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結束後,他們麵臨一場嚴峻的養老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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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劍敏一直在等,等“群友”李洋的案子有個好結果。

2021年4月,李洋訴濟南市社會保險事業中心不履行法定職責一案由最高法提審。程劍敏想,如果李洋勝訴,自己或許也能因此領到養老金。

程劍敏61歲,山東省菏澤市東明縣人,曾任縣經濟委員會的調度室主任,常年坐辦公室。如果不“出事”,他將和同事一樣,退休時每個月領到六七千元的退休金,過著還算優渥的晚年生活。

但2014年,他因受賄罪及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刑滿釋放後,已被開除公職的他先後在紙廠打零工、和愛人開小飯店、給人看大門,勉強維持生活。

2020年8月,程劍敏年滿60歲辦理退休手續。這時候他得知,自己的工齡因犯罪清零,繳費13年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不被認可,僅剩出獄後6年多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記錄。這意味著,他還要再工作8年多,才能滿足15年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從而領取養老金。但此時的他雙膝股骨頭壞死,經過數輪手術,已經失去勞動能力,每月還需支付八百餘元的藥費。

程劍敏逐漸知道,全國各地與他境遇相似的人有不少,其中一些反複信訪或起訴人社部門。“我們交了養老保險,為何得不到基本的養老保障?”程劍敏這樣問。

曾代理多起此類案件的律師馬永傑認為,他們的窘境一方麵源於受過刑事處罰的前科人員遭到排斥,基本社會保障權益不被重視;另一方麵,也與養老金並軌改革過程中,對這一群體的政策缺失有關。

“群友”的期待

在程劍敏所在的抱團取暖微信群裏,濟南老人李洋是最重要的參考案例。

69歲的李洋自2012年開始便與當地社保部門反複溝通。近十年來,他與濟南市社會保險事業中心(原濟南市社保局)的訴訟曆經濟南市市中區法院、濟南市中院、山東省高院的數次審理,至今仍無定論。

根據裁判文書網信息,李洋從1970年參加工作,1994年開始,他所在單位按照事業單位標準為其繳納養老保險。2000年7月,他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單位同期作出開除李洋的決定。服刑三年後李洋獲得假釋,開始以社會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納養老保險。算起來,到2012年5月底,養老保險剛好繳滿15年零1個月。

但2012年5月,李洋年滿60歲前去濟南市社會保險事業局的辦事處辦理退休手續時,未能獲批,原因是李洋的繳費年限不符合法定退休條件。李洋對此不服,於是起訴濟南市社保局。

數次訴訟中,雙方矛盾逐漸聚焦在工齡計算與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是否掛鉤。濟南市社保局認為,李洋被開除公職後,1994年到2000年的工作時間不能計算為連續工齡。同時,這段有實際繳費的時間也不能算作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他的個人繳費隻能做退費處理。

濟南市中院認為,濟南市社保局拒絕為李洋辦理退休手續並無不當。該法院曾表示,工齡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屬於同一法律關係,根據中央綜治委等部門2004年的相關文件規定,犯罪職工在判刑前建立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係,刑滿釋放後應該可以接續。但由於李洋此前繳納的不是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這一處理方式在此後上訴過程中也被否決。

不服法院判決的李洋向山東省檢察院申請監督。最高檢認為李洋的申請符合行政訴訟法中規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係偽造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兩種情形,向最高法提出抗訴。2021年4月,最高法決定提審該案。

李洋本人頗為謹慎,婉拒了南方周末記者的采訪,僅表示“隻要有一線希望,我就要把全部的司法程序都走完”。

但程劍敏和群裏的“群友”們對此抱有期待:“他的(訴求)能認可的話,我們也能。”

程劍敏身體不好,不便再往人社局、單位跑動維權,隻在群裏不時關注其他群友的案件進展。他雙腿動過手術,不能久坐,也不能久站。2020年開春還能給人看大門做些雜活,每月領取1800元的工資,但冬天快到的時候,他便受不住了。

2020年10月,他回到山東菏澤的東明縣城,和兒子住在一起,“打理菜園子,看家做飯”。程劍敏的老伴59歲,剛退休兩年多,每月養老金兩千多元,現在每天也出去幹零活,賣保健品。

46歲的陳桂軍是群裏更為積極維權的。他一點點翻找條例,和當地人社局溝通、信訪、起訴記錄能列上好幾頁紙。他原在江蘇省盱眙縣的漁政監督管理站工作,2015年因工作失誤被以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緩刑期滿後,陳桂軍被單位開除公職。

在江蘇,曾有明確規定被判刑的公職人員繳納的機關社會養老保險會終止繳費。但他看到人社部2017年的文件規定,認為可以將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轉移至企業職工養老保險。

陳桂軍心裏盤算了一番,盡管自己放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時的繳費年限,重新開始繳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也能在60歲前滿足15年繳費期限,按照企業職工標準退休。但“(養老保險)交的年限越長,基數越大,每月的養老金越高”,他想申訴,要求過去18年所繳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轉移至企業職工養老保險。

老有所養留“真空”?

