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湊錢買房後漲4倍,女方分手時隻還購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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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時代的發展,年輕人的婚戀觀念越來越開放。非婚同居的形式,已然成為當下較為普遍的一種現象。男女雙方既能直觀地感受對方的生活習慣,還能節省一部分房租和水電費的花銷。但是當愛情的熱度褪去後,非婚同居中各自的權益該如何維護呢?

廣州男子小北和小美一見鍾情,認識不久便確認了戀人關係並開始同居。隨後,兩人在同居的次年,又共同出資購買了一套價值 143.8 萬元的二手房,其中小北和其父親出了 70 萬元,小美出了 73.8 萬元,並登記在小美名下。因為正值熱戀,兩人當時也沒有想太多,沒有就涉案房屋的歸屬等簽訂任何的協議。隨後在購買了房子後便搬入房內居住,數年後因為工作原因搬走。然而兩人的愛情長跑了 10 年,並沒能走進婚姻的殿堂,最終以分手告終。

適逢房價大漲,小美處置房子獲得了 530 萬元的巨款,卻隻願意將小北當年的出資,即 70 萬元,退給小北,而小北要求按照出資比例分割,兩人因為對房款分割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最終還在法庭上鬧得不可開交。法庭上,小美認為其與小北之間隻是同居關係,房子是自己購買並且登記在自己一人的名下,屬於自己的個人財產。同時認為小北和其父親支付的 70 萬元係對其的贈與,自己可以退一步將 70 萬元退還給小北及其父親,而小北則認為涉案房子是其與小美同居期間共同購買,他也從來沒有說過是贈與,認為房子屬於其與小美的共同財產,應當按照出資比例分割。

資料畫麵,與本事件無關

看似雙方的說法都合理,那麽法院該怎麽判決呢?對此,頭條號法律認證作者 @安律說法 進行了解讀:

首先,我國法律對贈與行為的認定較為嚴格,贈與人必須明確表示出贈與的意思表示,且受贈與人表示接受贈與,才能認定贈與行為的合法有效。

其次,房子屬於不動產,一般情況下,其所有權以登記為準。但是,同居關係具有特殊性,同居期間購置的房產雖登記在一方名下,並不意味著權屬隻歸登記一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幹意見》第 10 條對此有明確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再次,共有財產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前者是指共有人分別按照確定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後者是指,是指每個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比如夫妻共同共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 308 條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外,視為按份共有。第 309 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也正是基於以上種種,本案中因為小美並無證據證明是贈與行為,同時,結合小北向一手房東支付定金、向小美轉款、小北與小美在涉案房屋同居生活等事實,可以認定小美與小北之間具有購買涉案房屋用於共同生活的合意。法院審理本案後最終認定涉案房屋係小美與小北按份共有的財物。而又因雙方之間對涉案房屋的份額進行任何的約定,法院最終按照雙方的出資,判令小美將出售涉案房屋所獲得的 530 萬元的 48.68%,即 258 萬餘元支付給小北。

對此,有人支持法院的判決!還有人認為,小美虧大了。這事您怎麽看?歡迎在評論區留言,與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