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拿到了施工許可證 仍被鎮政府強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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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多個證件並足額繳納相關稅費,鄧先生剛建完地基的建築4月24日被石灣鎮政府強拆。如今附近居民甚至在這片廢墟上種起了菜。

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並足額繳納了相關稅費及村鎮基礎設施配套費。惠州市博羅縣石灣鎮的鄧先生怎麽也沒想到,自己占地160平方米、規劃建設六層的建築,在剛完成地基建設之際,竟被鎮政府認定為違法建築並強製拆除。

今年7月6日,博羅縣人民政府對此事作出行政複議,明確指出石灣鎮人民政府於2024年4月24日實施的強製拆除行為違法,但複議同時駁回了鄧先生提出的行政賠償請求。麵對這一結果,鄧先生表示不服,並已正式向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石灣鎮政府賠償損失。

事主投訴 已經辦理多個證件,在建建築仍被強拆

鄧先生被拆的建築位於惠州市博羅縣石灣鎮的東江江畔,占地160平方米,規劃建設六層,若非被強製拆除,如今已接近封頂。鄧先生表示,自己對建房事宜非常慎重,每一步都嚴格按照法律法規進行。從2021年起,他便著手籌劃建房事宜,按照正規報建流程,相繼取得了《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等合法手續,並嚴格按照要求繳納了村鎮基礎設施配套費等相關費用十幾萬元,並請了規劃單位進行規劃後,才開始施工建設。

鄧先生強調,他持有的國土證是2009年由政府職能部門頒發的,明確注明了土地性質為出讓所得,用途為住宅用地。他進一步指出,在博羅縣自然資源局和住房建設局,他已經按照程序成功辦理了“兩證”和施工許可證,並按時繳納了所有稅費,隨後在規定的時間內開始了施工建設。

鄧先生向南都記者講述,施工期間,自己也是嚴格遵守環保和施工規範,建設了綠色鐵皮圍擋,張貼了揚塵汙染防治監督公示牌,力求將對周邊環境的影響降到最低。然而,2024年4月12日,石灣鎮有關部門下發一紙《涉河湖問題責令整改通知書》,要求他停止施工並恢複原狀。隨後,在未經充分溝通和告知的情況下,石灣鎮政府於4月24日強行拆除了在建工程。

行政複議 博羅縣政府:強製拆除行為被認定違法

近日,南都記者走訪現場看到,被強拆的樓基部分已被泥土掩埋,裸露在外的鋼筋鏽跡斑斑,木板也已腐爛,附近居民甚至在這片廢墟上開辟了小片菜地。

今年5月7日,鄧先生向博羅縣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請求確認石灣鎮政府強拆行為違法,依法賠償其經濟損失493355.86元和土地補償費用1600000元,和上述兩項金額共2093355.86元的銀行同期貸款利息(從2024年4月24日起暫計至5月6日)2407元,以上共計2095765.86元。

博羅縣人民政府在複審過程中查明,鄧先生的建房地點位於東江北幹流增博圍堤管理範圍內,且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同意,屬於擅自建設。根據惠州市水利局發布的《關於劃定市管河湖管理範圍的公告》及博羅縣水利局的確認函,鄧先生的建房行為確實違反了相關規定。

在複議決定中,博羅縣人民政府指出,雖然鄧先生的建房初衷可以理解,但其未經許可擅自建設房屋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同時,石灣鎮政府在實施強拆行為時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其行為的合法性和程序正當性,因此該強製拆除行為被確認為違法。然而,由於強拆行為已經實施且不可撤銷,故無法直接撤銷該行為,隻能依法確認為違法。

建築未經水利部門批準,賠償不予支持

至於鄧先生提出的賠償請求,博羅縣人民政府認為,申請人鄧先生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在東江北幹流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的案涉土地進行違法建設,被拆除的在建工程不具有合法性,理應不能獲得賠償。故申請人鄧先生提出的賠償理由不成立,博羅縣人民政府對於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賠償不予支持。

麵對博羅縣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書》,鄧先生表示難以接受,並決定采取進一步的法律行動。近日,鄧先生已正式向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鄧先生特別引用了行政法中的信賴保護原則,認為政府應當對其作出的行為和承諾保持信用,不得隨意變更或反複無常。他堅信,自己已經盡到了報批報建的所有義務,並基於對政府行為的信賴進行了施工建設。因此,他認為自己的在建工程是合法的,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對於博羅縣人民政府以未經水行政部門同意為由,認定其在建工程不具有合法性並拒絕賠償的決定,鄧先生認為,他的在建工程是在自己具有合法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的,且已經得到了土地和住房建設等主管部門的批準。因此,他要求法院依法撤銷博羅縣政府的行政複議決定,並判決政府賠償經濟損失。

回應 石灣鎮:是否賠償依據裁決結果執行

針對鄧先生在建房屋被認定為違建並遭強拆一案,石灣鎮人民政府的法律顧問黃先生在接受南都記者采訪時指出,盡管已經取得了《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但問題的關鍵在於其在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的建設行為並未獲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同意。因此,鄧先生的建設行為被視為未經許可擅自建設,屬於“四亂”清拆範圍。黃律師表示,對於博羅縣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書》,石灣鎮政府並無異議,並將尊重並服從最終判決。關於賠償問題,黃律師強調,政府將依據裁決結果來執行。

與此同時,博羅縣水利局也對此事進行了回應。該局相關負責人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的相關規定,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其他技術要求,且工程建設方案需報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這一法律條款明確且嚴格,但像鄧先生這樣,在取得其他相關證件後才發現未經過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案例確實少見。

麵對鄧先生的質疑,博羅縣水利局承認普法工作可能存在不足,並表示將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確保公眾對建設審批流程有充分的了解。

微評 事關市民切身利益,執法要多點溫度、少些任性!

鄧先生想不通,他手續齊全的建築,怎麽成為違建被強製拆除。而鎮政府的強拆看起來也於法有據,無水利部門許可,屬於擅自建設,屬於“四亂”清拆範圍。博羅縣政府一紙行政複議,將石灣鎮的強拆行為定性為“違法”,可以說旗幟鮮明值得讚賞,這其實對執法部門提出了更高要求,即便是處置違建,政府部門在執法時,也應提供充分的合法性證據,並嚴格按照合法程序進行執法。具體到本案,畢竟涉及到當事人的財產安全,執法部門在強拆之前,有沒有跟其充分溝通、協商?執法可否多一些溫度?少一點“任性”?

縣政府行政複議認定建築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許可,不具有合法性,不能獲得賠償,這種認定也屬於法有據,但值得反思的是,水利部門的審批許可,為什麽沒有成為用地許可證、動工許可證審批的前置程序?事實上,這是當事人最不能接受的地方,都拿到官方頒發的施工許可證了,怎麽建築反而成為了違建?從這個意義上講,政府部門的行政許可審批流程、部門間的協調機製,有待於改善、優化。

目前,當事人已經上訴到惠州市中級法院,石灣鎮也表示尊重並服從最終判決。期盼市中院的最終的裁決,能定分止爭,還當事人以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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