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障者奸殺少女被判死緩 服刑18年出獄 檢察院建議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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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作中的李大清

紅星新聞首席記者|韋星

編輯|郭莊 責編|李彬彬

手挎竹籃,16歲少女外出割豬草後,一夜未歸。很快,她被發現死在村子附近的虎山港溝。

這是21年前發生在江西省九江市武寧縣羅坪鎮洞坪村的事。彼時,市、省兩級法院認定被害人餘某某被他人奸淫後殺害,同村智障者李大清被認定是該案“凶手”。

“他是個老實人,但從小腦子不好,這全村人都知道。”今年6月3日,洞坪村村民小組長李崗固向紅星新聞記者這樣形容李大清。“你向他借5塊錢,要是還20塊錢給他,他都是不接受的,因為他認為借出去的紙幣圖案和還回來的不一樣。”

殘疾人證顯示,李大清屬智力殘疾,殘疾等級為叁級。

當年案發不久,李大清被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李大清不服判決上訴後,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改判死緩。李大清及家人不斷申訴,但申訴均被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

李大清出獄9個多月後,收到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出具的《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李大清犯故意殺人罪、強奸罪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不能排除合理懷疑。

據此,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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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歲少女遇害,同村智障者被定罪

今年6月3日下午,刑滿釋放的李大清正在屋後農田鋤草。紅星新聞記者讓他講述21年前被認定強奸、殺害16歲少女餘某某一事的經過及看法時,他手中揮舞著的鋤頭頃刻間在半空中停下,但一時也回答不上來。

一旁的弟弟李大華有些難為情地告訴紅星新聞記者:“複雜的問題,我哥答不上來。他腦子轉不過彎,得用短句直接發問。”

隨後,李大華將問題簡化:“他們說你強奸殺人,有沒有這回事?”李大清幹脆地回話:“我沒有!”

▲當年16歲少女餘某某遇害的地方

這一切源於同村少女餘某某的遇害。

2003年9月5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2003)九中刑一初字第26號《刑事判決書》顯示,據餘某某父親介紹,2003年5月19日早上8點多,其女兒餘某某外出打豬草,但直到次日上午仍未歸,於是他叫了村民楊某某等人去尋找,終在大洪村(注:現改名洞坪村)七組虎山一山溝處發現餘某某屍體。

“2003年5月21日,我哥李大清被警察帶走。”李大華向紅星新聞記者回憶,當晚,母親和他說,“你哥白天被警察帶去,晚上都還沒回來。”李大華安慰母親,“沒事的,警察隻是了解情況,很快就會出來。”

沒想到,他們以為的“很快”並沒有發生。

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5月19日10時許,被告人李大清攜帶電魚工具在武寧縣羅坪鎮大洪村七組虎山港口電魚,見被害人餘某某在荒田邊打豬草,便產生強奸歹念。李大清遂將電魚工具藏好,再從荒田上繞到餘的身後,乘其不備,雙手使勁掐住餘的頸部,致其昏迷。爾後,李大清將餘拖到距離港溝10多米遠的虎山小龍山溝處,對其實施奸淫。

相關判決書顯示,為了殺人滅口,李大清在附近的土坎上拾起一塊石頭對餘的頭麵部猛擊數下。緊接著,李大清將餘使用的打豬草竹籃(內有死者穿的紫紅色褂子和隨身聽)拿到屍體旁,用餘穿的紫紅色褂子蓋在其頭部上,又用枯草掩蓋其屍體,再將竹籃和隨身聽扔在屍體上方不遠處的山上,隨後逃離現場。

據此,九江市中院於2003年9月5日作出一審判決,對被告人李大清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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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死刑到死緩,兩任律師談李大清案

一審判決後,李大清不服,上訴到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03年11月25日作出(2003)贛刑一終字第218號《刑事判決書》顯示: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李大清無視國家法律,違背婦女意誌,采取暴力手段,強行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又殺人滅口……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故意殺人罪……但鑒於本案的具體情況,可對李大清判處死刑,不立即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最終,二審判處李大清犯故意殺人罪、強奸罪,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部分)截圖

2022年1月29日,實際服刑18年2個月5天後,李大清刑滿釋放。

羅放是李大清的一審法援律師,現為江西省一博律師事務所主任。今年6月初,他拿出當時的相關卷宗向紅星新聞記者介紹,自己離開原來的律所後,這些案卷本來要上交給原先律所,“但這個案子是我的一個心結,21年過去了,我還記得清楚。”羅放說,一年多前,江西省人民檢察院也派人到律所向他了解這一案件。

