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事故實習生被建議追刑責背後:19天未消除的隱患

文章來源: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被閱讀次數


濟南市應急管理局近日發布的一份事故調查報告引發關注。報告中,項目部實習生王某某被指對該起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負有主要責任,並被建議追究刑責。

2023年12月30日,濟南曆城區大明湖排水分區項目一工段施工時發生坍塌,造成3人死亡。調查報告稱,一名在工區項目部擔任質量員的實習生,在得知施工現場存在坍塌事故隱患的情況下,未及時將重要停工指令傳達到施工隊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警方采取取保候審強製措施,建議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澎湃新聞梳理發現,施工開始之初已有隱患,此後雖然相關人員多次指出問題,但隱患持續19天始終未被排除,直至事發。根據調查報告,實習生王某某被指涉嫌犯罪的行為主要發生在最後一環,即其未第一時間送達停工令。調查報告稱,停工令在2023年12月29日晚製發,王某某被安排送達給相關公司,由於王某某個人原因,至事發前停工令未送達或告知相關公司。而事故正是發生在次日上午9時33分。

實習生王某某是否應該負主要責任以至應被追究刑責引發討論,有律師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表示,重大責任事故罪主體並不限定於特定身份,無實習生與正式職工之分,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均可構成本罪主體。王某某作為實習生,其職責和影響力可能有限,在責任的具體界定上,需要考慮實習單位是否對實習生進行了充分的培訓和指導,特別是其是否能承擔關鍵職責和處理重要文件等。

未簽合同的施工隊

調查報告顯示,該事故相關單位分別有:中電建生態投資發展(濟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濟南生態公司),項目發包單位;中電建(青島)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島投資公司),項目總包單位;山東恒信建設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信公司),項目監理單位;山東丞達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丞達公司),項目分包單位。

這些公司是如何參與到項目中來的?

根據報告,2023年1月,濟南市水務局與青島投資公司等9家公司簽訂大明湖排水分區項目合同,並約定青島投資公司等公司在濟南市設立項目公司實施本項目。2023年4月,青島投資公司等11家公司成立濟南生態公司,負責該項目實施。2023年3月,濟南市水務局與恒信公司簽訂《建設工程監理合同》。

2023年12月,青島投資公司與丞達公司簽訂該項目某標段分包合同,丞達公司授權王良法作為公司在該標段的負責人。不過,該標段並不包括事發工段。

事發工段為山大南路(閔子騫路—二環東路)工段,屬於大明湖排水分區項目四工區,青島投資公司承建該工區,並成立了四工區項目部。

根據調查報告,2023年12月初,在未簽訂施工合同的情況下,四工區項目部將山大南路(閔子騫路—二環東路)工段交由王良法施工隊伍組織實施,延續王良法作為丞達公司負責人進行管理(王良法未得到丞達公司法律授權)。該工段均納入四工區統一管理,王良法安排付士財作為聯絡人與四工區項目部聯絡、路旭英作為技術員組織現場施工作業。

隱患持續19天直至事發

根據調查報告,施工人員開始開挖作業不久,施工現場已有局部塌方,此後安全檢查多次提醒。但從12月11日起至事發,隱患始終未排除,至少持續了19天。

2023年12月8日,王良法安排路旭英召集人員、機械開始對事發工段進行探坑開挖作業,采用槽鋼進行支護。

2023年12月11日,四工區項目部在對事發工段檢查過程中發現現場已發生局部塌方,溝槽開挖深度在3.29米~3.53米,按設計要求溝槽深度大於等於3米、小於等於5米時,采用內支撐式拉森鋼板樁進行支護,要求結合現場實際情況確定支護方式;12月12日前施工隊伍向四工區項目部上報專項支護方案,12月13日前完成現場支護。四工區項目部以《工程聯係單》的形式告知王良法。因天氣原因,施工現場停工。

調查報告顯示,此後直至12月29日,相關人員反複提醒支護安全問題。

2023年12月18日,王良法安排人員將現場支護方式改為鋼板支護。四工區項目部以事發工段市政道路施工溝槽深度超過3米,支護尚未完成,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易造成基坑塌方為由處罰2000元。

2023年12月19日,大明湖排水分區項目建設組夏峰組織對事發工段進行安全檢查,發現現場支護不規範、支護需加強的問題,並以《大明湖排水分區安全文明與質量專項檢查表》的形式告知濟南生態公司片區負責人蔡文華、恒信公司監理工程師張銳、施工隊伍技術員路旭英。

2023年12月27日,大明湖排水分區項目建設組劉江、夏峰組織對事發工段進行安全檢查,發現現場坑邊支護存在問題,並以《大明湖排水分區安全文明與質量專項檢查表》的形式告知濟南生態公司安全員肖凍凍、恒信公司監理工程師張銳、施工隊伍技術員路旭英。

