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諸城偷排危廢致4死案二審宣判:維持2名主犯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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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前,山東濰坊諸城市舜王街道一廠房深夜偷排危廢,產生硫化氫等大量有毒氣體,導致4人死亡、3人重傷以及32人中毒住院。這起非法偷排危廢案曾引起外界廣泛關注。

2024年1月8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遇害者家屬處獲悉,近日,山東省高院對此案作出二審裁定,維持了2名主犯死刑判決,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澎湃新聞注意到,事發後,在此次事件中直接偷排危廢的王輝、陳濤、金曙光、崔琪、馬剛等5人被提起公訴。2022年8月,濰坊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宣判:2名主犯王輝、陳濤被判處死刑,金曙光被判處無期徒刑,崔琪被判處有期徒刑18年,馬剛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王輝等5人,王輝等人的上家黃山等11人亦被追究刑責。2022年8月,諸城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黃山等11人的行為均構成汙染環境罪,刑期6年至2年3個月不等。黃山等人不服一審判決,已提起上訴。目前,此案二審尚未宣判。

偷排工業廢液致4死35中毒住院

因有人深夜偷排工業廢料並產生有毒氣體,李宏宇失去了4位至親。

1993年出生的李宏宇,家住山東濰坊諸城市舜王街道箭口社區。靠開貨車以及經營澡堂、理發店,李宏宇的父母養育她及妹妹、弟弟三人。

悲劇發生於2021年1月30日晚。當時,李宏宇不在家。據李宏宇的弟弟李航(化名)介紹,當日22時,他回房睡覺,父母和二姐也躺下了。次日6時許,他起床發現父母都倒在院子裏,二姐也躺在床邊的地上,叫了沒有反應。他到門口,尋求鄰居嬸嬸的幫助,讓嬸嬸打電話求助。他和鄰居嬸嬸回到家中,發現爺爺也倒在炕上,喊不醒。隨後,他也感到呼吸困難,暈倒了。

李宏宇說,最初,大家都不知道怎麽回事,隻聞到空氣中臭味,還以為是天然氣泄漏。2021年1月31日9時許,她趕回箭口社區時,發現交警已經對道路進行交通管製,當時交警稱可能發生天然氣泄漏而封路。

在這起事件中,李宏宇的爺爺、父母、妹妹等4人失去了生命,包括李航在內的35人中毒住院。後經鑒定,4名死者均係硫化氫、甲硫醇、甲硫醚中毒死亡,35人傷者中有3人屬重傷。

“毒源”很快被鎖定,來自距離李宏宇家約600米遠的豐昌機械廠。

案件材料顯示,經調查,2020年12月25日,王輝、陳濤與李凱、毛德偉為非法獲利,在不具備處理資質的情況下,共同出資租賃諸城市箭口社區豐昌機械廠院落,用於非法收集、存儲、排放工業廢液。2021年1月以來,王輝、陳濤先後雇傭金曙光、崔琪、馬剛具體實施非法處置行為。

2021年1月29日,陳濤、王輝等人將含硫氫化鈉的工業廢液37.69噸,傾倒至諸城市豐昌機械廠院內地罐。在傾倒過程中,含硫氫化鈉的廢液與地罐內原有的酸性廢液產生反應,致使在場工作的金曙光中毒暈倒,後經醫生診斷為輕微中毒。當晚王輝將罐口用沙土封堵。

2021年1月30日晚,陳濤、王輝等人將一罐車含醋酸的工業廢液至諸城市豐昌機械廠院內,並安排金曙光、崔琪、馬剛將罐車內的工業廢液直接傾倒至該機械廠北門的汙水管口。1月31日淩晨,王輝、陳濤、馬剛、崔琪、金曙光在明知含硫氫化鈉和含醋酸的廢液混合後會產生有毒氣體的情況下,仍將上述廢液排入該機械廠北門的汙水管口內,致使兩種廢液發生反應產生硫化氫等大量有毒氣體,並通過汙水管網擴散,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結果的發生。

經鑒定,此次傾倒危廢導致豐昌機械廠及附近區域的土壤和地下水生態環境損價值合計24062643元,所產生硫化氫氣體導致空氣環境損害,其大氣環境損害額為44238.39元。

李宏宇表示,在事發前半個月,村民曾多次聞到有“臭氣”,並向相關部門反映過情況。

隱秘的非法危廢處置利益鏈條

公開資料顯示,工業廢液是危險廢物的一種,危害性較大。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危廢應由環境執法部門監管,由有資質的第三方危廢處置企業進行無害化處置。

