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男孩街上行走被鐵鏈絆倒,致脾破裂,仍未脫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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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歲男孩張明(化名)在榆林市榆陽區南大街(步行街-普濟寺上巷口)徒步行走時不慎被鐵鏈絆倒,致腹部受傷,目前在榆林市中醫院北方醫院進行治療。張明家長已經向派出所報案,暫未得到處理。該鐵鏈的管轄單位需要承擔什麽責任?

張明家長介紹,10月1日,因國慶期間榆林古城大街有表演活動,張明在當日下午4點左右前往進行觀看,從普濟寺上巷口經過時,不慎被鐵鏈絆倒造成腹部受傷。巡邏的民警上前詢問張明情況,得知張明疼痛難忍。“我們接到民警的電話說孩子被絆倒,情況看起來比較嚴重,我們急急忙忙前往現場,帶著孩子去附近的北方醫院進行治療。”

張明家長提供的榆林市中醫院北方醫院的診斷證明顯示:腹部閉合性損傷、創傷性脾破裂(被膜下破裂1級)、急性彌漫性腹膜炎(血性)、腹壁挫傷、貧血、低蛋白血症等。

“從10月1日起治療直到現在還沒有脫離危險,隨時可能腹部內出血。我們已花費2萬餘元進行治療,報警後派出所稱不歸他們所管轄範圍,也找不到管轄鐵鏈相關單位及負責人。我現場拿尺子測量,鐵鏈距離地麵高度約47厘米。”張明家長表示,希望媒體幫忙尋找相關單位及負責人出麵解決。



10月8日,記者撥打新明樓街道辦事處電話,一名工作人員稱:“該鐵鏈管轄單位為榆林市榆陽區文化旅遊產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如果這名家長需要街道辦進行協調,可以聯係我們。”

榆陽區文化旅遊產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一名工作人員表示,他們已經將情況記錄,稍後有專人會聯係張明家長,核實情況後解決此事。

律師說法

陝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男孩被鐵鏈絆倒,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鐵鏈管轄單位榆林市榆陽區文化旅遊產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未盡到醒目提示或養護管理義務,導致鐵鏈阻礙交通安全,則構成侵權,需向男孩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男孩未盡到注意義務,走路時未能及時識別、避讓鐵鏈而絆倒,男孩自身也存在過錯,因此,應當減輕榆林市榆陽區文化旅遊產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的賠償責任。至於男孩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如構成傷殘,還涉及傷殘賠償金,由榆林市榆陽區文化旅遊產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在其過錯比例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