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安徽老省會安慶原副市長陸應平落馬的通報,引發了全網熱議。
全因用了一個新的罪名“拒絕組織挽救”!
這讓很多人立即想起了延安整風期間的“搶救失足者運動”。
那本是一次反特活動,但康生將其異化為“搶救失足者運動”,期間發生了一樁醜事:主席秘書被隔離,負責“搶救”的力群到窯洞裏找其延安四大美女之一的妻子範元甄談話,結果搶救到床上去了。
我的理解,搶救你,就是你首先得懺悔,承認自己有問題先主動招認,篤信組織不會冤屈你,先接受審查再說。哪怕冤屈吃了苦頭,最後還得感謝組織平反;如果沒有冤屈,你得感謝組織及時搶救,沒有讓你滑向更深的深淵。
也是,既然都是“搶救”,說明組織還沒有完全放棄他們,而是給了機會,以免他們僥幸過關。
結果是,這人不識好歹,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隻好抓進去了。
換句話說,給臉不要臉嘛。
我查了一下,發現這是今年以來的新詞,“享受”這個待遇的幹部也不少了。
第一位出場的也是位安徽官員,省人大常委會原秘書長白金明,今年1月16日被“雙開”。通報指其既想當官又想發財。
第二位出場的是甘肅慶陽市原副市長吳麗華。今年4月18日,她因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路不明罪,一審被判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不知這14年刑期裏,有多少是因為“一再”拒絕組織搶救而加重的。
不過,巨額財產來源不明,說明她沒有交代其他涉案人,倒也是個經受住了考驗的。人常說女性個個是江姐,男人都是浦誌高,誠不我欺。
盤點起來,他們普遍的特點是涉案金額不太大,但因為態度不好,所以處理都算嚴厲。
這也可以理解,哪怕在帝製時代,嘉靖帝可以容忍呂芳、嚴嵩弄權、貪腐,但絕不能容忍有人瞞他。
何況是現在!
有網友還有疑問:
“拒絕組織挽救,算不算勇於承擔責任?”
“拒絕挽救,好抽象的表述,還以為缺少賓語”
“原來違法亂紀還可以挽救的???學習了”
有網友解釋:
“指在組織函詢是,不如實說明問題。”
“這種情況下,一般都是已經掌握了足夠多證據了,給你一個機會,看你交代多少,坦白從寬,保留從嚴。”
“退贓款加積極檢舉,比較好結果就給個養老崗位或者提前退休。”
山東網友覺悟最高:“我這裏有個案子,網上可以查到裁判書。海漁局一男的,單獨或夥同他人偽造公文,貪汙燃油補貼16萬,判了10年半。其中有兩位同夥,一位獲利1.1萬、一位獲利1.9萬,組織問的時候,主動退贓、揭發、交代,免予刑事處分,沒準還沒開除呢,機關實刑開除,有罪免罰不一定會開”。
黑龍江網友頓悟:“還得是組織好啊!夠意思!難怪要玩兒命上岸,懂了!”
用一句上海網友的留言作結:“組織都給挽救的機會,要是想要體麵,就讓你體麵,你要是不體麵,就幫你體麵”。
是這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