律師馬永傑自2013年代理李洋案,此後逐步接觸到越來越多相似困境的人,他所代理的同類案件也增至17宗,涉及遼寧、江蘇、山東、湖南、河南等多個省份。

馬永傑將這些案件進行梳理後認為,這一群體的困境與養老金並軌的大背景息息相關。

上世紀90年代以前,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實行大體相同的退休製度,即退休費由單位統籌,以工作年限和職務級別為主要考量因素。

1991年《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製度改革的決定》出台,開始確立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企業養老保險製度,2010年社會保險法的頒布使之進一步完善。而機關事業單位一直沿用原有退休製度,形成了養老保障的“雙軌製”。

2015年,時任山東省人社廳廳長韓金峰就曾指出“雙軌製”帶來的矛盾: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養老待遇確定和調整難以統籌協調,待遇差距拉大;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養老保險關係跨地區機關轉移接續困難,製約人力資源在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等。

事實上,1995年左右上海、山東、江蘇等多地都曾有試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製度改革,開始實行了個人繳費。陳桂軍所在的江蘇盱眙縣就屬於試點改革範圍,自1997年至2015年3月,他每個月都有個人賬戶的繳費記錄,隻是個人繳費占工資比例僅2%,較企業的8%要低。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製度發展非常緩慢,在繳費標準和比例上和企業養老保險也有所不同,很多試點單位在職工退休時依然還是依據工作年限和職務來認定退休待遇,繳費年限和繳費基數僅僅起到參考作用”,馬永傑認為試點期間,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製度沒有實質進展。這也是李洋案中,雙方反複爭論“工作年限”為何與“繳費年限”混淆的曆史背景之一。

直到2015年1月14日,由國務院發布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改革決定,所有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金不再由政府財政全額發放,今後也要繳納相當於工資8%的費用,實現“養老金並軌”。

陳桂軍緩刑期滿時,看到2017年人社部出台的改革配套文件規定,“參保人員因辭職、辭退、未按規定程序離職、開除、判刑等原因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應將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至戶籍所在地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這意味著養老保險並軌以後,轉移接續不再成為阻礙。陳桂軍向盱眙縣人社局提出訴求,將自己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關係轉移至企業職工養老保險。

盱眙縣人社局回複,陳桂軍提到的文件規定隻適用於改革以後繳納的養老保險。對於此前地方改革試點中參保的人員,江蘇采取的辦法仍然是依據工作年限“視同繳費”(沒有實際繳費,但當做繳費了),同時退回試點改革中的個人繳費。“相當於原來的試點不作數了”,馬永傑這樣理解。

那麽陳桂軍被判處刑罰後,是否也能一樣將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呢?“暫無明確規定”,盱眙縣人社局回複陳桂軍,目前隻能暫時封存養老保險關係,待新規出台。

早在2018年,江蘇省東台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管理處主任崔亞平曾專門撰文評論這樣的案例。在這篇標題為《老有所養不應留“真空”》的文章中,他提到,無論是2017年人社部下發的配套文件,抑或是地方改革試點的政策,對開除、判刑等原因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人員,2014年10月1日前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是否視同繳費年限都沒有明確規定。

崔亞平認為,社會保險法已於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在該法的統一規範下,上述人群參照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有關政策,統一續接養老保險關係,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保障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是“完全有可能,也是十分必要的”。

各地政策不一導致不平

馬永傑分析,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由中央推動,2014年10月1日後的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明確,判刑與否並不影響。但改革前的試點工作由地方主導,因此試點期間的養老保險繳費如何轉移銜接,也由地方製定政策。

地方製定的政策大致能分為兩類:一類為認可試點實際繳費年限,如河南省人社廳、河南省財政廳2011年發布的文件規定,曾經被判刑或開除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以實際繳費年限享受養老保險”,受處分前參加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可以轉入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合並計算。

