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亞川:每個法院都應該有個旁聽大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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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為河北一個涉黑案做一審辯護,我介入時間比較晚,到法院交手續出來,碰到近十來個家屬守在門口,說是來找法官談旁聽的問題,已經交涉好幾天了。這個案子第一被告人叫楊某國,一共19名被告人,基本都是唐山下屬的遷安市人,一審被指定管轄到石家莊市鹿泉區法院。家屬是聽到快要開庭了的消息,專程租車趕到省會來反映情況的。

家屬說,法院說該院最大的法庭也容納不下這麽多人,所以決定在旁邊再找個法庭讓他們視頻旁聽。家屬們不同意,因為大家都是近兩年沒見到親人了,判決生效前,開庭是唯一的機會,他們不甘心放棄。家屬還說,法院認為視頻旁聽也是旁聽的一種,讓他們找一定要在場旁聽的法律依據。

家屬在場旁聽也成了問題,這個倒是讓我吃了一驚。法律依據完全不存在問題,現行《人民法院法庭規則》就規定得很清晰:

第三條法庭設審判活動區和旁聽區,兩區以欄杆等進行隔離。

有新聞媒體旁聽或者報道庭審活動時,旁聽區可以設置專門的媒體記者席。

第九條公開的庭審活動,公民可以旁聽。

旁聽席位不能滿足需要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的先後順序或者通過抽簽、搖號等方式發放旁聽證,但應當優先安排當事人的近親屬或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旁聽。

2009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兩份文件《關於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和《關於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幹規定》也有很清晰具體的規定。

六項規定第二條:庭審公開

建立健全有序開放、有效管理的旁聽和報道庭審的規則,消除公眾和媒體知情監督的障礙。依法公開審理的案件,旁聽人員應當經過安全檢查進入法庭旁聽。因審判場所等客觀因素所限,人民法院可以發放旁聽證或者通過庭審視頻、直播錄播等方式滿足公眾和媒體了解庭審實況的需要。所有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公開,能夠當庭認證的,應當當庭認證。

若幹規定第三條 優先保證媒體和當事人近親屬的需要

對於公開審判的案件,新聞媒體記者和公眾可以旁聽。審判場所座席不足的,應當優先保證媒體和當事人近親屬的需要。有條件的審判法庭根據需要可以在旁聽席中設立媒體席。

上述規定講了三層意思:

首先法庭是必須要有現場旁聽席的。隻有在旁聽席位置明顯不夠的情況下,才設視頻轉播旁聽室作為補充。

其次是規定了現場旁聽席的優先等級。優先保障當事人近親屬、其他利害關係人和新聞記者這三類群體,其中近親屬是排在第一位的。

第三是在此之外多出來了現場或者視頻旁聽席位,又可能難以滿足預估的旁聽人數的,可以按照報名先後順序或者抽簽搖號的方式來發放旁聽證。

法院牆上的標語

其實西方法治社會也是差不多的做法。幾年前中國網民熟悉的江歌案在日本開庭審理時,也是采取了抽簽模式來滿足家屬以外群體的旁聽方式。

為這個案子,鹿泉法院先後在今年八、九、十這三個月開了三次庭前會議,我在參加的第三次庭前會議上向合議庭反映了家屬們的訴求,也把上述規定陳述了一遍。接下來的問題是,為什麽要強調家屬的現場旁聽權?現場旁聽權和視頻旁聽的區別在哪裏?

