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海鉤沉:帝國沒有閑散人員的容身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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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海鉤沉:帝國沒有閑散人員的容身之處

《奧林匹亞1:民族的節日》


長久以來,人們廣泛爭議的一個問題是:德國人對集中營究竟有怎樣的了解,他們又以何種方式參與了對“種族敵人”、奴隸工人和社會局外人的迫害?為了對此做出回答,並探究納粹迫害在公眾層麵的情形,曆史學家羅伯特·蓋拉特利查閱了大量的原始文件。在《支持希特勒》這本記載翔實的著作中,蓋拉特利指出,大多數德國公民對納粹暴行的程度有相當清晰的認識,並始終支持德意誌帝國。



Robert Gellatel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在對數十個案例的引用研究中,作者發現,納粹並沒有在完全保密的情況下掩蓋他們對“法律和秩序”的激進做法,而是在媒體上大肆宣揚,並大聲宣稱他們的製度比其他任何製度都優越。納粹利用流行的圖像、人們珍視的德國理想和長期存在的恐懼來宣傳他們的觀點,並能夠說服皈依他們事業的人。作者追溯了自1933年開始的故事,展示了戰爭,尤其是戰敗的前景如何使納粹主義變得激進。隨著德國一步步走向失敗,德國人在很大程度上頑強地堅持了下來。而對任何打算投降或抵抗的人來說,恐怖是家常便飯。

今天的推送摘自這本書的第五章“社會局外人”。他們是生活方式不夠理想的人,無法符合納粹所謂“健康民意”的人,拒絕適應社會的人,最後他們也被送進了集中營。


雖然編輯總是盼望“重版出來”,但經常也有“初版出不來”的時候。我們將在這個欄目裏推送一些“初版出不來”書稿的書摘。

納粹賦予蓋世太保巨大的權力來追捕政敵以及所謂的“種族敵人”。幾乎就在同一時期,刑事警察受命搜捕並鏟除社會的局外人,其中包括犯罪分子、乞丐和流浪漢等。總體來說,警察和有關機構通力合作,旨在為一個以種族為基礎的“人民共同體”恢複其所謂的純潔性。本章的焦點是刑事警察及其打擊各類社會局外人的行動。我們應著眼於更大的背景,同時也不要忘記,一大批生物醫學專家也參與到了種族清洗的活動中。接下來我們將會看到,警察、醫學專家及各大機構常常勾結起來,聯手清除那些被認為“不適宜共同體生活”(gemeinschaftsunfähig)的人。

早在1933年之前,就有一些個人和群體主動或被動地生活在社會邊緣地帶,因為他們不願或者不能遵照勤勞、整潔、冷靜克製等主流社會的價值觀來生活。這些價值觀和準則以及對於拒不遵從者的負麵態度一直延續到了“第三帝國”時期,並且被放大了無數倍。納粹關於打造一個和諧、健康、勤勞、政治上忠誠的“人民共同體”的願景並不是新近才形成的,但是與從前不同,希特勒的獨裁政權擁有不達目的誓不罷休的決心。任何不屬於純粹的白種“雅利安人”的民族不僅麵臨越來越多的歧視性措施,還會被送到集中營裏勞動致死,或者剛一進去就被殺害了。

1933年之前,希特勒就已明確表現出了對於那些所謂的“敗類”和“蛀蟲”的鄙夷,剛一上台就開始積極呼籲整治街道,驅逐違法犯罪分子,淨化種族。他對於魏瑪共和國的那種自由世界嗤之以鼻,並且和其他納粹領導人一樣,支持警察采取實際行動。他瞧不上那些溫和寬宥的法官,所有被判有罪的犯罪分子以及一切與他的社會願景和種族願景不符的人都會遭到他的斥責和唾罵。

盡管希特勒和希姆萊等納粹領導人都在某種程度上製定了打擊社會局外人的具體措施,但是長期目標和規劃的落實並非是在社會真空下完成的。遭到迫害的局外人的社會身份很大程度上是由德國傳統決定的,但是采用更加激進的手段對付他們則是為了贏得那些良好公民的支持。因此,納粹針對社會局外人製訂的計劃、出台的政策都是有意識形態因素和政治利益考慮在內的,他們會去猜測德國民眾支持什麽,能夠包容什麽。各地的政府機構都發現,處置“問題案件”有了新的可能性,不僅緊跟中央政府的步伐,還常常越權行事,甚至自行提出具體法案。


……



《帝國的毀滅》劇照

“反社會分子”

