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龍申請“魔芋爽”商標被駁回後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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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5 月 19 日電 ( 中新財經記者 宋宇晟 ) 記者獲悉,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結了一起 " 魔芋爽 " 商標申請駁回複審行政糾紛案。

據介紹,漯河市衛龍商貿有限公司於 2019 年 12 月 18 日申請注冊的第 43138475 號 " 魔芋爽 " ( 簡稱訴爭商標 ) 商標,國家知識產權局以該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 ( 二 ) 項的規定為由,對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中國商標網截圖

衛龍公司不服,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並稱:訴爭商標具有顯著性是經生效判決所認定的事實;訴爭商標 " 魔芋 + 爽 " 的文字組合屬於《商標審查審理指南 2021》下編第四章 3.2.2 二款的情形,具有固有顯著性;訴爭商標被使用在銷量巨大的產品上,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

衛龍公司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被訴決定,並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指出,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 ( 二 ) 項規定:" 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 僅直接表示 " 是指商標僅由對指定使用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或服務內容、質量、方式、目的、對象及其他特點,具有直接說明性和描述性的標誌構成或者商標雖然包含其他構成要素,但整體上僅直接表示。標誌或者其構成要素暗示商品的特點,但不影響其識別商品來源功能的,不屬於上述情形。本案中,訴爭商標由 " 魔芋爽 " 文字組成,指定使用在 " 魔芋粉 " 商品上,直接表示了該商品的主要原料魔芋。原告主張 " 爽 " 是該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但是 " 魔芋爽 " 在整體上仍構成僅直接表示。

其次,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對於商標經過使用獲得顯著性的主張,需綜合考慮相關公眾的認知情況,商標使用的時間、地域、規模、方式等,商標的廣告、宣傳等知名度情況,其他市場主體的使用情況等。本案中," 魔芋爽 " 使用在衛龍公司的一款零食上,該商標在使用中,通常與 " 衛龍 " 係列商標共同組合使用,相關公眾易將衛龍作為其 " 組合商標 " 顯著識別部分,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 " 魔芋爽 " 經使用已經獲得顯著性。

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維持被訴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