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麵向社會征集XX違法犯罪線索,提供線索者重金獎勵!”
網絡上出現的個人公開征集他人犯罪線索的懸賞廣告,其是否具有合法性曾多次引發討論關注。6月5日,上海寶山法院公布的一起名譽侵權案件中就涉及此類情形。主審法官告訴上遊新聞(報料郵箱:cnshangyou@163.com)記者,公民個人在他人未被確認涉嫌犯罪的情況下在網絡上發布懸賞廣告征集犯罪線索,很容易使他人誤解,從而侵害他人名譽權。
2022年8月,鄭先生在微信朋友圈發布一則懸賞廣告稱:“本人鄭XX現麵向社會及廣告行業、媒體從業者、互聯網平台廣告從業者收集上海某科技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等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的違法違規犯罪線索。如有受害人、知情人,請積極向本人提供線索、證據。對於提供的線索證據,經相關部門查證屬實並作出處罰後,本人依據相關部門的處罰金額給予稅前萬分之一的獎勵報酬(不低於200元不高於500000元)。獎勵報酬由某商業保理有限公司代為發放。收集時間2022年8月1日-2022年8月31日。如有重大線索提供者,本人視情況再給予另外報酬。”
上海某科技公司知悉該廣告後,委托律師向鄭先生發出律師函,要求鄭先生立即刪除相關侵權內容,停止侵權行為,以公司認可的方式公開發布道歉聲明,並依法賠償公司經濟損失。而收到律師函後,鄭先生還將該律師函轉發至微信朋友圈,並再次發布了上述懸賞廣告,強調:“加錢!從明天起加錢,原有報酬上漲50%!現在是萬分之一點五!”
上海寶山法院判決鄭先生在朋友圈道歉7天。上海寶山法院
事發後,該科技公司將鄭先生訴至上海寶山法院。上海寶山法院審理後認為,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根據法律規定,對於犯罪線索的征集,是公安部門對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向廣大群眾發布的要求群眾提供公安部門尚未掌握的犯罪嫌疑人違法犯罪的一種手段。被告人鄭先生在原告人科技公司未被確認涉嫌犯罪的情況下在社交平台上發布懸賞廣告,征集原告公司違法違規犯罪線索,極易使他人誤認為原告人及其控股公司涉嫌犯罪,從而導致原告人社會評價程度相應降低,被告人的行為已侵犯了原告人的名譽權,應依法及時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恢複名譽、賠償損失。
據此,上海寶山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鄭先生停止侵權,刪除其在微信朋友圈發布的懸賞廣告等侵權內容,在微信朋友圈連續七日刊登聲明向原告公司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共計7000元。目前一審判決生效。
針對此案,主審法官向上遊新聞記者介紹,對於犯罪線索的征集,隻適用於公權力,公民個人無權發布懸賞廣告。公民個人在他人未被確認涉嫌犯罪的情況下在網絡上發布懸賞廣告征集犯罪線索,很容易使他人誤解,導致被懸賞者的社會評價降低,從而侵害他人名譽權。此外,公民還享有隱私權,任何單位和個人非經授權,不得私自獲取、監視、窺探公民個人隱私。公民個人並不具有國家法律所賦予的偵查權,當公民個人為了提供刑事懸賞中所要求的信息而采用秘密手段獲取公民隱私時,往往也容易對公民的隱私權造成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