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砍傷同學未被罰,又撞死對方及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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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從當事人家屬處獲悉,曾引發廣泛關注的“男子持刀潛入女同學家中砍傷3人未被處罰 7個月後開車撞死女同學母子”一案有了重要進展:今年7月,凶手周某已被執行死刑;死者家屬起訴湖南省雙峰縣公安局一案一審也於近日宣判。

漣源市法院一審確認,雙峰縣公安局部分未依法及時履行法定行政職責的行為違法,判決雙峰縣公安局賠償死者家屬各項損失82萬元。死者家屬對一審判決不服,已上訴。

男子夜晚潛入女同學家刺傷3人,

警方未對其采取強製措施

死者彭女士的家屬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他們是湖南省婁底市雙峰縣人。2020年10月,彭女士遇害時隻有39歲,兒子才14歲。

彭女士(左)去世時隻有39歲,兒子(後)隻有14歲 受訪者供圖

家屬介紹,2017年1月,彭女士家搬入新蓋的樓房時,彭女士邀請了10多名中學同學到家中聚會。數天後,參加聚會的周某無端懷疑彭女士當天錄了他的音頻和視頻,影響了他的聲譽。經彭女士和其他同學反複解釋,周某仍不相信,並對彭女士產生了報複心理。

2019年2月4日(除夕),周某攜帶射釘槍到彭女士家對她進行威脅;幾天後,周某又發恐嚇信息威脅彭女士;2020年2月3日,周某再次到彭女士家中滋事。

彭女士家人稱,當時,周某的母親剛去世,又和妻子離了婚,因此,他們當時並未報警。

2020年2月26日晚,彭女士感覺家裏有異常,遂給堂弟彭某華等人打電話。此後,彭女士等人一起上樓查看。持刀潛藏的周某突然衝了出來,朝彭女士的頸部就是一刀。

在合力製伏周某的過程中,彭女士堂弟和另一人受傷,周某手部亦受傷。當晚,彭女士被送往醫院救治,數天後出院。經鑒定,彭女士等3人的傷情均為“輕微傷”。

讓彭女士等人意外的是,周某當晚被帶到派出所後,很快就被釋放——派出所既未對周某處以行政處罰,也未對周某采取刑事措施。

7個多月後,

男子駕車撞死女同學母子

彭女士家屬說,周某未受到任何處罰,讓其更加變本加厲。2020年4月5日,周某帶著螺絲刀再次來到彭女士家門口滋事。彭女士報警後,民警將周某帶走。

周某後來供述,他被民警帶到派出所後做了筆錄。次日,他被帶到雙峰縣公安局。他的表哥葛某(雙峰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副大隊長)說,他這樣做是不對的,派出所所長給他一個機會,先放他回去。不久,他坐警車離開公安局。

彭女士家人說,彭女士出院後,多次致電辦案民警,要求對周某采取拘押措施。辦案民警先是說因疫情原因無法拘押;後來又說周某的行為構不上刑事案件。“直到彭女士遇害,周某也未被采取強製措施。”

2020年10月12日清晨,周某駕駛租來的汽車來到彭女士家附近。當天6時40分許,周某看到彭女士騎摩托車帶兒子和外甥女從家中出來,便駕車尾隨其後。

途中,周某駕車快速撞擊彭女士的摩托車並推行約70米。彭女士被撞飛到農田裏,兩個孩子摔倒在路上。喪心病狂的周某倒車從彭女士兒子身上碾壓過去,致孩子當場死亡(歿年14周歲)。當晚,彭女士因搶救無效死亡;外甥女(時年12周歲)受傷住院。

彭女士家人介紹,作案後,周某駕車撞開彭女士家大門並將車停在屋內欲持槍自殺未果,後逃離現場。12天後,周某潛回家中投案。

2021年1月4日,相關部門對周某進行了精神病鑒定,鑒定意見稱:本案中,周某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案件偵查階段,周某供述,其與彭女士係中學同學,雙方不存在感情糾紛和經濟糾紛。

2021年5月25日,婁底中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周某死刑;犯非法製造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法院還判決周某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人各項經濟損失12萬餘元。

一審宣判後,周某上訴。湖南省高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2023年7月7日,周某被押赴刑場,執行槍決。

四民警因徇私枉法、濫用職權被判刑,

死者家屬向公安局索賠596萬

彭女士母子遇害後,家屬開始向相關部門反映2020年2月26日周某作案後辦案人員的問題。彭女士家人認為,如果辦案機關當時就對周某采取強製措施,彭女士和兒子就不會遇害。

2021年2月,雙峰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副大隊長葛某、雙峰縣公安局井字派出所所長賀某、雙峰縣公安局法製大隊副大隊長朱某因此案被紀檢監察部門留置調查。

2021年3月,湖南省紀檢監察部門發布消息,上述三人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21年5月21日,婁底中院發布的指定管轄決定書稱,關於犯罪嫌疑人賀某、葛某、朱某涉嫌徇私枉法罪,羅某(雙峰縣公安局井字派出所民警)涉嫌濫用職權罪一案,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婁底中院決定指定冷水江市法院對該案進行審理。

2023年10月27日,彭女士家人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據他們了解,上述四人已被判刑。

彭女士家人稱,周某直至被執行死刑,一分錢也沒有賠償。2021年6月,他們向雙峰縣公安局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要求賠償彭女士母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彭女士外甥女後續治療費等共計596萬餘元。

雙峰縣公安局審查後認為,本案中,公安機關雖有拖延履行職責的違法行為,但彭女士母子遇害、外甥女受傷是周某實施的侵權行為造成的,與雙峰縣公安局民警是否履職到位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因此雙峰縣公安局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對此,彭女士家人不能接受。2021年9月,他們將雙峰縣公安局起訴至漣源市法院。

一審法院判決公安局賠償家屬各項損失82萬元,

死者家屬不服上訴

漣源市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中,被告雙峰縣公安局對周某2020年2月26日與4月5日的違法行為,沒有采取強製措施,沒有作出行政處罰。周某後續的違法犯罪行為進一步升級,最終發生了彭女士母子死亡、彭女士外甥女受傷的損害後果。該損害後果,是由周某的犯罪行為造成的,依法應當由周某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但被告雙峰縣公安局在本案中確實有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的行為,與本案損害後果的發生,存在時間上的承接關係,具有一定的關聯作用。且周某無財產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本案符合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的情形。

一審法院認為,彭女士家屬要求確認雙峰縣公安局對周某2020年4月5日違法行為的處理、以及對周某2020年2月26日違法行為在2020年3月27日後的處理未依法及時履行法定行政職責的行為違法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但是,原告要求確認雙峰縣公安局對周某2020年2月26日違法行為在2020年3月27日前的處理未依法及時履行法定行政職責的行為違法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關於具體的賠償數額,因本案損害後果係犯罪分子周某的犯罪行為直接所致,雙峰縣公安局的賠償責任,應當綜合考慮其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在損害發生過程和結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酌情確定。

近日,漣源市法院一審判決:撤銷被告雙峰縣公安局於2021年8月3日作出的《行政賠償決定書》;確認被告雙峰縣公安局對周某2020年4月5日違法行為的處理、以及對周某2020年2月26日違法行為自2020年3月27日後的處理未依法及時履行法定行政職責的行為違法;責令被告雙峰縣公安局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告彭某某等人賠償各項損失合計82萬元。

對此,彭女士的家人表示:“我們對一審判決不服,已於10月27日向法院郵寄了上訴狀。”據悉,案發三年了,彭女士母子的遺體仍在當地殯儀館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