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拒出資加裝電梯後想使用被拒 怒告其餘業主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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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區某小區業主李某某拒絕出資加裝電梯費用,電梯建好後又想使用被其他業主拒絕。一怒之下,李某某將其他業主告上法庭……

近日,成都青羊法院審結了一起因老舊小區加裝電梯產生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例。

業主拒出資電梯加裝後想使用被拒

一怒之下將其他業主告上法庭

老舊小區加裝電梯作為一項重要的民生工程,對改善小區居民的居住條件具有重要意義。

成都市青羊區某小區某棟樓某單元共有7樓14戶住戶,為方便生活,居民協商加裝電梯,其中2樓住戶原告李某某同意加裝電梯,但提出不負責電梯費用。後經全體住戶協商一致,簽訂了《成都市青羊區既有住宅自主增設電梯項目相關業主協議書》,約定了1-7樓各樓層分攤電梯建設費用比例及後期維護費、保養費及電費分攤比例等。

後李某某與業主張某某又簽訂《補充協議》,約定2樓不出電梯建設費用,不享受相應的政府補助,但擁有電梯使用權,按1.8%比例分攤交付使用後電梯運行所產生的維修維護等費用。電梯加裝完成後,其餘業主要求李某某支付電梯建設費用,李某某依據其與張某某簽訂的《補充協議》拒絕支付,其餘業主不認可李某某與張某某簽訂的《補充協議》,經協商後決定停止其使用電梯。

李某某不服,起訴至成都青羊法院。

法院予以駁回:

有違權利義務對等和公平原則

青羊法院經過審理,查明事實後,認為2樓住戶李某某不承擔電梯安裝費用的訴訟請求以及要求確認其對電梯享有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亦有違權利義務對等和公平原則,予以駁回。

本案中,在該樓棟單元包括李某某在內的14戶業主均簽名確認的《協議書》中,所約定建設資金2樓按照1.8%分攤,電梯電費運行費用、電梯維護保養費分攤2樓亦為1.8%。李某某雖然支付了電梯平台搭建費用、燃氣管道改造費用,但該費用係針對李某某所在樓層的平台搭建及李某某所有房屋的燃氣管道改造,並非電梯建設費用,其在未按照《協議書》承擔電梯建設費用的情形下,要求確認其對電梯享有所有權和使用權,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亦有違權利義務對等和公平原則。另外,張某某雖與李某某簽訂了相關協議書的附件,但其簽署的附件內容已經超出了張某某作為代理業主的權限,因此對於2樓住戶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