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街上賣紅薯遭滅火器噴灑,學校食堂為何如此霸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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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在甘肅蘭州,一名大爺在蘭州新華互聯網學校柵欄外賣紅薯,遭校內人員用滅火器驅趕。據小莉幫忙援引巨浪視頻報道,校方工作人員表示,視頻中的人員為外包食堂員工,學校已在當日連夜處理了相關人員並進行清退處理。(據10月31日海報新聞)


視頻顯示,幾名男子拿著滅火器對著學校柵欄外的人噴灑,還有一名男子指著對方說道:“你來一回,我噴一回。”網友表示,因為一位老爺爺在校園外的柵欄處賣紅薯,學校不允許就拿滅火器噴他。

“學校不允許”的理由十分無理。學校柵欄外的大街,根本不屬於學校管理的範圍,學校有什麽權力不允許?事實表明,這是有人以學校之名,為了維護一己私利采取了不當行為。

在學校開食堂和在街上賣紅薯,本來井水不犯河水,兩者形成不了什麽實質性的競爭關係。食堂工作人員為什麽就容不下呢?食堂也好,小販也罷,學生買什麽,在哪裏買,是他們的自由。如果食堂連校外的幾個小販都怕,這家食堂隻怕有什麽問題吧?

街上的餐飲店滿大街都是,為什麽一家食堂開在學校,就開始有了強烈的地盤意識,這需要反思。媒體時常報道,一些學校既容不下外賣入校,也容不下校門口的小販。或許,賣紅薯的大爺,未必和他們有競爭關係,隻是他們覺得這個地盤屬於我,哪怕隻影響我利益的一分一毫,就要一趕為快。客觀說,這還真是悲哀。學校是教書育人的地方,學校食堂是為教書育人服務的,為什麽行的是霸道的事、腦袋裏裝的都是錢呢?

再說,食堂工作人員拿滅火器噴射小販,同樣是違法違規之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消防車、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裝備和設施,不得用於與消防和應急救援工作無關的事項;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建議有關部門對該食堂挪用消防器材情況進行調查並依法處理。

據了解,涉事學校是一所全日製中等職業教育民辦學校。學校稱,視頻中的人員為外包食堂員工,學校已在當日連夜處理了相關人員,並對其進行清退處理。學校之所以連夜進行處理,就是此事性質惡劣讓網民憤怒,嚴重影響到了學校的聲譽。

不管是誰,對小販該多些同情心和同理心,如果他們違法違規,自有相關部門來處理。街上能不能擺攤,小販賣的食品有沒有問題,擺攤行為有沒有影響人員通行或周邊環境,這些事情一碼歸一碼,不能混為一談。

這也提醒,如果一所學校的食堂享受著相對壟斷的優勢,而不想著怎麽提升服務水平、提高菜品質量獲得師生的認可,隻想著減少競爭從中賺取更多的利潤,這個思路是極其可怕的。作為校方,應該有相應的製度來約束他們,不能讓他們鑽進錢眼裏。否則,出事了,自己處理再果斷迅速,一樣會受到負麵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