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死證清白”悲劇背後的女性維權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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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責任,如何給予受害人更多的理解、支持和關愛?這才應該是一個正常的社會共識。



最近,一則出自海南省文昌市公安局的立案告知書引發關注,其內容顯示,“黃某某強奸案”一案,經查,該局決定不予立案後又發現新的證據,現已立案偵查。

之所以會受到大家關注,是因為一個多月以前,受害人義女士已經自殺身亡,這遲來的正義,她已經無法看到。

今年7月15日,海南文昌的義女士遭到了當地一水果店老板黃某的強奸。事後報警,卻被回複“因現有證據不能證實有犯罪事實發生”,不予立案,黃某被釋放。7月23日,義女士留下遺書,選擇跳水庫這樣的極端方式“以死證清白”。

短短的八天,發生了什麽?

從現有的媒體報道來看,從事發,到兩次和解不成,再到報警被問詢,義女士在這八天內,是被一步步地推向了懸崖邊緣。

“我怕告不贏他”

在義女士的遺言中,有這麽一段:“我恨不得殺了那個壞人,我恨自己不懂得用法律來保護自己。我不懂法律知識,把罪證也弄沒了。我害怕告不贏他……”

義女士的絕望背後,不僅是一個刑法上的問題,也更是一個社會問題——強奸立案難、證明難。

通俗一些來講,想要認定是否存在強奸行為,有兩個必要條件:發生了性行為、女方非自願。而這兩個條件,都需要由證據來支撐。

刑事案件的證據標準是“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而強奸案件的特性決定了,證據想要達到確實充分的標準,是存在極大的難度的。

比如,證實雙方發生了性行為的證據,例如發生經過的錄像、從被害人體內提取到的加害人的精液、從加害人體內提取到的被害人人體細胞成分、從犯罪現場衣物上提取到的加害人的精液,等等。證實女方非自願的證據,例如證人證言、錄音錄像、聊天記錄、雙方身上是否有傷痕,等等。這些證據,要想獲得,極其艱難。

而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隻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也就是說,如果受害人沒有直接證據,隻有自己的“一麵之詞”,即使加害人承認了強奸行為,也不能認定有罪。

義女士在案發後,並沒有選擇第一時間報警。甚至在事後,還通過洗澡試圖洗刷掉身體上的“汙垢”。正是如此,被強奸最直接的證據幾乎消失殆盡。

其實在各類強奸案件中,大部分受害人在案發後都沒有選擇第一時間報警,或是懼怕於錢權勢力的威脅,或是懼怕於“蕩婦羞辱”的輿論,通常就會選擇隱瞞或者和對方私了。有媒體報道,國際數據顯示,性侵受害人10個人中隻有1個選擇報警,而中國大陸的統計顯示,嚴重性侵犯的報案率還不到10%。

或許,這也就更能理解,強奸立案難、證明難的現實了。



警方立案告知書。

44歲“被強奸”,“不光彩哩”

義女士的丈夫說,妻子原想把這件事情“瞞下來”,有其他考量,比如對方有錢有勢,自己是漂泊不定的外來戶,再比如,44歲“被強奸”,“不光彩哩”。

或許,對於義女士而言,“被強奸”被公之於眾,是一件更難承受的事實。

我們的社會輿論,對女性受害人並不友好。一旦有強奸案件的“熱點”出現,“不完美受害人”的討論喧囂甚上,女性受害人總是會被汙名化,橫遭非議,最終鬧得滿城風雨。因此,受害人除了經曆了加害人直接的身體傷害,往往還將麵臨來自身邊的甚至整個社會各方麵嚴苛的“道德評判”,從而進一步遭受到心理和精神上的重創。

