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監獄服刑,母親騙領國家工資41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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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12309中國檢察網公布一篇起訴書,兒子在監獄服刑,母親替其在糧食局領工資多年,檢方以詐騙罪對母親唐某提起公訴。原文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女性,漢族,中共黨員,生於1955年*月*日,公民身份號碼6228251955********,高中文化程度,戶籍地甘肅省慶陽市正寧縣,現住陝西省西安市***區********,中國人民銀行正寧縣支行退休幹部。2022年12月8日因涉嫌詐騙罪被甘肅省正寧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3年1月30日,本院(正寧縣人民檢察院)決定繼續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正寧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詐騙罪,於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23年1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與異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他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於2023年3月2日和2023年3月15日通知偵查機關補充證據兩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0年2月25日唐某某的兒子宋某某被正寧縣人社局安置在正寧縣糧食局下屬的永盛糧油購銷有限責任公司湫頭分公司工作,工資由正寧縣財政全額撥付,正寧縣糧食局統一造發,從2010年3月1日起薪,要求宋某於2010年3月5日到崗工作。因宋某某涉嫌盜竊罪於2009年4月16日被正寧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正寧縣公安局上網追逃。2010年3月12日宋某某在正寧縣山河鎮董莊村被抓獲,羈押於正寧縣看守所。唐某某隱瞞了宋某被逮捕的事實,前去正寧縣糧食局替兒子報道,謊稱宋某某在外務工,暫時回不來,並替宋某某請假。2010年3月17日,唐某某替宋某某在中國農業銀行正寧縣支行營業部辦理了一個賬戶為272***********9340的存折,將賬號提供給正寧縣糧食局用於給宋某造發工資,工資存折由其保管。2010年9月1日宋某某因犯盜竊罪被正寧縣人民法院判外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2011年4月,時任正寧縣糧食局局長範某某因宋某某長期不上班,安排扣發了宋某某的工資,一直扣發到2013年12月份,共扣發84119.1元,由糧食局會計張某甲保管。2013年9月任某某任糧食局局長後於2014年5月和11月先後兩次挪用73441元歸個人使用,案發後於2019年1月13日安排會計張某甲將74000元存入唐某某中國農業銀行尾號3870賬戶中,會計張某甲也挪用10700元,於2017年6月轉入唐某某中國農業銀行尾號3870賬戶中。2014年初唐某某向時任正寧縣糧食局局長任某某謊稱宋某某在外地看病,隱瞞宋某某被判處刑罰的事實,編造看病等虛假事由替宋某某請假,後任某某安排張某甲給宋某某正常發放工資。2014年7月正寧縣開展了“吃空餉”專項清理活動,同年8月任某某在已知宋某某在監獄服刑的情況下仍安排糧食局“零報告”,繼續給宋某某造發工資。2015年9月宋某某刑滿釋放回家後,唐某某才告知宋某某被安置在正寧縣糧食局工作並領取工資的事情,並將其代領的宋某某工資存折及6萬餘元工資交給了宋某某。2015年11月,正寧縣糧食局打電話通知宋某某到正寧縣糧食局上班。2018年9月19日,宋某又因犯信用卡詐騙罪被正寧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2018年11月,正寧縣人社局以宋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被判處刑罰,要求糧食局從2018年12月起暫停宋某某工資,2019年1月21日,正寧縣糧食局給予宋某某開除處分。

自2010年2月宋某被安置3月1日起薪至2019年1月21日宋某某被開除,唐某某共騙領國家財政工資416413.1元,全部進入宋某某個人賬戶(其中包括住房公積金賬戶、養老保險賬戶、醫療保險賬戶),唐某某將宋某某工資卡中的36000元借予正寧縣糧食局支付了業務招待費用,剩餘的錢全部交給了宋某某,宋某某將錢全部揮霍。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中國農業銀行交易回單、正寧縣人事勞動保障局文件、正寧縣民政局文件、正寧縣糧食局文件、刑事判決書、宋某某領取工資情況統計表、正寧縣監察委員會文件等;

2、證人趙書民、範某某、張某甲、宋某某、任某某、張某乙、彭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某某采用編造虛假事由、隱瞞事實真相的方式替宋某某到單位報到、請假,騙領國家財政工資416413.1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涉嫌詐騙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唐某某自願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本案被告人唐某某在審查起訴階段主動上繳犯罪所得151762元,可以從寬處理,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