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警方公示聚眾淫亂案人員姓名引質疑 律師這樣解讀……

文章來源: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被閱讀 次)

5月16日,杭州市有6人因參與聚眾淫亂被處罰,該行政處罰決定書被公示於浙江政務服務網後,引發網絡關注。在6人共6份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均公示了被處罰人的完整姓名。其中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寫道,被處罰人參加由他人組織、召集的男同性戀群體聚會,進行淫亂活動,還列出了違法細節以及現場收繳的相關物品清單。

網友質疑,細節如清晰而且完整的公示是否涉嫌侵犯隱私?紅星新聞記者就此谘詢兩位律師,請他們從專業的角度談了自己的看法。

↑公示信息截圖

微信公眾號《行政處罰那些事》主理人魯宏博律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我認為公示內容涉嫌違反《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三)(四)項。”該規定第十四條要求,向社會公開法律文書,應當對文書中載明的自然人姓名作隱名處理,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

北京市中聞(西安)律師事務所譚敏濤律師則認為,《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公開。《浙江省行政處罰結果信息網上公開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行政執法機關適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應當在互聯網上主動公開行政處罰結果信息。

“從法律規定的角度來說,行政機關公開行政處罰決定書,是具有法律依據的。行政機關認為公布處罰決定書可以對社會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就可以在一定範圍內公布,這並不屬於違法行為。而公開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目的,也在於對潛在的違法者起到一個警示作用,對違法行為人是處罰,對潛在的違法行為人是震懾,提高了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成本,就可以防止他人違法再犯,達到‘處罰一人警示多人’的目的。”譚敏濤說。

譚敏濤介紹,按照《浙江省行政處罰結果信息網上公開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在互聯網上公開行政處罰結果信息時,應當隱去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信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健康狀況等個人信息,以及被處罰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也就是說,可以公布違法行為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但不應當公布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和通信方式等。”

↑處罰決定書截圖

違法細節中,哪些屬於個人隱私?

“從違法信息的內容來看,聚眾淫亂屬於違法行為,不屬於個人隱私範疇。”譚敏濤說,“但同性戀卻屬於個人隱私範疇,在公布的違法信息中,執法機關直接將違法行為人的男同性戀群體聚會信息予以公示,有侵犯他人隱私的嫌疑。”

魯宏博則表示,隱私是指個人生活安寧和生活秘密不受他人披露和幹涉的狀態。隱私權,則就是指個人對其私生活安寧、私生活秘密等享有的權利,是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性取向應當是一個人的隱私,受法律保護,不應當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