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林員失蹤5年後法院宣告死亡,人社局認定工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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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身為護林員的67歲王學東在大山裏神秘失蹤,後來被法院宣告死亡,家人至今仍在申請工亡認定的路上。

他獲知父親失聯帶7村民尋找撥通電話聽到呻吟聲

這名老翁叫王學東,時年67歲,家住湖南省衡陽市衡陽縣井頭鎮農村。

兒子王先生介紹說,以前他在衡陽縣城跑美團,母親在城裏幫他帶小孩,父親平時獨自居住在老家。

王先生回憶說,2014年的一天,經一個遠房親戚介紹,父親來到湖南省邵陽市雲山藥用植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雲山公司)上班,該公司位於邵陽市邵東市堡麵前鄉,“我父親是護林員,平時除了護林外還要負責該公司的藥材栽種等工作。”

王先生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2017年2月8日晚上9時左右,母親突然接到那名遠房親戚的電話,“他說我父親一直聯係不上,問是不是回老家了。”

“以前我爸回農村老家時也不告訴我們。”王先生說,當時他們誤以為可能回到了老家,“當晚我母親不放心,一直給他打電話,但始終沒有人接。”

第二天一大早,王先生的母親從衡陽縣城趕回井頭鎮老家,看到房門緊鎖,這才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遂馬上給兒子打電話。

“我老家離父親上班的地方大約有7公裏遠。”王先生說,接到母親電話後,他趕回老家與7位村民一道趕到現場尋找,同時撥打父親手機,但還是沒有人接聽。當天中午,電話終於接通了,“我一直在喊爸爸、爸爸,裏麵傳來他痛苦的呻吟聲,但沒有說話,隨後就斷了。”

他網上發帖求助引來逾2000人地毯式搜救未果

據介紹,王學東工作的大雲山脈位於邵東市、衡陽縣和祁東縣三縣交界處,那裏山高密林,地形逶迤,山巒疊嶂,奇峰突兀,主峰海拔近千米,手機信號時斷時續。

2月9日中午,王先生向邵陽和衡陽兩地警方報警,引起高度重視。

當晚,王先生再次撥打父親電話,又接了,還是傳來痛苦的呻吟聲,手機裏還聽到風吹樹葉的沙沙聲,“我爸用的是老年手機,後來可能沒有電了提示關機。”

隨即,他們在網上發帖請求好心人幫忙,帖文介紹了事發經過,稱家人與親朋已搜尋整整一天多,卻毫無進展。

“父親整天吃住在雲山公司的雙橋林場,每天都在那裏巡查,大年初一也沒有休息。”該帖文稱,到目前為止,他的手機能接通,“但我父親已喪失語言表達能力,推測可能是在巡查林場時跌倒或摔傷,我們曾多次嚐試過對他的手機定位,但由於大雲山的通信基站不夠多,地形非常複雜,影響了定位的精確性,家人萬分著急,現向社會求助,期待增派專業搜救力量,或帶搜救犬與我們一同前往搜救。”

據介紹,當初接警後,衡陽和邵陽兩地警方迅速行動,衡陽縣公安局巡特警、消防、偵技等多警種與衡陽、邵陽當地鎮政府和村民一道,分2大區域3個大組10個小組展開拉網式大搜救,他們從山上到山下呈扇形兩次搜索,搜救隊員甚至連陡峭的山崖都沒有放過。

後來,長沙一個無人機團隊和藍天救援隊趕到現場,他們一直持續搜救至次日淩晨2時左右。

當時參與救援的邵東陽光戶外俱樂部、藍天救援籌備組負責人肖明旭介紹說,王學東使用的是2G信號的老年機,加之山區信號差,地形複雜,很難精準定位,隻能確定一個扇形區域。

衡陽日報曾報道說,王學東的意外失蹤牽動了無數人的心,幾天來衡陽、邵東兩地政府和警方調動了一切可以調動的力量,藍天救援、衡陽山地救援隊等民間救援力量全力以赴展開搜救,當地鄉村幹部和村民更是積極參與搜救,徒步進山的搜救力量超過2000人次,他們幾乎將方圓十公裏的大山翻了個底朝天,警犬、無人機、熱成像儀等都用遍了,然而事情並沒有如人所願。