首先,這是刑事訴訟中近親屬的法定權利。對當事人近親屬來說,在包括委托辯護人的委托權,自己上場擔任辯護人的辯護權,代為申訴的申訴權等權利之外,以庭審在場權和獲得重要程序文書為核心的知情權也是非常重要的權利,必須尊重,不能剝奪。

其次,沒有現場旁聽權就沒有公開審理可言。旁聽席是法庭的一部分,現場旁聽是公開審理製度的應有之義,近親屬現場旁聽不應該受到任何限製。如果法庭小到連旁聽席都無法設置,那就說明不具備最基本的開庭條件,就必須更換有條件的法庭。

第三,近親屬在場旁聽,有助於法庭查明案件事實,有利於公正審理案件,實質上也是一種對司法活動進行監督的直接民主。家屬、當事人和律師作為辯護一方的鐵三角,在法庭上應該是一個整體,是一種來自弱者一方製衡公權力的“勢”,不應被人為的物理區隔開來。另外,直接和言詞原則,不止是對合議庭審理案件而言,對控辯雙方也完全適用。被告人當著親人的麵說謊,是會麵臨巨大壓力的。被告人如果遭遇明顯不公正的對待,旁聽席上的親人也是無聲而強大的支持。視頻旁聽的單向度輸出,是沒有辦法保障上述權利和效果的。

周澤律師辯護的原上海高院副院長潘福仁涉嫌受賄案在南昌中院庭審時,我曾經去旁聽了整整一個禮拜。經過控辯雙方的反複博弈,不斷休庭,法庭基本上滿足了被告人的閱卷權與質證權,最後一審判決也拿掉了800多萬指控中的500多萬。這個結果,在現場旁聽席上被告人家屬持續不斷的監督與壓力是分不開的。

最後,這是最基本的政治倫理與法治理念。在我們這個羈押常態化的司法環境下,開庭前被告人和家屬通常都是幾年見不著麵。現在,你要通過開庭審判,把人家送監獄裏去,甚至要判人家十幾二十年,沒收全部財產,連家屬都沒法在法庭現場旁聽,還是見不到親人一麵,如何服人?到哪兒去講天理人情國法?鹿泉法院這個案件,庭前會議這幾天,家屬隻能守在法院門口苦苦等候,夜幕中追著囚車奔跑,盼望囚車進出法院時,親人能透過黑魆魆的車窗玻璃多少看到自己的聲影……

至於硬件問題,很多法院都以條件所限,沒有足夠大的法庭為由強行推進庭審。這應該是最不是問題的問題。

實在沒有現成的大法庭,兩個現成的解決辦法。

一是協調上級法院或者其他法院的大法庭來開。基本上各地中級以上法院都會有一個大法庭,完全能夠滿足像二十個以上被告人涉黑案件的審理需要。2019年我們在安徽繁昌縣做謝留卿等63名被告人涉嫌詐騙案時,繁昌縣法院就主動協調蕪湖中院,將一審放在中院大法庭進行。有種顧慮是覺得這種做法可能會被詬病為影響兩審終審製度。其實,隻要事先充分征求抗辯雙方意見,這種做法通常都會被理解,不會有後患。

二是協調借體育館、禮堂之類公共空間開庭。2012年在貴陽市小河區法院開庭審理的黎慶洪涉黑案,就是借當地體育館作為法庭,包括家屬在內的所有人旁聽問題迎刃而解,不在禁止性規定範圍內的任何人刷身份證就可進入。那時我還在做媒體,也刷著身份證去旁聽了幾天,在旁聽席還見到了著名憲法專家童之偉教授,彼時的奧派經濟學人士姚中秋等各路人馬,該案審判公開工作的誠意可見一斑。我總想,法治前進的步履再艱難,沒有道理趕不上十二年前的水準啊。

2021年我曾經在湖北竹溪縣法院開了一個涉黑案大庭,也是近二十個被告人。法院也有一個旁聽空間足夠的大法庭,還在每個律師麵前提供了一個麥克風和一台顯示屏,方便律師發言時觀察書記員記錄是否準確。

竹溪縣緊鄰陝西安康,是湖北最偏遠的貧困縣之一。一個中部省份最貧困的縣都能做到的事情,其他地方沒有理由做不到。我們可以不著急蓋那麽多政府大樓,那麽多樓堂館所,但每個法院都應該蓋一個足夠大的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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