1981年出生的王輝隻有小學文化,曾做過塑料顆粒加工生意。被警方抓獲後,王輝供述稱,2020年,他看處理廢水賺錢快,便找陳濤、李凱、毛德偉一起幹,後由李凱出麵租下豐昌機械廠,買了容積約30-40立方米的儲存罐。後麵,李凱、毛德偉選擇退出。

據王輝介紹,為了招攬生意,他在網上發布信息,稱有能力處理工業廢水,發廣告時配兩張從網上搜的汙水處理廠的圖片。他們沒有資質,也知道處理廢水違法,風險很高。遇到問有沒有資質的客戶,他就撒謊說廠子資質不讓看,但能保證處理好廢水。價格是客戶自報,一般廢水越混、味道越大,要價越高。跟客戶談好後,司機就用罐車把廢水運過來,如果廢水沒有什麽味道,就直接排到廠門口的下水道裏;如果味道比較大,不敢直接排,就先卸到儲存罐轉存,後半夜再用泵接上管子,把廢水抽出來排到廠外的排水管道裏。

王輝稱,他們排汙的總獲利在5-7萬元左右。

值得注意的是,經過層層轉包後流轉至王輝等人的工業廢液,除了來自山東省內企業,也來自上海、天津等外地企業。

案件材料顯示,除了前述2021年1月29日及30日兩次處置工業廢液,2021年1月2日至1月28日,王輝、陳濤經人介紹,接收山東捷承製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承製藥公司”)產生的中3廢液15車共計434.44噸,非法傾倒至諸城市豐昌機械廠外汙水管口和諸城市枳溝鎮等地,嚴重汙染環境。經鑒定,捷承製藥公司產生的中3廢液為危險廢物。

2021年1月27日,王輝、陳濤經人介紹,接收上海某公司產生的工業廢液25.88噸,安排馬剛將該廢液卸至諸城市豐昌機械廠倉庫內非法貯存。後部分用於衝洗汙水管口以掩蓋1月31日淩晨投放危險物質時產生的刺鼻氣味。經鑒定,上海某公司產生的廢液為危險廢物。

2021年1月30日,王輝、陳濤經人介紹,接收天津某公司產生的含醋酸成分的工業廢液約13噸,在安丘市石堆鎮石人坡村北非法掩埋。經鑒定,天津某公司產生的廢液為危險廢物。

其中,王輝、陳濤參與非法處置全部危險廢物473.32噸;金曙光參與非法處置捷承製藥公司工業廢液325.32噸;崔琪參與非法處置捷承製藥公司工業廢液244.67噸;馬剛參與非法處置捷承製藥公司和上海某公司工業廢液共計87.22噸。

兩名主犯被判死刑

2021年5月,濰坊市檢察院對王輝、陳濤、金曙光、崔琪、馬剛等5人提起公訴。檢方認為,王輝等5人的行為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汙染環境罪。此外,2020年夏天,王輝為處理廢物非法牟利,通過他人偽造國家機關印章3枚、公司印章5枚,還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偽造公司印章罪。

濰坊中院一審認為,王輝、陳濤、金曙光、崔琪、馬剛明知所傾倒工業廢液所產生氣體具有毒害性,仍向公共下水管道內投放,放任犯罪結果的發生,危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及財產安全,造成了四人死亡、三人重傷、三十二人中毒以及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均已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五名被告人還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其行為均已構成汙染環境罪,其中王輝、陳濤、金曙光、崔琪為情節嚴重;王輝偽造國家機關印章、偽造公司印章,其行為分別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偽造公司印章罪。五被告人所犯數罪,應予並罰。

濰坊中院表示,在投放危險物質、汙染環境的共同犯罪中,王輝、陳濤均係主犯;金曙光、崔琪、馬剛係投放危險物質的主犯、汙染環境的從犯,在汙染環境罪中予以從輕處罰。五名被告人在所犯投放危險物罪中分工協作,均係積極參與,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後果,王輝、陳濤的犯罪情節極其惡劣,主觀惡性與人身危險性大,罪責更為突出,應予嚴懲,陳濤雖有認罪表現,但不足以從輕處罰;金曙光、馬剛、崔琪係被雇傭參與犯罪,雖有實行行為,但罪責相對較小,可予以從輕處罰。

2022年8月,濰坊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宣判:王輝、陳濤被判處死刑,金曙光被判處無期徒刑,崔琪被判處有期徒刑18年,馬剛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王輝、陳濤、金曙光、崔琪、馬剛分別被處罰金50.8萬元、50萬元、10萬元、8萬元、3萬元。