王先生說,搜救人員搜救數天後未果,他堅持搜救了1個月,曾被山上的捕獵夾夾住腳受傷,被迫在痛苦中暫停搜救。

傷好後,王先生和親朋還曾多次進行過尋找,但至今仍沒有父親的消息。

失蹤5年後法院宣告死亡人社局認定死者為工亡

王先生告訴記者,2021年3月,事隔4年之後,他向湖南省衡陽縣法院申請宣告父親死亡。

同年3月2日,該院立案進行了審理,查明王學東當年曾在工作單位雲山公司管理的雙橋林場內工作時失蹤,下落不明,兒子王先生向該院提出申請後,該院於同年3月12日在報紙上發出尋找王學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為一年,“現已屆滿,王學東仍下落不明,本院認為,他下落不明至今已有4年,兒子王先生申請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規定。”

2022年3月14日,衡陽縣法院終審判決稱“宣告王學東死亡。”

同年8月25日,邵陽市人社局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稱,王學東係雲山公司職工,當年在雙橋林場工作,之後失聯,衡陽縣法院曾宣告其死亡,他的死亡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屬於工傷認定範圍,現決定認定為工亡。

雲山公司不服工亡認定狀告人社局一審被判撤銷,上訴後維持原判

針對邵陽市人社局對王學東的工亡認定,雲山公司不服,於2022年10月向邵陽市北塔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同時將王先生列為第三人,請求撤銷《認定工傷決定書》。

此案於同年11月30日開庭審理。

雲山公司稱,王學東當天午飯後離開失蹤,而不是在下午上班時失蹤,他的工作為清理防火帶,在公路邊種植觀光經濟林,並種菜喂豬。

同時還稱,他失蹤當天上午與同事李某等人一起在大雲山公路邊植樹,現場地勢平坦,沒有危險,中午在食堂吃飯後離開,他失聯既不是因公外出,也沒有證據顯示他受到了傷害或發生事故導致下落不明,“宣告死亡係法律上的一種推定,並不是客觀事實確已發生,本身不能確定他受到了傷害或發生了事故。”

雲山公司認為不能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

作為被告的邵陽市人社局辯稱,他們作出的涉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雲山公司的訴請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駁回其訴訟請求。

經法院審理查明,事發次日,雲山公司與王先生均報警,後經搜救無果,王學東下落不明。

北塔區法院認為,此案爭議的焦點是邵陽市人社局作出的那份《認定工傷決定書》是否合法,相關證據隻能證明王學東失聯後下落不明,並無證據證明他失聯當日係處於法律規定的因公外出期間,也無證據證明他是由於工作原因受到了傷害或發生了事故導致下落不明,被告邵陽市人社局作出的那份《認定工傷決定書》適用法律、法規錯誤,依法應當予以撤銷。

2022年12月29日,該院一審宣判,撤銷邵陽市人社局作出的那份認定書,要求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宣判後,作為第三人的王先生不服,上訴至邵陽市中院。

邵陽市中院審理後稱,王學東係雲山公司雇請的護林員,其主要工作內容為在雙橋林場內植樹和清理防火帶,由於該工作存在一定的特殊性,無論植樹或清理防火帶均需戶外完成,故他在失蹤當天中午1時拿著布條去往山下給種好的樹做固定時失蹤,應屬於因工外出期間。但根據該案證據材料來看,僅有證據證明他在因工外出期間失蹤,尚不足以證明他在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發生事故下落不明。

該法院據此稱,邵陽市人社局認定王學東的死亡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之規定,主要依據不足,應由市人社局在被訴認定工傷決定被撤銷後重新予以核實,“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向湖南高院申請再審回應稱已立案審查

二審被駁回後,王先生不服,遂向湖南高院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恢複邵陽市人社局作出的那份認定。

他說,邵陽市人社局作出的那份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一、二審判決予以撤銷明顯適用法律錯誤,父親死亡符合法律規定予以認定工傷的情形。

“更重要的是兩審法院都忽略了該案關鍵的舉證責任問題,從而導致錯誤判決。”王先生說,《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或者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同時第十七條還規定,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這些法律規定對不認為是工傷的用人單位應承擔舉證責任做了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