納粹針對慣犯和職業罪犯的理論和實踐漸漸也被拿來針對反社會分子。反社會分子定義較為寬鬆,納粹上台之前就已在社會福利和警察機構內得到了廣泛討論。反社會分子這一概念可以是一切不像良好市民一樣參與社會生活並承擔社會責任的人。納粹不僅希望清理犯罪分子,還想把一切反社會分子從社會裏徹底清除。也就是說,一切生活方式不夠理想的人,以及一切不符合納粹所謂的“健康民意”的人都算是反社會分子。從更普遍的意義上來說,納粹分子聲稱那些走上歧途的人令他們深感不安,並於1933年大造聲勢,呼籲清理所有妓女、皮條客和非法墮胎者。任何不肯從事固定工作的人都成為他們矛頭所指。夏季多個機構以“侵擾民眾”為由,出手打擊“吉普賽人”、好逸惡勞者和流浪漢。1933年9月中旬,納粹分子下令在全國範圍內掀起逮捕行動,徹底清理街上那些所謂“瘟疫般的乞討者”。他們要求民眾把錢捐給正規慈善機構,因為德國已經很窮了,無力負擔那些“全職乞丐、好逸惡勞者、酒鬼和詐騙犯”。逮捕行動有助於清理滋生不良行為的環境,有望預防犯罪。


希姆萊還下令進行了大量其它大規模逮捕行動,就任德國警察總長不足一年,第一波行動就已經開始了。1937年初,他通知刑事警察製定一份“職業罪犯和慣犯”名單。第二份通知則解釋說,盡管犯罪率有所降低,部分罪犯依然從事犯罪活動,並表現出了反社會甚至反政府的傾向。希姆萊於1937年3月9日下令展開“特別行動”,逮捕2000名失業者。此外,所有“在刑事警察看來”屬於職業犯罪分子、屢犯或屢教不改的性犯罪者都應被送進集中營。警察熱情高漲,最終被捕人數不止2000,而是2752,其中僅171人在緩刑期獲釋。警察以此為借口清理“問題案件”,被捕的人被描述成入室盜竊的專家(938)、小偷(741)、性犯罪者(495)、騙子(436)、劫匪(56)以及販賣髒物者(86),其中僅有85名女性。部分猶太人也被捕了,但是具體數字不詳。截至1937年年底,僅372人獲釋,68人則死在了監獄裏。除非確認他們能找到工作而且能堅持做下去,否則沒有一個人能夠獲釋。

1937年的逮捕“行動”是由警方開展的,完全沒有與法院溝通,可見警察的地位進一步上升,法治再次成為犧牲品。“特別行動”由內政部授權,司法部完全被撇到一邊,以至於司法部官員和普通民眾一樣,是事發之後一個多月才通過報紙報道得知此事的。

1937年12月14日,內政部出台“警察打擊犯罪預防性行動基本法令”。當時刑事警察剛剛重組,統一的預防性抓捕行動尤為重要。這項法令以1933年2月28日的《國會縱火法令》為基礎,為蓋世太保的成立做出了合理化解釋,並且允許刑事警察清理犯罪分子,保護社會不受“一切蛀蟲”的損害。當時共出台了兩個措施,其中較為激進的一項就是逮捕所有因為案底被劃為“職業罪犯或慣犯”的人。警察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將其收入“預防性拘留”,定義模糊的反社會分子後期也處於警察權責範圍內。第二項措施是“由警方下令進行的計劃性監管”,刑事警察借此可以控製有過前科的人,所需的人力物力比簡簡單單的巡邏更多。納粹警察全麵控製了獲釋囚犯日常生活的方方麵麵,可以無限期地對他們強加多達二十種不同的限製令。警察可以決定他們住在哪裏,有哪些休閑活動。他們不能飲酒,無法參與某些社交活動,而且無法獲準進出許多公共場所。囚犯出獄後可能會被軟禁在家,禁止開車、飼養寵物或者持有武器。至於“危險慣犯”刑滿釋放後究竟能否被釋放,刑事警察總部希望做出最終決定的是警察而非法院。

1938年初,刑事警察逐漸開始完全脫離法院行事,聲稱隻有采取預防性措施處理“國家的敵人——犯罪分子”,才能在無需法院授權的情況下執行元首的命令。德國公眾了解這些權力的實質和範圍,但是警察的某些 “行動”並沒有公之於眾。同年,刑事警察甚至開始利用之前的指控對付那些在普通監獄裏服刑的犯罪分子,他們刑滿後無法獲釋,而是被送進了集中營。“第三帝國”裏沒有這些“居無定所”的“閑散人員”的容身之處。



