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以“ 護漁協會”名義敲詐勒索網魚者2.6萬元 獲刑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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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漁協會的職能,本是協助漁政巡查、製止非法捕撈有人卻動起了歪腦筋,耍小聰明打著協會的名義,以網魚者不交錢了事,便移送公安機關相威脅,非法獲利26000元。9月28日晚,湖南高院公布該案判決,涉事男子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2021年3月底,被告人鍾某注冊登記成立了民間愛心人士發起的社會團體“某護漁協會”,並成為該協會法定代表人。根據登記的業務範圍,該協會可以協助漁政巡查、製止公共水域的非法捕撈。鍾某得知抓獲非法捕撈者後,相關部門會進行罰款或者移交公安機關處理,便動了歪心思。

2022年4月5日,鍾某以羅某在某河段網魚為由,要求其交錢了事,並威脅羅某若不交錢便將其舉報至公安機關處理,羅某因害怕被移送公安部門,於是交給鍾某現金人民幣3000元。鍾某嚐到甜頭後,一發不可收拾。

2022年4月至5月期間,鍾某以同樣的方式先後4次敲詐勒索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6000元。案發後,鍾某主動將26000元退賠給了所有被害人。羅某等人的非法捕撈行為由漁政部門依法處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鍾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以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被害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鍾某到案後自願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案發後及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鍾某及其親屬主動退賠了被害人全部損失,並主動繳納了罰金,酌情可以從輕處罰。法院依法判處鍾某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 元。目前判決已生效。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威脅或者要挾方法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就成立敲詐勒索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該案被告人成立護漁協會,協助漁政巡查,製止公共水域的非法捕撈,本是保護生態環境的好事,但是卻以此為幌子對網魚者以移送公安機關相威脅,迫使被害人交付財物的行為觸犯了刑法,因此受到刑法處罰。

法官提醒,一切打著合法的幌子實行的違法犯罪行為都將被嚴懲,切莫動歪腦筋“鑽空子”、耍小聰明“打擦邊球”,否則會吃大虧,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