女性受害人心理上的傷害,在學術上被稱為“強奸創傷綜合征”。有一組國外的數據統計,在強奸案中,1/3的受害人會想到自殺,13%的受害人會嚐試自殺。

這或許也就不難理解,義女士為何最開始想要“瞞下來”,到最後卻走向了絕路。

在那八天裏,在遭遇了暴力侵犯後,還要受到持續性的精神傷害,甚至讓她覺得是不是確實自己有錯,她當時的無助,她所承受的壓力,不是普通人可以想象的。事實上,在義女士自殺後,她所在的村子裏還傳出了這件事的許多其他的版本,甚至說義女士是因為和那個水果店老板黃某偷情後被丈夫發現,因為羞愧才自殺。

可能有人唏噓這場悲劇,是因為義女士就是個農婦,讀書少,保守愚昧,不懂法,不懂保護自己,不懂維護自己權益。但我們是不是忘記了,無論受害人是“完美”或者“不完美”,都不影響加害人應該被依法嚴懲。

即使受害人並不完美,那又如何?這並不影響她確確實實受到了加害人的權利侵犯和暴力行為的事實。無論受害人的身份地位、外貌、財富、家庭狀況如何,她們在當下都應得到支持、相信和公正的對待。那些質疑,那些鄙視,那些唾罵,那些指責,是不是更應該留給加害人?

我們更應該關注的是,如何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責任,如何給予受害人更多的理解、支持和關愛。這才應該是一個正常的社會共識。



義女士生前住所。

“義女士們”的困境

近年來,隨著越來越多的案件被公眾關注,我們可以發現,礙於名譽、權勢,或缺乏法律素養或社會支持,在性騷擾、性侵害事件發生之後,不敢、不會及時維權,不懂得及時取證,保留侵害的確鑿證據,致使女性受害人陷入了維權的困境。

要解決困境,就必須直麵根源。

首先,女性遭受性侵,實際上反映了自古以來性別不平等的根源。在某種程度上,性侵是以男性對女性的統治和壓迫為基礎的,其背後根植於性別偏見、歧視和對女性權益的忽視。這種性別不平等的現象阻礙了女性獲得公正待遇、平等機會和自由發展的權利。

其次,女性遭受性侵也揭示了一種社會文化的問題。觀念上的傳統,如對男性權力的過度強調和對女性的物化,女性的社會地位相對處於較低的位置,這也為性侵行為提供了土壤。這種錯誤的價值觀導致了對受害人的指責和汙名化,使得受害人不敢報案或者擔心遭受更多的傷害。

在此前《南方周末》的一篇報道中,還原了在義女士遭遇強奸後的8天裏,她的掙紮和絕望。一開始擔心丈夫找對方鬧事毀了這個家而選擇隱瞞,卻因此被丈夫誤會出軌,向她大打出手。在義女士夫婦同黃某對質的過程中,黃某曾企圖賠償一萬元給義女士丈夫,卻並不向真正的受害人義女士道歉。而在夫妻倆拒絕和解後,同樣身為女性的黃某妻女找上門來,再次對義女士進行羞辱和威脅。在麵對警方的問詢中,她甚至開始懷疑自己隻是“推開”,說“不要搞”的舉動,算不算反抗。

而警方的不予立案,或許隻是壓垮義女士的最後一根稻草。警方和司法係統對性侵事件的處理引發的各種爭議,也削弱了女性受害人獲得公正和合法救濟的信心。同樣重要的是,缺乏適當的支持機構和服務,也限製了受害人獲得必要的援助和康複。

因此,如何通過改變傳統觀念和文化、加強法律和製度保障、推動性教育、普及法律常識,建立完善社會服務體係,為受害人提供心理輔導、法律援助等多方麵的支持,努力營造一個富有同情、理解、支持和寬容的社會氛圍,才是我們這個社會應該,也必須為“義女士們”做的。

隻有當受害人有足夠的勇氣、安全感和信心,才能有底氣打破沉默,破除困境,站出來說出真相,對一切違法的行為,勇敢地說不,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

希望義女士這樣的悲劇,越來越少,直到,不會再發生。

(作者係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社會責任總監、京師上海律所執行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