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我幾千塊否則就舉報!拍黃瓜如何變成“職業打假”專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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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株洲市餐飲行業協會公布的一份文件稱,當地多家餐企向協會反映,當地一對晏姓父子利用餐企銷售“拍黃瓜”等涼菜,通過頻繁舉報要求餐企高額賠償,自2020年至今竟舉報49次。某小餐館的經營者劉某稱,他家的菜單原本並沒有“拍黃瓜”,晏某主動要求做一道“拍黃瓜”,沒想到之後餐館就被舉報了。

其實,“拍黃瓜”的糾紛由來已久。去年7月,安徽合肥一餐飲店曾在外賣平台上售賣“拍黃瓜”,結果被處以5000元罰款,疑似是因為遭到“職業舉報人”的舉報。更早之前,2017年廣州一家火鍋店因為賣拍黃瓜被重罰1萬元,引發輿論爭議。

為什麽小小一碟“拍黃瓜”屢屢引發軒然大波,成了“職業打假人”最愛舉報的項目之一呢?
“拍黃瓜”看似是家家能做的家常菜,但在食品安全監管領域卻屬於特殊的品類——“冷食類食品製售、生食類食品製售”。拌黃瓜、鹽水毛豆等夏季涼拌菜,因為不經過熱加工,容易滋生細菌而變質,所以,市場監管部門對於“製售生食類食品”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一般要求餐館有一個不低於5平方米的製作涼菜的專間,具備二次更衣洗手的消毒設備。僅僅是5平方米的涼菜間,就把絕大多數的小餐飲店擋在合法經營“拍黃瓜”的外麵了。

於是,這就形成了一個認知的嚴重落差:大家都以為“拍黃瓜”是家常菜,但是對沒有取得冷菜經營許可的小餐館,那就是違法行為。

此外,一些“職業打假人”興風作浪,故意激化矛盾,渾水摸魚。目前的一些職業打假人已經背離了監督商品、服務質量的初衷,轉向“濫用技術規則”,以舉報要挾商家,特別是小微企業就範,從中牟利。有的緊盯著商家廣告裏“最”“頂尖”“第一”等《廣告法》禁止的極端字眼,有的緊盯一些初級農副產品的包裝、標簽問題,還有的就是針對小飯店的“拍黃瓜”下手。

老板誇口自家的栗子“最好吃”;農婦賣自家做的扣肉,沒有標簽;小飯店賣了“拍黃瓜”,這些行為是不是違法?當然是違法了。但是,違法情節有多重,社會危害有多大?老百姓心裏自然有一杆秤,從相關新聞跟帖裏就能讀明白大家的態度。但是,因為這些違法行為,證據容易固定,認定標準比較簡單,簡直就是板上釘釘,非常易於被舉報、易於被執法,成了執法舒適區。

因為有了這樣的執法舒適區,結果這幾項本不算嚴重的違法,就這麽被篩選出來了,多年霸占新聞熱榜,這也偏離了相關法律的立法初衷,也浪費了寶貴的執法資源、司法資源。

不是這些違法不應該管,而是行政資源要好鋼用到刀刃上,不能被“職業打假人”牽著鼻子走,法律也不應該成為職業舉報人的敲詐道具。

目前,《行政處罰法》明確的“輕微違法不罰”和“首違不罰”原則,成為依法妥善處理此類輕微違法的法律依據。這次株洲舉報“拍黃瓜”的事,也得到穩妥的解決,株洲市優化營商環境中心組織市場監管局、餐飲行業協會以及被舉報的餐飲企業代表,召開協調會,並就探索“首違免罰”的監管服務具體措施達成了共識。

走出執法舒適區,將執法資源投入到群眾真正關心的急難愁盼的問題上,一定會收獲群眾的認可。

土撥鼠撥土 發表評論於
首例免責還是很人道的。
職業打假可以,但是索要賠償否則舉報屬於勒索,情節比拍黃瓜還要嚴重。
大榮確 發表評論於
有法不依?法律有空子去改法律,職業打假人沒有任何錯。明知不能做拍黃瓜還要做,應該加重處罰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