在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濰坊中院一審認定,王輝等5人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宏宇及其弟弟物質損失142406.3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某物質損失450628.5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竇某某物質損失402125.9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某物質損失1213807.19元,並互負連帶責任。

王輝等5人不服一審判決,認為“量刑過重”,提起上訴。山東省高院二審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序合法,附帶民事賠償範圍和數額認定準確。2023年12月12日,山東省高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家11人被追究刑責

澎湃新聞注意到,事發後,王輝等人的上家11人亦被追究刑責。

諸城市檢察院認為,捷承製藥公司、淄博琛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琛博化工公司”)犯汙染環境罪,捷承製藥公司總經理、實際控製人?山,捷承製藥公司副總經理李昆明,捷承製藥公司生產車間主管王永橋,琛博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實際控製人李斌,以及劉保峰、?永超、郭紅軍、王光明、劉彥、李凱、毛德偉等7人犯汙染環境罪,於2021年6月12日向諸城市法院提起公訴。

諸城市法院審理查明,捷承製藥公司於2011年9月20日成立,經營範圍為醫藥製造、銷售;醫療器械生產、銷售。其在醫藥中間體的生產過程中會產生廢氣、廢水和廢渣等物質。2021年1月,為解決廢水占用設備的問題,經公司實際控製人黃山、副總經理李昆明決定,在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情況下,安排公司生產部主管王永橋將其負責管理的生產車間產生的含有醋酸的工業廢液(中3廢液),以每噸450-500元的價格提供給劉保峰、黃永超處置。劉保峰、黃永超以每噸450元的價格提供給郭紅軍處置,並按照每車1000元提取介紹費。郭紅軍以每噸400元的價格提供給王輝、陳濤和李凱、毛德偉等人處置,並按照每車500元提取介紹費。自2021年1月2日至30日期間,王永橋將上述工業廢液460餘噸分16次灌裝到王輝、陳濤聯係的罐車內,運至王輝、陳濤指定的豐昌機械廠、枳溝鎮等地後,由王輝、陳濤等人進行非法排放。其中,李凱、毛德偉參與非法排放三次,共計80.65噸,均非法獲利4500元。劉保峰、黃永超、郭紅軍均非法獲利10000餘元。

琛博化工公司於2012年6月5日成立,經營範圍為噻吩、硫氫化鈉的生產、銷售。琛博公司在噻吩的生產過程中會產生硫氫化鈉溶液。自2019年以來,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實際控製人李斌決定,多次將公司生產的硫氫化鈉溶液提供給其他公司及個人進行處置。2021年1月28日,李斌在未審驗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將公司生產的37.69噸硫氫化鈉溶液以0元的價格提供給王光明,同年1月29日,王光明將該車硫氫化鈉溶液運往山東某公司進行銷售時,因該車硫氫化鈉溶液檢測不合格被拒收,王光明將上述情況與李斌電話溝通,並要求將溶液拉回,後李斌向王光明轉賬28000元用於處置該溶液,王光明以13000元的價格將該車硫氫化鈉溶液提供給劉彥處置,劉彥又以8000元的價格將該車硫氫化鈉溶液提供給王輝、陳濤等人處置。

值得一提的是,劉保峰、?永超、郭紅軍、王光明、劉彥、李凱、毛德偉以及王輝、陳濤等人均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2022年8月,諸城市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捷承製藥公司、琛博化工公司犯汙染環境罪,分別處罰金300萬元,黃山等11人的行為均構成汙染環境罪,其中劉保峰、黃永超、郭紅軍等3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分別處罰金50萬;李斌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處罰金30萬元;黃山、劉彥等2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處罰金30萬元;王永明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3個月,處罰金30萬元;李昆明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處罰金25萬元;王永橋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處罰金10萬元;李凱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處罰金5萬元;毛德偉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3個月,處罰金5萬元。

在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諸城市法院一審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宏宇及其弟弟的損失142406.3元,張某某的損失450628. 5元,竇某某的損失402125.9 元,張某某的損失1213807.19元,由捷承製藥公司、琛博化工公司以及?山等11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24年1月8日,李宏宇向澎湃新聞表示,一審宣判後,黃山等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訴。目前,此案二審尚未開庭審理。

那夜的雨 發表評論於
判重了,應該是民事懲罰為主
janeice60 發表評論於
唉,這個居然沒人評論,罰款居然進了國家的腰包,沒有給受害的親屬,四條人命才十二萬人民幣,應該告政府監管不嚴,至少要幾千萬,堂堂大國居然盤剝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