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十大流行語”日前發布,包括city不city、班味、鬆弛感……
筆者看完的第一感受是,評委會裏沒有法律人!因為在法律圈,2024年的年度流行語必有兩個:以刑化債和遠洋捕撈!
這兩個詞的背後,有成千上萬企業家的心酸,有千千萬萬法律人的擔憂;有一些企業家的哭聲,有很多法律人的怒聲。
今年2月25日,《中國經營報》刊發一篇猛稿:《女企業家討工程款陷“尋釁滋事”被批捕
過億債務政府隻願給1200萬》。隨著稿件傳播,輿論一片嘩然,“以刑化債”一詞成為法律人必知的新詞。
百度百科上將“以刑化債”列為網絡熱詞。“以刑化債”是說,以刑事手段來化解債務。債權人為免牢獄之災,便會減少或者免除債務,債務人即可免於還款。
今年11月20日,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公布了一批“檢察護企”專項行動的典型案例。其中一起頗為戲劇性的“遠洋捕撈”案:“外省某縣”一民警和一協警,私帶警用設備跨省抓企業家。
《21世紀經濟報道》刊發的文章《“遠洋捕撈”引檢察警惕,究應如何止住“越界撈”?》中,對“遠洋捕撈”給出清晰解釋:“遠洋捕撈”是指出於利益驅動,一些公安機關違法違規異地抓捕、查封、凍結甚至劃轉外地民營企業財產和個人財產的做法。
可以說,透過上述案例,“遠洋捕撈”現象,從民間關注、法律圈熱議,上升到官方認定。
現實中,被指“以刑化債”“遠洋捕撈”的單位,往往不願就此公開回應。
筆者近日獲悉,廣西南寧警方辦理的一起案件中,被控訴“遠洋捕撈”“以刑化債”後,當地警方給出“官方回複”。
相關案件資料顯示,在桂投資的閩商嚴國才因涉嫌詐騙,被南寧警方從福建漳州抓走。
嚴國才被抓前,曾控告南寧市公安局武鳴分局非法以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充當失信被執行人打手、“遠洋捕撈”致其暈厥磕傷。
事情原委相對簡單。據嚴國才家屬回憶,2016年末,嚴國才與“盲人老板”潘某貴經人介紹結識。“生意上,潘某貴讚賞我們企業的優質單板,嚴國才看重其廣西市場渠道優勢。”之後,二人合作逐步加深,一起投資木業公司。
時至2019年,合作中矛盾漸起,兩方關係降溫。後因分紅事宜有嚴重分歧,嚴國才期望收回先前投入的投資款,二人合作關係破裂。雙方訴諸法律,甚至鬧到刑事報案。
多份落款日期為2022年、2023年的判決顯示,法院判令木業公司支付嚴國才的公司供貨款,潘某貴對此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判令潘某貴退換嚴國才投資款。
這足見,雙方之間確有經濟糾紛,且已通過民事訴訟程序在解決。
此後,潘某貴向武鳴區警方報案,控告嚴國才詐騙其價值200餘萬元的5張匯票。這些票據是潘某貴的木業公司用於支付嚴國才公司貨款的。
相關案件資料顯示,民事訴訟中,潘某貴一方以此主張其有向嚴國才公司支付過相關貨款,而嚴國才一方稱“記不起來有這部分付款”。
由此,武鳴警方立案並進行了偵查。
而嚴國才及其公司也向武鳴警方報案,控告稱潘某貴等人及其公司涉嫌合同詐騙,不僅不兌現投資權益,還對存在的真實交易百般狡辯、拒不承認,後經法院核實及確認欠付貨款的情況下,仍拒不承認。
不過,武鳴警方決定不予立案。
這般情形,不就是民事訴訟中常見的行為嗎?打官司雙方,一方說給錢了,另一方說不記得有付款;一方討要貨款,另一方說我沒欠錢。民事訴訟不就能解決這類糾紛的嗎?
自己告而不立,對手一告便立。麵對被刑事立案,嚴國才向上級公安部門控告稱,有四個民事生效判決已認定,潘某貴及其公司仍欠嚴國才及其公司合計1000多萬投資款和貨款。在這種情況下,潘某貴及其公司為達到不執行的目的,在武鳴法院提起多起虛假民事訴訟,並串通武鳴公安以“刑事手段幹預民事糾紛”,非法將他以“詐騙罪”強行刑事立案,為的就是幫助潘某貴及其代言的當地官員利益集團“以刑化債”……
2024年10月11日,南寧市公安局武鳴分局以《專門程序處理告知書》的形式,回複了嚴國才反映的“南寧市公安局武鳴分局刑偵大隊非法以刑事手段幹預經濟糾紛,與潘某貴串通誣告陷害他”的問題。
武鳴分局稱,嚴國才要求撤銷潘某貴被詐騙刑事立案,停止濫用公安職權對他進行威脅、恐嚇、迫害,該局根據《信訪工作條例》之規定,已轉送武鳴分局刑事偵查大隊按照法律程序處理。
告誰,轉給誰。怎麽查?這種“轉辦”形式合法有效嗎?
2024年11月26日,南寧市公安局武鳴分局紀檢監察室向嚴國才家屬方反饋,稱其反映該局刑偵大隊非法幹預經濟糾紛,要求撤銷“潘某貴被詐騙案”及追究辦案民警責任的問題,現回複如下:
經我室核查,南寧市公安局武鳴分局刑偵大隊在辦理“潘某貴被詐騙案”中,辦案程序合法,法律適用正確。如對案件辦理情況不服,可向武鳴區人民檢察院提起立案監督及偵查活動的合法性監督。
筆者翻譯一下,武鳴警方說,你們反映的“以刑化債”即非法幹預經濟糾紛的問題,查了,不存在。
當事人及家屬控告公安“以刑化債”,辦案單位調查後回複,簡單來看,程序合法,但不太合理。既然是被控告者,“自我調查”的結論,可信度高不高?現實中,已有不少“翻車”的實例。最為典型的如六盤水市水城區的“自我澄清”通報。
熟識司法實踐的人都知道,若真如嚴國才控告的那樣,能決定“配合”潘某貴立案“以刑化債”的,應該是該公安局領導層麵的人,紀檢監察室可能麵臨“下級調查上級”的問題,真能查的動嗎?
2024年10月31日,武鳴區公安分局向嚴國才家屬下達了《逮捕通知書》,稱經南寧市武鳴區檢察院批準,該局於11月9日1時對涉嫌詐騙罪的嚴國才執行逮捕,現羈押在廣西南寧市第二看守所。
“11月8日中午,他被武鳴公安派人從福建帶到廣西羈押,可逮捕通知書寫的是11月9日1時執行逮捕,這令人對程序的合法性產生了質疑。”嚴國才的家屬對通知書落款“倒簽”的情形提出合法性質疑。
派出所長打學生被免職、某派出所民警“遠洋捕撈”被抓……新近發生的兩起事件,讓人們尤為關注公安機關的執法規範化問題。關注就是關愛,關愛即是保護。
昔日合作夥伴,而今互提刑事控告,令人唏噓。筆者希望,家屬持續控告、反映的嚴國才案,南寧警方至廣西警方能夠引起重視,嚴格排查有無“以刑化債”問題,確保警權不濫用。
作為司法機關,你辦的不是案子,而是別人的人生!涉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的案子,背後更是有著許多職工的工作和家庭生計。切記,嚴格依法,審慎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