)》實施細則;
二、2013至2020年度,被申請人就《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劃(2013—2020年)》所製定的各年度實施方案;
三、2013至2020年度,被申請人就反拐工作對相關部門、機構的考核結果。
事實與理由:
近日,“山西和順女碩士被‘收留’事件”(即“卜某走失被找回事件”)引發了社會廣泛關注。2022年3月2日,公安部曾部署了全國公安機關開展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專項行動(以下簡稱“打拐專項行動”),根據打拐專項行動的要求,至少在2022年,和順縣相關部門應當已經對患有精神疾病的卜女士的情況進行了徹底的摸排;相應的,至少在2022年,和順縣公安部門就應當對張某涉嫌“強奸”卜某等犯罪行為進行了應有的懲處;此外,根據打拐專項行動的要求,“對疑似被拐人員和尋親人員,要第一時間采集DNA等信息,加強信息研判。”因此,至少在2022年,和順縣相關部門就應當加強對卜女士的尋親力度,而不至於拖到2024年底,在誌願者的介入之下才實現家庭團聚。有鑒於此,我認為和順縣相關部門對2022年公安部打拐專項行動的執行力度不足。
事實上,國務院於2013年便發布了《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劃(2013—2020年)》(以下簡稱為《行動計劃》),對於2013至2020年度的反拐工作進行了整體部署,該《行動計劃》於2021年已進行了更新。因此,申請人認為,《行動計劃》在2013至2020年度應當已在全國各地得到了有效實施,和順縣自然亦不例外。
根據《行動計劃》“保障措施”一章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要逐級建立協調機製,組織協調和督導檢查反拐工作,並製定本地區《行動計劃》實施細則和年度實施方案。”“將反拐工作納入社會管理綜合治理考核範疇以及相關部門、機構的目標管理和考核體係,考核結果送幹部主管部門,作為對相關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基於此,申請人特申請公開前述申請事項,以了解被申請人在打擊拐賣人口犯罪方麵的工作開展情況,這也是申請人行使公民監督權利的表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為《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除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應當公開。”申請人認為,申請人所申請公開的事項並不屬於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所規定的禁止公開的情形,故應當依法公開。
根據《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九條之規定:“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申請人認為,《行動計劃》實施細則、《行動計劃》年度實施方案及反拐工作考核結果,均事關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關涉廣大人民群眾的基本權利及根本利益,必然涉及公眾利益,故申請人認為上述信息需要公眾廣泛知曉,被申請人亦應當主動公開。
同時,根據《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含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故申請人有權申請獲取前述相關政府信息。
綜上所述,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晉中市和順縣人民政府),公開以下信息:
(1)被申請人所製定的和順縣地區《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劃(2013—2020年)》實施細則;
(2)2013至2020年度,被申請人就《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劃(2013—2020年)》所製定的各年度實施方案;
(3)2013至2020年度,被申請人就反拐工作對相關部門、機構的考核結果。
倘若申請人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於被申請人負責公開的,應當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之規定,明確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應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係方式,以便申請人後續另行申請。
被申請人自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書之日起,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按照法律的規定,通過郵寄(可郵寄至上述申請人聯係地址)或電子送達(可發送至上述申請人聯係郵箱)的形式,向申請人作出書麵告知答複。若被申請人逾期不答複或答複信息不符合法律規定,則申請人將保留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打擊拐賣人口犯罪事關每一位公民的基本尊嚴,希望被申請人能夠本著“依法行政”、“陽光政府”、“公開透明”等行政理念,依法及時公開相關政府信息。
此致
和順縣人民政府
申請人(簽名):
日期:2024年12月11日
附: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除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我也同步按照和順縣官網“申請指南”的要求(網址鏈接:http\://www.heshun.gov.cn/zwgk/zfysqgk/sqzn),準備了如下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
▲郵寄記錄
截至本文發出之時,我已將上述《信息公開申請書》及《信息公開申請表》寄出,接下來,就是等待和順縣的答複。
有興趣的朋友,也可參考我的內容來申請信息公開,這件事並不難,按照和順縣官網“申請指南”的要求(網址鏈接:http://www.heshun.gov.cn/zwgk/zfysqgk/sqzn)準備材料即可。
——顏森林
2024/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