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小雨(化名)已無法像正常孩子一樣站起來,但她曾經也是一個健康的孩子。
事情源於兩年前的一個周末。時年5歲的小雨在四川廣安某鎮上一家舞蹈培訓機構練習舞蹈“站下腰”動作時,向後仰摔倒在瑜伽墊上,隨後自行起立,但立即表情痛苦,用手捂住後背坐下並哭泣……後來,小雨被送醫治療,經診斷為“脊髓損傷”,最終導致高位截癱。經司法鑒定,由於小雨高位截癱,被評定為一級傷殘,其“脊髓損傷”與舞蹈學習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為完全因果關係。
據了解,涉事舞蹈培訓機構由廣安當地一家藝術傳播公司開設。事後,小雨父母將該公司及相關人員起訴至法院索賠250餘萬元。6月3日,紅星新聞記者獲悉,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該公司賠償21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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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在培訓機構學舞蹈
“站下腰”時摔倒,被診斷為脊髓損傷
2022年1月9日,一個普通的周末早上,時年5歲的小雨被送到鎮上一家舞蹈培訓機構學習舞蹈。在該機構兼職的舞蹈老師趙某,是一名取得中國舞1-5級教師資質的90後女生,也是小雨的舞蹈老師。
小雨受傷,發生在早上9時29分左右。
判決書披露,舞蹈室監控畫麵記錄了小雨受傷的過程:當時,舞蹈室內隻有趙某在開展舞蹈教學活動,其安排學生們自行練習站下腰舞蹈基本功。9時29分許,小雨在獨自練習站下腰動作時,向後仰摔倒在瑜伽墊上,隨後自行起立,但立即表情痛苦,用手捂住後背坐下並哭泣。
舞蹈老師趙某並未及時發現這一情況,雖然她在幾分鍾後注意到哭泣的小雨,但並未進一步察看。直至當天9時37分許,小雨及其他學生離開舞蹈室來到過道,小雨沒有繼續進行任何舞蹈或遊戲活動,仍在哭泣。後經培訓學校工作人員安撫後,小雨跟另一較大女孩自行離開學校。
後來,親戚開車將身體不舒服的小雨帶回學校(即舞蹈培訓機構),由學校工作人員陪同將小雨送到縣城醫院,由於縣城醫院設備有限,當晚她被送往重慶醫科大學附屬兒童醫院,入院門診診斷為“鬆弛性截癱”,外部原因為“操勞過度和劇烈或重複運動”。
在接下來不到一年的時間裏,小雨多次在重慶醫科大學附屬兒童醫院住院治療,主要診斷均為“脊髓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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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高位截癱被評定一級傷殘
司法鑒定脊髓損傷與舞蹈學習存因果關係
據了解,涉事舞蹈培訓機構由廣安當地一家藝術傳播公司開設。天眼查信息顯示,該藝術傳播公司成立於2019年,是一家以從事文化藝術業為主的企業。小雨在住院治療期間,該公司墊付了9萬餘元醫療費。
對於小雨受傷一事,舞蹈培訓機構方曾認為其與學習舞蹈沒有必然聯係,小雨在離開學校一個小時後才告知說其不能站立,有理由相信她是在其他地方摔倒後導致受傷。因後續治療費用及賠償金額未協商一致,小雨父母將該藝術傳播公司及相關人員起訴到法院,索賠250餘萬元。
法院判決書顯示,由於小雨高位截癱,經司法鑒定,其傷殘等級被評定為一級傷殘,其“脊髓損傷”屬物理性損傷,與舞蹈學習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且為完全因果關係,其參與度為91%∽100%。
但涉事公司對這份司法鑒定提出質疑,理由是根據小雨的病曆顯示腰椎正常,且自行走出訓練場地,鑒定機構根據小雨單方陳述認定其是在學習舞蹈受傷的事實,存在通過感觀進行辯認。為此,司法鑒定中心特地指派該案鑒定專家出庭接受質詢。
鑒定專家在法庭上解答稱:兒童的脊髓損傷往往具有隱匿性,第一時間不容易被發現,在受傷的病例中,有些兒童剛受傷時還走路,隨後病情加重,從脊髓損傷的醫學角度分析,無骨折脫位型脊髓損傷,它是指在外力作用下導致脊髓損傷,而臨床放射影像學沒明顯可見的骨折、脫位等異常影像學改變。無骨折脫位型脊髓損傷臨床表現複雜多樣,可出現感覺減退或消失,肌力下降或消失等完全或不完全脊髓損傷症狀,嚴重者甚至出現死亡,其臨床表現由脊髓損傷部位和損傷程度決定。