另一類則認為職工被判刑後應當終止養老保險關係,之前的繳費年限一律無效,個人繳費部分予以退還。例如2004年江蘇省人社廳下發《關於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但該意見目前已因改革後新文件出台而自動失效。

陳桂軍在整理證據時,曾列入五個結果不一的參考案例,包括山東成武縣、河南省周口縣的判決案例,以及一個他隔壁區的案例——洪澤漁政原站長判刑後依然享受了退休待遇。

在馬永傑看來,不同省份不同縣市處理這一問題的不同政策,易導致該群體產生不平。

程劍敏向南方周末記者提到山東菏澤的戴力案件,稱該案判決充分尊重了刑滿釋放人員的基本權益。

該案發生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後不久,2015年7月,山東省菏澤市63歲老人戴力,因不滿退休三年未領到養老金,將當地人社局告上法庭。他自述稱,自己1972年開始工作,在部隊服役17年,在縣政府辦公室、縣城鄉建設局任職多年,累計繳納社會養老保險15年,工作年限37年。

菏澤市成武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庭上回應,他們無法履責的原因是相關政策規定的滯後和缺失,“對原告享有的養老保險待遇標準核算,沒有可具體操作的政策依據”“我們想辦理也無法辦理”。案件公開庭審後,人社局因向上級機關請示,曾申請中止審理10個月。

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養老保險作為社會保障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對失去勞動能力的老人給予養老保障”“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按規定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判決縣人社局履行為戴力辦理養老保險職責。

“不符合社會保障理念”

中國勞動關係學院教師向春華認為,過去養老金由財政撥款,被稱作“退休工資”,它作為公職人員工資待遇的一部分存在。相較於企業職工,這份退休工資優厚許多,這也是當時養老金並軌呼聲很高的原因。如果公務員貪汙受賄,違反基本職業道德,還能享受這麽高的養老待遇,“這個可能是有問題的”。

他提到,依據2012年中組部、人社部、監察部的相關通知,“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刑事處罰,處分決定機關尚未作出開除處分決定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資待遇”。

上海政法學院教授、中國社會學會犯罪社會學專業委員會原會長吳鵬森提出,應重新理解“公務員待遇”。一種觀點認為,公務員享有的所有待遇都是公務員待遇。但按照吳鵬森的理解,公務員高於其他職業的待遇才是公務員待遇。如果公職人員犯罪,剝奪的是其高於其他職業的待遇。“對照一般的企業,過去數十年工作的社會養老保險還是(應該)承認的”。

馬永傑告訴南方周末記者,目前企業職工犯罪判刑,刑滿釋放後其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係是可以轉移接續的。他參與的多起訴訟中,當事人要求的並不是刑滿釋放後繼續享有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待遇,而是要求把原來實際繳費的養老保險關係轉移至企業,按照企業標準辦理退休,安度晚年。

陳桂軍嚐試向省人社廳訴請將1997年至2015年工作時間計算工齡和確認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看能否視同繳費。盱眙縣人社局稱,依據1959年《內務部關於工作人員曾受過開除、勞動教養、刑事處分工齡計算問題的複函》,工作人員受過開除處分或者刑事處分的,應當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作年限。這意味著,陳桂軍的工作年限清零了,沒有視同繳費的前提。

這份1959年內務部複函,並不是第一次出現在這類案件中。在山東李洋案中,它也被法院認定為現行有效的規定。

馬永傑說,這份文件是計劃經濟條件下的產物。用今天的觀念來看,它剝奪了刑滿釋放人員的財產性權益。

“如果我們現在還堅持這樣一種不區分(犯罪)行為、情節,也不區分人員的生活狀況,一概采用一犯罪養老金就徹底沒了(的方案),是不符合現在社會保障理念的。”向春華說,憲法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原公職人員也是公民的一部分,不會因犯罪而被剝奪公民身份。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官網曾於2011年刊發《刑滿釋放人員能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一文,作者是濟源中院及焦作中院法官。他們在文中針對一起企業職工刑滿釋放後能否領取養老金的行政案件做了分析,認為應該糾正排斥服刑人員的養老保障觀念:

“受到刑罰的人,依法已承擔了刑事責任,一旦執行完畢,該人不應再承擔其他不利後果。如果消除犯罪前的工齡,就意味著對以前勞動權利的否定和對養老金的剝奪,這實質是刑罰的擴展和延伸,意味著一旦犯罪不僅承擔刑罰責任,而且喪失以前勞動積蓄的養老權利,不能作為一個社會成員享有基本養老條件,懲罰延續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