羅放向紅星新聞記者提供的2003年其在看守所會見李大清的《會見筆錄》顯示,李大清稱他沒有強奸殺害餘某某,同時表示,早前的供述是因為“公安人員打我”。“庭審時,李大清也否認強奸、殺人的指控。”羅放說。

羅放向紅星新聞記者提供當初的辯護詞談到:李大清的智力狀況,與他的供述語言不相符。“李大清是個文盲,智力明顯低於正常人,聽不懂諸如一次性紙杯、銀白色、雙眉等詞語。”羅放說,且2003年5月28日、6月7日的兩份供述中,關於作案經過、被害人衣著特征等記錄,幾乎一字不差。“這是被告人記性太好,還是在製作筆錄時後一份抄前一份?不合常理的筆錄,無法讓人信服。”

羅放提到,在法院此前認定中,被害人是被掐暈後拖到小山溝的;但法醫進行屍體檢驗時,並沒有發現被害人屍體有被拖動的痕跡。

“本案最為客觀的證據,是被告人對案發現場及被害人物品的辨認筆錄,但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對案發現場的熟悉,有可能是因到過現場或聽說此事。”羅放認為,這並不能作為直接證據定罪。

“我哥被打後,隻是按照他們(警方)的要求去指認。”李大華說。

尹遠敏是李大清案的二審辯護律師,目前是江西群毅律師事務所主任。今年6月5日,在接受紅星新聞記者采訪時他表示,當初他是為李大清作無罪辯護的,主要理由有:法院關於李大清犯強奸罪的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強奸罪不成立,故意殺人的動機也不存在。”尹遠敏認為,現有證據和鑒定結論不能證明是李大清作案,案件在證據層麵並不能達到確實、充分的標準,不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合理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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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檢察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拋開李大清供述,這案沒有證據定罪,缺乏和李大清相關的物證。”羅放說。也正是因為這一點,李大清及家人一直在申訴。

2021年12月8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出具(2021)贛刑申60號《駁回申訴通知書》表示,偵查人員依法訊問李大清的經過有同步錄音錄像證實,沒有證據證明李大清是在遭受刑訊逼供、誘供後才作的有罪供述,並認為對李大清判處的刑罰符合法律規定。李大清的申訴也因此被駁回。

李大華表示,希望警方提供李大清被帶至公安機關期間不間斷的同步錄音錄像。

申訴被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近一年後,李大清收到了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於2022年11月15日出具的《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

▲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部分)截圖

該通知書中提到,經鑒定,被害人餘某某短褲及陰道塗拭物上未檢出精子;其麵部共有五處創口,應係比較鋒利的物體打擊所致。

通知書還顯示,申訴人提出的申訴理由成立。一是原審判決據以定案的有罪供述、現場指認筆錄、辨認筆錄的真實性存疑,不能排除被誘導的可能。二是無其他證據將李大清與本案關聯起來。三是不能排除他人作案可能。

江西省人民檢察院認為,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03)贛刑一終字第218號刑事判決書認定李大清犯故意殺人罪、強奸罪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不能排除合理懷疑。據此,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決定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餘某某的父親餘先生接受紅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我女兒遇害的時候才16歲。這個案件我們是受害者家屬,但我們也沒有告李大清。此外,案件是武寧縣公安局刑警隊破的,具體可以向辦案民警了解,我們也不想就此接受采訪。”

紅星新聞記者了解到,2003年餘某某遇害時,武寧縣公安局成立了偵破“5.19”殺人案專案組。今年6月初,紅星新聞記者向專案組民警反映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對此案的再審檢察建議及李大清家屬的不同看法、希望聽聽專案組意見時,對方表示不便接受采訪。

李大清的申訴案件沒有獲得家屬預期中的進展,李大華隨後將申訴信同時寄給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依照相關法律和有關規定將材料轉給了江西省人民檢察院。今年8月29日,江西省人民檢察院短信回複李大華稱:“經審查,您反映的申訴案件我院已依法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該申訴案件已辦結。”

同日(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給李大華的短信回複中稱:“關於(2003)九中刑一初字第26號的來信正在辦理中,請耐心等待。”記者注意到,回信中的“(2003)九中刑一初字第26號”即是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03年9月5日作出的《刑事判決書》編號。

9月20日,紅星新聞再度與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相關工作人員取得聯係,欲進一步了解李大清申訴案件進展,前述兩院工作人員均表示不便接受采訪,如有需要,單位會統一對外通報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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