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億國企原總裁董事長同日領刑:受賄時間高度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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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貪腐“搭檔”同日被宣判,一審分別領刑11年和11年半。

據青海省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發布的消息,9月15日,海東中院分別公開開庭宣判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總裁謝康民受賄案和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王興富受賄案。

謝康民,男,漢族,1963年5月出生,河南淮陽人。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至2021年,被告人謝康民利用擔任青海鹽湖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發展公司總經理、青海鹽湖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和副總裁、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總裁和青海鹽湖工業集團金屬鎂一體化項目總指揮等職務便利,在工程項目承攬等方麵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159.6193萬,其中529.6193萬元未遂。

“青海省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號 圖

海東中院認為,被告人謝康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他人財物1159.6193萬元,其中529.6193萬元屬犯罪未遂,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構成受賄罪。鑒於被告人謝康民有索賄情節,依法應從重處罰;本案部分事實屬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涉案違法所得及孳息均已退繳,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謝康民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20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及孳息727.5萬元、房產一套依法予以沒收。

王興富,男,漢族,1962年3月生,四川射洪人。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至2020年間,被告人王興富利用擔任青海鹽湖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副總裁,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和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便利,在工程項目承攬等方麵為他人謀取利益,索要、收受他人錢款共計人民幣2158.467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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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東中院認為,被告人王興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索取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2158.4678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其中,索賄710萬元,依法應從重處罰。鑒於其自願認罪認罰並簽字具結,具有坦白情節,涉案違法所得均已退繳,又主動向本院預繳罰金170萬元,可從輕處罰。綜上,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王興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70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2158.4678萬元予以沒收。

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是青海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管理的省屬大型上市國有企業,位於青海省格爾木市,是中國目前最大的鉀肥工業生產基地。公司注冊資本54.33億元,資產總額226.43億元。

澎湃新聞注意到,謝康民、王興富曾長期共事。其中,二人均於2009年6月到2011年4月擔任青海鹽湖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後於2011年4月到2013年12月擔任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

2013年12月,謝康民出任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總裁,後任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總裁,王興富則自2013年12月起擔任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後任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二人持續搭班。

2021年4月,王興富宣告被查,同年10月,謝康民宣告落馬。

雙開通報顯示,王興富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項項嚴重違反。

經查,王興富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和省屬國有企業負責人,在青海鹽湖工業集團公司、青海鹽湖工業股份公司任職期間,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在鹽湖公司內部搞團團夥夥、拉幫結派、培植個人勢力;不履行全麵從嚴治黨第一責任人責任,嚴重汙染企業政治生態;隱匿財產,對抗組織審查;理想信念喪失,信仰宗教並參加迷信活動;違反組織紀律,個人決定重大事項;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非法獲取巨額利益;違反群眾紀律,不及時解決職工切身利益問題;違反工作紀律,對工作極不負責,企業管理混亂,安全事故頻發,造成重大損失;違反生活紀律,追求低級趣味,長期熱衷於麻將賭博非法獲利;將國有資產經營權作為拉攏關係、利益交換的工具,擅權妄為、靠企吃企,內外勾結,甘於被“圍獵”。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謝康民被指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

經查,謝康民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搞團團夥夥、拉幫結派、培植個人勢力;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健身活動安排,違規收受禮金;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規選拔任用幹部;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非法獲取巨額利益;對工作極不負責,企業管理混亂,安全事故頻發,嚴重損害國有企業利益;嚴重違背家庭倫理和社會公德,非婚生子,造成嚴重不良影響;以權謀私,靠企吃企,甘於被“圍獵”,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澎湃新聞注意到,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稍早前發布的文章就曾點名王興富。

該文寫道,“一把手”出問題往往禍害一方。地方、單位“一把手”的所作所為,嚴重影響著地方政治生態,“一把手”出問題,往往由點及麵,會從個人問題發展到集體性、領域性問題。如,青海鹽湖工業集團原董事長王興富,不僅作風霸道、擅權妄為,利用職權瘋狂斂財,還在企業內大搞團團夥夥、拉幫結派,嚴重破壞企業政治生態。僅2017年至2020年三年間,鹽湖集團就有87人受到黨紀政務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