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木塊砸死老人案”一審:肇事男孩方主責賠58萬

文章來源: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被閱讀 次)

曾經引發廣泛關注的渠縣“天降木塊砸死老人案”,一審判決結果終於出爐:肇事男孩方和物業均被判擔責賠償!

9月16日,死者肖某某的家屬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家屬已收到渠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紅星新聞記者從判決書上看到,法院判定肇事方應承擔主要過錯責任,擔責70%賠償58萬餘元;物業方承擔次要責任,擔責30%賠償24萬餘元。

目前,兩被告不服,已提起上訴。



▲一審判決書(部分)

今年2月28日,四川達州市渠縣一小區,老人肖某某接孫子放學回家,爺孫倆剛走到小區三棟樓下時,肖某某被從天而降的木塊砸中後經搶救無效身亡。經警方調查,木塊係一名8歲男孩從頂樓扔下。事後,經社區和街道辦多次協商未果,死者家屬將物業公司和肇事男孩及其父母一同起訴至渠縣人民法院。

4月24日,渠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物業方堅稱無責,並舉證稱做過安全巡查以及高空拋物警示宣傳;肇事男孩方則稱樓頂無監控,無直接證據證明砸死老人木塊係肇事男孩所為。原告方則認為,物業管理不到位應擔責。肇事男孩指認了在樓頂扔木塊的位置和講述了扔木塊經過。法庭沒有當庭宣判。

——還原現場——

2米長木塊從32樓扔下,樓下路過老人被砸中,搶救無效死亡

9月16日,紅星新聞記者收到死者肖某某的兒子肖某發來的渠縣人民法院(2023)川1725民初1991號民事判決書。



▲事發現場受訪者供圖

判決書中,載明了肖某某在接孫子放學途中被32樓扔下的木塊砸中死亡的全過程:

2023年2月28日17時許,被告楊某霖放學回家,途經案涉“科華南城印象”3號樓時,17時12分21秒乘坐該棟樓客梯電梯上樓。17時14分40秒電梯到達32樓後,楊某霖便出電梯徑直往樓梯間上3號樓樓頂玩耍。玩耍中,楊某霖將一塊帶有釘子的木塊從該樓頂推下,木塊墜下後,砸中路過此地的行人肖某某(本案死者,男,1959年11月10日出生)。17時17分36秒,楊某霖從30樓乘坐貨梯電梯下至一樓,楊某霖下樓後看見很多人圍觀,肖某某躺在地上,隨後回到該小區6號樓自己家裏。肖某某於當日17時34分被送至渠縣人民醫院急診科搶救治療,於當日18時05分因呼吸心跳驟停而死亡。

事發後,渠縣公安局當日17時40分接到報警後,於當日18時20分許在案發現場進行了現場勘驗,現場提取的木塊一根,該木塊長212cm,寬7.5cm,厚2.5cm,已對該木塊進行固定提取並送檢。根據案件及現場情況,對3號樓樓頂進行勘查,3號樓共計32層,可由32層樓梯步行到達頂層,樓頂可見牽有大量晾曬衣物的繩索。對樓頂進行拍照固定,北側樓頂外側係二號門步行樓梯,北側樓頂圍牆高1.28m,寬0.49m。經勘查發現三號樓29樓廚房擋雨棚上見一凹陷痕跡,對其進行固定。



▲致老人身亡的木塊 受訪者供圖

2023年3月1日10時20分至10時56分許,渠縣公安局偵查人員與楊某霖在其學校進行了口頭交流談話。同日11時50分,楊某霖在其老師的陪同下隨同渠縣公安局的偵查人員一起到案發現場“科華南城印象”3號樓進行了現場指認。楊某霖對其當時進小區上樓的路線、乘坐的電梯、在頂樓發現木塊的位置以及拋物的地點進行了現場演示說明。2023年3月1日13時01分,渠縣公安局對楊某霖進行了詢問。2023年3月5日,渠縣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書。2023年3月8日,渠縣公安局對死者肖某某進行屍體解剖,2023年3月23日,渠縣公安局作出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是死者肖某某死亡原因係鈍性外力作用致胸骨粉碎性骨折、多根肋骨骨折及上腔靜脈破裂並發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判決——

肇事方擔責70%責任,物業擔責30%,兩被告均不服已提起上訴

本案中,民事賠償責任主體認定及賠償責任劃分問題成為焦點。

一審判決書顯示,被告楊某霖放學回家途中脫離監護,獨自一人來到高達32層的“科華南城印象”3號樓樓頂,在玩耍中將該樓頂的木塊推下砸中行人肖某某,有被告楊某霖在公安機關的陳述、渠縣公安局對楊某霖詢問時的同步錄音錄像、楊某霖在老師的陪同下對案發現場的指認視頻、楊某霖到案發現場的上、下電梯的監控視頻、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照片等證據證實,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證實被告楊某霖將木塊從案涉樓棟的樓頂推下,是造成肖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應當承擔主要的過錯責任。由於被告楊某霖係年滿8周歲的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本案事故發生時,被告楊某、張某秋作為楊某霖的法定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被告楊某霖造成他人損害的相應的民事責任依法應當由其監護人即被告楊某、張某秋承擔。



▲事發小區 受訪者供圖

被告物業方作為案涉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對小區樓棟的物業服務區域負有管理、安全保障等義務,雖在頂樓圍欄上設置有“嚴禁攀爬”等字樣,但對於案涉樓頂帶有釘子的木塊未發現並進行及時清理處置,從而形成安全隱患,導致本案後果的發生,因此,物業方未完全盡到安全管理職責,具有一定的過錯,應當承擔本案的次要責任。

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法院依法確定被告楊某、張某秋承擔本次事故 70%的責任,被告物業公司承擔本次事故30%的責任。

經法院審理,認定通過原告起訴要求賠償包含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費用共計83萬餘元。此費用按照前述責任比例承擔,被告楊某、張某秋應當承擔58萬餘元;被告物業公司應當承擔24萬餘元。

9月16日,死者兒子肖某告訴紅星新聞記者,近日已收到小區物業方和肇事方上訴書,兩被告均不服一審判決,已上訴至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