《奧林匹亞1:民族的節日》劇照

1938年4月4日,希姆萊通知刑事警察,反社會分子的定義為“做出對社會有害的行為的人,他們不一定犯罪,而是拒絕適應社會”。按照這個模糊的定義製成的反社會分子名單中,包括所有“多次犯下輕罪、屢教不改、違法亂紀的人,說明他們拒絕遵守社會秩序,而社會秩序恰是國家社會主義國家的根本,例如,乞丐、流浪漢、吉普賽人、妓女、酒鬼,以及患有傳染性疾病尤其是性傳播疾病卻拒絕接受公共衛生機構治療的人”。此外,不肯工作的人也被視為反社會分子,也就是說,“一個人,無論是否有前科,隻要逃避工作責任,靠公共福利維生”都算反社會分子,其中包括好逸惡勞者、逃避工作者和酒鬼。刑事警察獲得了“更大的行動自由”來處理一切“違法分子和一切反社會分子”。刑事警察還可以擴大計劃性監管範圍或下令進行“預防性拘留”,這種做法被稱為對付犯罪分子和反社會分子“最犀利的武器”。法令最先針對的是無固定居所者,警察有權決定是否將其關進集中營。



《帝國的毀滅》劇照

與此同時,納粹警察,尤其是刑事警察獲得了新的權力,並且還在密謀采取進一步的“行動”。1938年1月26日,希姆萊通知刑事警察和蓋世太保,表示希望在全國範圍內清理“好逸惡勞者”,他們比其他人更難抓。對他來說,“好逸惡勞者”指的是那些生理上適宜工作卻在沒有合理原因的情況下兩次拒絕工作或者短時間內辭職的男性。他表示,如果警方這次行動提前走漏風聲,就會有人臨時趕緊找份工作,但是本質上並沒有打算改過自新,因此,“為了徹底清理”這些反社會分子,希姆萊呼籲展開“一次性的全方位突然襲擊”。


希姆萊下令由蓋世太保負責首次“打擊反社會分子行動”,活動本計劃1938年3月初開始,但是拖到4月底才正式啟動。蓋世太保獲知,他們無須擔心,反社會分子的定義肯定足夠寬泛。這些被抓起來關進“保護性拘留”的人,在地方警察監獄裏被關了兩到三周,之後就被送到布痕瓦爾德集中營待上至少三個月。由於蓋世太保手中關於“好逸惡勞者”的資料不多,希姆萊要求職業介紹所、政府和納粹福利機構為蓋世太保提供信息。據估計,共約2000人被送進了布痕瓦爾德集中營。

1938年6月1日,刑事警察受命在每個警區內至少逮捕200名無業反社會分子。1938年6月13日至18日,被捕的反社會分子包括流浪漢、乞丐、吉普賽人和皮條客等。所有在臨時收容所裏待過的人都會接受調查,看看他們是否“好逸惡勞”。此類調查之後還在繼續。刑事警察大量投入到這次行動中,僅在柏林一地,刑事警察和秩序警察就逮捕了約2000人,因此德國全國逮捕的總人數絕非隻有3000人上下。根據希姆萊的幕僚提到的數據,刑事警察共將8000多人送進了集中營。1939年初,被關在集中營裏的人“遠超一萬”。和最初公開的命令不同,連那些完全不再“好逸惡勞”並且已經有了收入頗豐的工作的人也會被刑事警察逮捕。

納粹報紙也提供了一些關於刑事警察采用預防性抓捕措施的信息,但是細節並不多。意大利法西斯頭目此前訪德時,媒體曾發表過一篇很能說明問題的報道。意大利政府司法部的喬瓦尼·諾維利(Giovanni Novelli)表示,這種拘留是行之有效的,因為消除了直接或間接引誘人犯罪的因素,而且能更有效地控製他們的行為。納粹法學家羅蘭德·弗萊斯勒對此表示讚同,他向來認為“預防性逮捕”應該是司法體係的“固定組成部分”。他表示,德意誌帝國防止腐化墮落的犯罪分子繁殖,在意大利也是如此,德國犯罪率降低要歸功於政府設法保護了民族,維護了民族的福祉。此外,弗萊斯勒還盛讚勞動在囚犯改造過程中所起到的教育作用。

逮捕“好逸惡勞者”和所謂的反社會分子背後還有另外一個意識形態上的借口,即強迫他們工作與警察淨化種族並清除犯罪分子的職責相符,這一點在媒體上也經常看得到。除此之外,警察的工作旨在規訓並懲處一切與勤勉、忠誠的種族同誌形象不符的人。一些市長領會了這一精神,要求刑事警察把出名的酒鬼作為反社會分子抓起來除掉,盡管他們知道這是社會福利機構而非警察的職責。

1938年,德國正忙於備戰,勞動力短缺,經濟問題也是逮捕行動中的重要考量。一旦不適宜社會生活者被送進集中營,他們的勞動力就能被充分利用起來了。根據官方說法,這些集中營通常被稱作勞動營。被囚禁期間,囚犯遭到沉重的剝削,旨在為快速擴張中的黨衛軍帝國提供資金支持。諷刺的是,1939年初,黨衛軍曾表示集中營“完美適用於”通過工作為反社會分子提供“教育性治療”。


