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在哪個法治國家,將辯護律師強行帶離法庭,都屬於非常嚴重的庭審事故。所以,一般情況下很少法官會直接適用。
近年來在我國的刑事庭審中,時不時出現審判人員將辯護律師強行帶離法庭,使被告人陷入沒有辯護律師的孤立無援之境地。2020年在海南某中院,李長青律師就被強行帶離法庭,當時因為庭審直播,很多法律界人士都目睹了此一情形,簡單而粗暴。今日,在寧夏吳忠,據山東劉衛國律師發布的視頻稱,其因為要求書記員當庭修改辯護人的庭審筆錄時,被審判長讓法警強行帶離法庭。
刑事案件中,控辯作為對抗的雙方,有衝突是正常的,但時不時出現的審辯衝突甚至將辯護律師強行帶離法庭,就有點不正常了。羅馬的塞爾蘇斯說,法律是判斷是非曲直的藝術。那麽,在關於將辯護律師強行帶離法庭,相關的條文是如何規定的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對違反法庭紀律的人員應當予以警告;對不聽警告的,予以訓誡;對訓誡無效的,責令其退出法庭;對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將其強行帶出法庭。
從上述的規定可以看出,對於違反法庭紀律的人員,有一個從低到高的處理過程,分別是:警告、訓誡、責令退庭、強行帶離。也就是說,從邏輯上,能警告的不能訓誡,能訓誡的不能責令退庭,能責令退庭的不能強行帶離法庭,不能一下子就強行帶離法庭,甚至有些法官訓誡完後強行帶離法庭,同時並用。這都是對此規定的錯誤適用。
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依法保障律師訴訟權利和規範律師參與庭審活動的通知》第三點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法官應當尊重律師,不得侮辱、嘲諷律師。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認為律師在法庭審理過程中違反法庭規則、法庭紀律的,應當依法給予警告、訓誡等,確有必要時可以休庭處置,除當庭攻擊黨和國家政治製度、法律製度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不采取責令律師退出法庭或者強行帶出法庭措施。
此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的邏輯基本一致,對於違反法庭規則的,首先考慮的是警告、訓誡,必要時可以休庭處理。即使是當庭攻擊黨和國家政治製度、法律製度的,也要達到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程度,才能夠采取責令律師退出法庭或者強行帶離法庭。
實體公正或可商榷,程序正義更容易一目了然,程序應當以看得見的法定形式為之。人民法官應當理性、耐心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居中依法裁判,更應避免與辯護人發生直接衝突,過於感情用事,審判難以公正。
丹寧在《法律的訓誡》裏有言:有一件東西是這個國家裏的每一個人都有權得到的,這就是公平審理。在沒有經過警告、訓誡,甚至在辯護律師沒有當庭攻擊黨和國家政治製度、法律製度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就強行將辯護律師帶離法庭的行為,將會讓被告人在法庭上處於孤立無援的境地,不僅依法無據,且嚴重侵害了被告人的辯護權以及應當得到公平審理的權利。
懇請法院以及審判人員三思而慎行。
鄭世鵬律師寫於深圳
2023.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