2023 年12月28日,四工區項目部組織進行綜合性安全檢查,在事發工段發現溝槽南側路麵懸空、存在較大坍塌隱患,安全總監孫建一當日下達《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載明現場基坑深度3米存在坍塌隱患,按支護方案用鋼板進行支護。路旭英簽收《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項目監理部監理工程師張銳在巡查中發現山大南路溝槽開挖施工中存在的溝槽支護施工與設計方案嚴重不符,多次口頭警告未整改的問題,向青島投資公司下達《監理通知單》,要求組織人員進行整改,增加安全管理人員。

2023年12月29日,項目監理部總監理工程師範懷偉就山大南路溝槽施工與設計嚴重不符,未按照監理通知單要求進行整改原因,向青島投資公司下達《工程暫停令》,並由四工區項目部質量員(實習生)王某某簽收,要求12月29日下午暫停山大南路溝槽開挖施工,嚴格按經審批的施工方案進行支護,建立安全支護體係,在安全支護體係建立完之前不得私自進行施工。

停工令並未在當天下午發出。據調查報告,29日晚,四工區項目部常務副經理李慧超、生產經理耿偉、安全總監孫建一商議製發《工程停工令》,耿偉簽字後安排王某某送達給丞達公司。由於王某某個人原因,至事發前,《工程停工令》未送達或告知丞達公司。

2023年12月30日7時許,路旭英根據王良法安排,組織8名施工人員召開班前會,安排作業內容。8時許,挖掘機駕駛員初國慶駕駛挖掘機開始進行挖掘作業,並將挖掘出的土方堆積在溝槽南側。期間,初國慶駕駛挖掘機在溝槽南側行駛。8時22分許,現場施工人員將支護鋼支撐取下。8時31分許,胡金柱、於雪峰、王漢寶下到溝槽底部開始進行作業。9時33分許,溝槽南側土方突然坍塌,推動支護用的4塊鋼板發生整體位移、傾覆,造成溝槽內正在作業的胡金柱、於雪峰、王漢寶3名施工人員被擠壓死亡。

監管層層失守和被建議追刑責的三人

調查事故報告對20餘人提出處理建議,其中建議對3人追究刑責,他們分別是施工隊技術員路旭英、四工區項目部實習生王某某、施工隊負責人王良法。其中路旭英已被檢察機關批捕、王某某已被警方采取取保候審的強製措施。

報告稱,路旭英負責組織現場施工,在支護用鋼支撐拆除、施工現場支護不符合要求、存在坍塌事故隱患的情況下,組織人員進入危險區域實施作業,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曆城區檢察院批準逮捕。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王某某是四工區項目部項目質量員(實習生),負責山大南路施工現場管理。在得知施工現場存在坍塌事故隱患的情況下,未及時將重要停工指令傳達到施工隊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曆城區公安分局采取取保候審強製措施。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王良法作為施工隊伍負責人,未能及時消除作業現場存在的坍塌事故隱患,放任現場施工人員冒險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調查報告建議對8名公職人員進行政務警告、誡勉、書麵檢查、談話提醒等處理;建議曆城區應急局對10名有關人員處以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不等的罰款。另有7人被建議由涉事公司按內部規定進行處理。

對於相關責任單位的處理,調查報告建議曆城區城管局對恒信公司處三十萬元的罰款,曆城區應急局對青島投資公司處一百一十萬元的罰款;責成市水務局向市政府作出書麵檢查,並抄報市紀委監委、市安委會辦公室。

調查報告總結事故教訓稱,施工作業過程未嚴格落實施工組織設計及施工方案要求,溝槽支護存在嚴重缺陷,無法達到支護需要,為事故發生埋下隱患。在事故發生前,項目部及監理人員多次發現溝槽支護存在問題,並以書麵或口頭方式告知現場施工人員、項目部管理人員,但相關人員未對事發現場存在的隱患問題組織有效整改,造成事故隱患長期存在。

此外,重要停工指令製發後,項目部人員由於個人原因未在第一時間傳達到施工隊伍,導致現場施工繼續進行。施工現場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習以為常,相關管理人員未進行有效製止。對於施工現場存在的隱患問題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

項目建設組作為該項目的直接監管單位對事發工段2次進行檢查,均發現支護存在問題,並要求進行整改,但未形成閉環及督促落實,未能真正引起施工單位重視,造成2次檢查均發現相同問題,事故隱患長期存在。行業主管部門排水主管處室對項目檢查也未能發現事發工段存在的問題,造成部門監管層層失守。

查看評論(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