正如前文所述,二戰前最後的歲月裏,集中營不僅用於關押“國家政敵”,還囚禁了在社會上不受歡迎的人。戰爭期間,隻要被警察認定“好逸惡勞”,或者隻要有過前科,就會被送進集中營。早在戰前,集中營就盯上了社會的局外人。到1938年10月底,以布痕瓦爾德集中營為例,裏麵共關押著10188名囚犯,其中有1007名“職業罪犯”和4341名“反社會分子”,占集中營總人數一半以上,相比之下,被蓋世太保以“保護性拘留”為由被關進去的人則僅有3982。此外,蓋世太保也逮捕了反社會分子等各種“違法分子”,因此集中營裏的囚犯絕不可能都是“政治犯”。

因此,布痕瓦爾德等集中營裏囚禁的社會局外人的人數和共產黨員等政敵的人數相差無幾。位於柏林北部的薩克森豪森集中營內情況也是一樣。1938年6月到1939年9月間,薩克森豪森集中營內囚犯人數最少的時候約為6000,最多的時候則達到9000人上下。1938年12月則是個例外,當時囚犯總人數為12622,其中包括大量在11月大屠殺之後被關進去的猶太人。這些數字表明,在此期間,半數以上的囚犯都是“反社會分子”。關於之後的“行動”中被預防性逮捕的人數,全德範圍內並沒有留存完整的統計數字。部分文件顯示,1938年底,共12921人被預防性逮捕,1939年底共12221人被捕,1940年底被捕人數則達到13354。

戰爭對刑事警察和法院的權力帶來的影響從反社會分子的遭遇中可見一斑。帝國中央安全局1940年3月20日通知刑事警察,要求任何被法院 “預防性逮捕”並服滿刑期的人都不得釋放。如果司法機關無視刑事警察的反對堅持放人,那麽警察就應該通過“預防性拘留”把這些人抓進集中營。戰時,對待被蓋世太保逮捕的人執行統一原則:戰爭期間絕不釋放一人

司法部長或許是唯恐被警察搶了風頭,於1940年5月4日提醒法官,每次打算釋放囚犯時,都要時刻謹記戰爭時期的局勢。他表示,社會環境發生了變化,德國國內的街道日益昏暗,某些人的犯罪傾向可能會被喚醒,這些人在和平年代或許是可以刑滿釋放的。顯然,盡管警方已經做出了明確表態,司法部長也再三強調,還是有少部分法官從“預防性逮捕”之中把囚犯放了出來。

1940年6月18日,帝國中央安全局下令,刑事警察不得釋放任何反社會分子或者有犯罪前科的人,輕罪除外;所有曾經是慣犯的乞丐和流浪漢都要繼續關下去。由於“當下不可能移民”,集中營裏所有的猶太人和吉普賽人一樣,都不得不留了下來。


戰爭使一切都日益激進和極端正是本書的主題之一,一切被警方認定為反社會分子的人對此也是再清楚不過了。1941年1月23日,海德裏希通知刑事警察,要求他們加倍“嚴厲地”對付犯罪分子,原本被刑事警察未經審訊“預防性拘留”有最長一年的刑期限製,如今已經完全沒了上限,隻有下限,而且警察就可以最終拍板。維克托·克倫佩勒曾經提到,納粹警察辯稱,之所以采取如此殘暴的手段對待反社會分子,是因為“最優秀的人”正在戰場上奉獻自己的生命。

本文作者羅伯特·蓋拉特利(Robert Gellately,1943—),加拿大學者,當代歐洲曆史學家,主要研究二戰和冷戰時期的歐洲曆史。在倫敦經濟學院獲得博士學位後,蓋拉特利在康奈爾大學開始了他的職業生涯,隨後在西安大略大學和克拉克大學任職,教授大屠殺曆史。自2003年以來,他一直是佛羅裏達州立大學的厄爾·雷·貝克曆史學教授。

譯者 張禕,北京外國語大學英語學院新聞係本科,西班牙馬德裏康普頓斯大學組織傳播學碩士。新華社、中央電視台等媒體自由撰稿人,出版譯作《黃金降落傘》。

chinusa 發表評論於
德國人當然心知肚明。今天的德國人和二戰時候的德國人沒有本質不同。隻不過中國人喜歡把德國人和日本人作對比,認為日本人不認罪,德國人反省比較好。日本人就是比較較真,再加上和周邊國家比一枝獨秀,所以不屑於認罪。其實德國人嘴上一套心裏一套,周邊國家實力相當,沒必要難為自己而已。
Huilianghu5 發表評論於
文革時期的全國山河一片紅,今天的全國都是正能量。
藍靛廠 發表評論於
寫這麽多是為了內涵誰啊?我有兩個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