鑒定專家還提到,學齡兒童以輕微外傷為主要致傷原因,其中胸段脊髓損傷最多,兒童發育期椎體的楔形結構使脊柱的活動度較成年人增大,脊柱韌帶結構及小關節囊鬆弛等原因,導致兒童胸椎水腫,在舞蹈、體操、雜技訓練中做一些腰椎後伸動作時,如果不加限製和保護就容易過度後伸,使胸段的脊髓和血管遭受過度牽拉,從而導致脊髓缺血、變性、壞死,出現下肢癱瘓和大小便失禁。根據小雨的受傷情況、臨床症狀體征、診療經過、監控視頻,符合急性脊髓損傷基本待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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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公司被判賠償210餘萬元
涉事舞蹈老師不擔責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小雨按老師要求完成舞蹈訓練動作時,發現雙下肢疼痛,後麵逐漸出現下肢無力、不能站立,伴下腹疼痛等症狀。小雨受傷後,經營管理舞蹈班的某藝術傳播公司沒第一時間檢查傷情,也未能提供監控等證據查明其他受傷原因,無法證明小雨與其侵權結果之間不具有因果關係,其沒有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應當對小雨受傷承擔責任。一審法院判決某藝術傳播公司賠償小雨醫療費、後續治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210餘萬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後,涉事雙方向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某藝術傳播公司作為舞蹈培訓機構,在對小雨進行舞蹈培訓時,應當知道小雨作為幼兒的生理特點和相關動作可能存在損害風險,但其將幼兒單獨完成站下腰動作作為教學內容,對該動作可能造成兒童脊椎損傷的危險性缺乏估計或估計不足,沒有采取預防和避免損害發生的相應措施,導致小雨在完成站下腰動作時倒地受傷,且忽視了下腰倒地可能會帶來的損害,未檢查其傷情任由其自行離開學校,最終造成小雨急性脊髓損傷,遺留截癱的嚴重後果。對此,應當認定某藝術傳播公司未盡到教育、管理的法定義務,對小雨的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涉事舞蹈老師趙某是否擔責這一焦點。一審、二審法院認為,趙某係學校聘請的兼職老師,作為舞蹈培訓機構的某藝術傳播公司僅安排趙某一名老師開展教學,且其開展教學活動係履行職務行為,尚無證據證明其在教學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或故意行為導致小雨受傷,故趙某不承擔責任。
此外,二審法院認為,由於練習舞蹈是一項具有一定危險性的運動項目,小雨的法定代理人在安排參加舞蹈培訓時,對小雨自身生長發育等實際情況未能充分考慮,沒有認識到幼兒參加舞蹈培訓存在一定的危險性,對小雨在舞蹈培訓過程中導致的損害後果應當自行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即應適當減輕案涉舞蹈培訓機構的一部分民事賠償責任,一審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劃分由某藝術傳播公司承擔91%的責任比例,並無不當。
最終,二審法院駁回雙方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檢索發現,類似兒童練習“站下腰”等動作造成脊髓損傷的案例,並非孤例。
法院提示:父母給孩子報各類興趣班、輔導班,但因孩子年齡、認知能力、身體素質差異等原因,孩子在培訓時受傷的事故頻繁發生,如何保障孩子安全以及孩子受傷後的賠償問題已成為家長關心、社會關注的重大問題。此案判決既體現了對兒童健康權的維護,也警醒各類專業培訓機構,麵對未成年人,在教學活動時,應更規範、謹慎、細心,嚴格遵守教育部發布的《中小學生舞蹈等體育藝術類校外培訓安全提醒》,避免此類慘痛事件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