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下縣人民醫院”事件後續:原董事長一審被判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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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縣人民醫院。南方周末記者 趙繼林 攝
2024年5月,南方周末報道了辰溪縣人民醫院租賃權引發的種種波折(詳見《租下縣人民醫院40年:“改製”、集資與中途退場》)。2022年3月,辰溪縣人民政府解除了與滕樹良的原有租賃合同,並指控其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如今,滕樹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在兩次庭審後迎來一審判決。
南方周末記者獲得的刑事判決書顯示,10月22日,辰溪縣人民法院已對滕樹良等人作出一審刑事判決。被告人滕樹良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職務侵占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沒收財產人民幣二十萬元。
被告人米曉慧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職務侵占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多位財務科室負責人也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到五年不等。
長達93頁的判決書記錄了滕、米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的細節,涉及虛開發票、簽訂虛假合同、經其他公司走賬等問題。
“非吸”資金近7億元
湖南省辰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卓越(博仁)公司租賃經營人民醫院期間,在未經有關部門許可的情況下,醫院負責人滕樹良、米曉慧以人民醫院經營發展需要資金為由,經卓越(博仁)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決定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同時,米曉慧、滕樹良利用卓越(博仁)公司經營、管理人民醫院的職務便利,侵占人民醫院的資金。
經鑒定,湖南省博仁醫院管理有限公司及滕樹良在承包經營辰溪縣人民醫院期間,於2005年4月至2022年3月,累計向社會公眾1356人吸收存款69601.19萬元。
第二次庭審中,滕樹良的辯護人提出,本案的發生緣於租賃經營合同及辰溪縣衛健局單方麵提前解除合同,司法機關以刑事手段介入案涉合同糾紛有失公平正義。此外,被告人滕樹良沒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直接主觀故意和非法牟利目的,其行為不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即使要按本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亦需全麵澄清案件事實依法認定。所謂“分紅”行為,不能認定為構成職務侵占罪。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製度,未經金融主管部門批準。通過人民醫院職工、職工親屬、親友采取口口相傳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傳播吸收資金信息,明知吸收資金信息向社會公眾擴散而予以放任,應認定向社會公開宣傳。以高額利息為誘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應當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一審法院還認為,被告人滕樹良、米曉慧利用經營管理人民醫院的職務便利,主觀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觀上采取虛列工程預付款,與第三方公司簽訂虛假合同,支付虛假貨款等方式,侵占辰溪縣人民醫院資金,歸為自有,數額巨大。另外兩名財務經手人員負責具體操作,幫助二人侵占人民醫院資金,四被告人行為均構成職務侵占罪。
被告人滕樹良的供述證明,滕樹良與米曉慧為了從人民醫院分紅,采取以虛假購買醫用耗材等理由將銀行給辰溪縣人民醫院的貸款資金經過其他公司走賬,給走賬公司一定的手續費後,再安排人員將剩餘的錢打到人民醫院賬戶,以借款的形式掛在其與米曉慧指定的人員名下,人民醫院每月給指定的人員付利息,退款也退到以上借款人的賬戶上。
證人羅某某的證言提到,做賬時隻需根據支付單據做的支付貨款賬目,就算沒有附合同和具體貨物名稱,隻要有出納和科長簽字就可以入賬。做賬不需要供貨合同。
2013年8月,醫院有一批金額700萬元左右的貨物操作入庫和出庫都是由倉庫保管員辦理的。滕樹良、米曉慧、劉克萍三人每月在醫院領取固定差旅費,滕和米每月領取4萬多元。
法院:人民醫院不構成單位犯罪
滕、米入獄後,這筆近億元的債務由誰來還,成為一千多位債權人最為關心的問題。
“我們是辰溪縣人民醫院的債權人,不是滕樹良、米曉慧‘非吸案’的參與人。”多位債權人告訴南方周末記者,本案借貸合同的出借人係上訴人,借款人是被上訴人(縣人民醫院),借貸關係的主體發生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借貸主體沒有滕樹良。“我們以案外人的名義對判決書提出異議。”
辰溪縣人民法院稱,根據查明的事實證據和各方辯護意見,法院綜合評判,辰溪縣人民醫院是政府管理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被告人滕樹良、米曉慧以卓越公司名義租賃辰溪縣人民醫院,在經營期間,因資金不足,未經政府主管部門同意或批準,擅自決定以辰溪縣人民醫院名義向社會公眾集資,係二被告人的個人行為,不能代表縣人民醫院單位意誌,辰溪縣人民醫院不構成單位犯罪。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滕樹良違法所得人民幣3233萬元及孳息1193萬元(已退730萬元),被告人米曉慧違法所得人民幣2713萬元及孳息346萬元,予以追繳,返還辰溪縣人民醫院;責令被告人滕樹良、米曉慧退賠集資參與人未歸還集資本金7047萬元。
“對他個人觸紅線這一部分判罰,我沒有意見,但判罰時間和金額都過重。”10月29日,滕樹良家屬告訴南方周末記者,對一審判決不服,將會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