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勸病人控製飲食被打骨折 一審維持對醫生“行拘3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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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因囑咐八旬病人蒲某“血糖高注意飲食”致其情緒低落,含山縣人民醫院醫生王翔被病人兒子俞某找到理論,雙方在病房內發生爭吵推搡,在推搡過程中王翔拳擊對方眼部兩下,俞某則踢了王翔一腳致其左膝蓋骨折。

  事後,警方認定兩者互毆,俞某、王翔分別被安徽含山縣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7日、3日處罰。因事發疫情期間,拘留暫緩執行。

  王翔對此不服,他向馬鞍山市公安局提起行政複議,要求撤銷處罰決定。他認為,俞某先對其進行語言侮辱並用力推搡,自己在避讓時單手擊打對方屬於自衛,且未造成危害後果。馬鞍山市公安局複議後維持處罰決定後,王翔將含山縣公安局、馬鞍山市公安局告上法庭。

  1月15日,紅星新聞記者從王翔處獲悉,該案於2020年12月31日由馬鞍山市雨山區法院宣判。一審法院認定王翔先動手,不構成正當防衛,並駁回其訴訟請求。王翔表示將上訴。

  判決書還原事發經過

  同病房患者家屬稱醫生“說話有點衝”

  據王翔提供的一審判決書顯示,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3月30日上午,含山縣人民醫院醫生王翔值班查房時,發現其管床的29床病人蒲某在吃有很多麻油的幹絲(注:當地小吃),便對蒲某說了一些包括老人家不能吃這麽油膩的食物及蒲某自身不樂意聽得等話語,之後王翔離開病房繼續查房,且在查完房後回到了自己的辦公室。蒲某在王翔對其說話之時即已體現情緒低落情形。
  

  ↑王翔

  在王翔離開病房之後,俞某來到該病房探望母親蒲某,俞某進房後發現母親情緒低落,便問其緣由,蒲某告訴兒子俞某,王翔醫生在她吃東西方麵說了一些致其情緒低落的話。俞某見狀即離開病房找尋王翔醫生未果後又回到病房。爾後,王翔在其辦公室聽說有患者家屬找他,遂又回到蒲某的住院病房。

  俞某見到王翔之後進行了口頭上的理論。在雙方不斷的理論過程中逐漸引發了言語爭執,繼而發展成為雙方互相揪拽推搡行為。

  在雙方互相推搡過程中,王翔首先揮拳擊打了俞某眼部一兩下,俞某見狀欲還手打王翔之時被同病房其他患者家屬金某明從其身後抱住俞某的兩隻手臂和身體。在此情形下,俞某使用腳踢向王翔的左膝蓋處,並致王翔的身體歪坐在病房的椅子上。

  此時,含山縣人民醫心內科主任穀某聽到該病房的動靜後也來到該病房,穀某見狀,即與他人將俞某和王翔拉開,雙方未再發生新的糾紛。之後,王翔報警,含山縣公安局環峰派出所接警後即派警員至現場予以處理。當日下午,王翔感覺左膝部腫脹疼痛伴活動受限,就診顯示其骨折。

  

  ↑安徽含山縣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

  含山縣公安局受理報警後,經對相關當事人訊問、調查即履行告知義務等相關法定程序後,於2020年4月26日作出對王翔“行政拘留3日”的處罰決定,王翔向馬鞍山市公安局申請行政複議,馬鞍山市公安局維持處罰決定後,王翔不服,以致成訟。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法院查明的事實中還提到在場相關證人證詞。蒲某同病房30床患者家屬金某考稱,“當時蒲某正在吃幹絲,王醫生講不能亂吃,這樣會瞧不好的,蒲某聽的很不舒服,情緒很不好。我覺得這個王醫生當時講話很不好聽,講話很衝。”

  金某考還描述了俞某與王某發生打鬥的情形,“後來在這間病房裏,他倆講著講著講翻了”,“講翻之後,他倆就相互揪在一起,揪著衣服領子,他們倆就是相互推搡,這個時候我兒子金某明正好也在場便上去抱住蒲某兒子,後來那個王醫生在蒲某兒子兩隻眼睛下方打了一兩拳,這個時候蒲某兒子激動了。”

  金某明也稱,他從外麵進入12病房時看見一男子和一個男醫生揪在一起,倆人相互揪著對方的衣領子,嘴巴裏說著些不幹不淨的話,“我看見那個男的用手指著醫生,這個醫生情緒也有點激動了,便打在男子眼下方一兩下子,應該也不重的,這個時候男子也有點激動,我趕緊上去抱住他……”

  法院認定先動手“非正當防衛”

  醫生應采取理性方式處理醫患糾紛

  在該起行政訴訟案中,王翔向法院提出稱,當時“俞某態度惡劣找原告理論,對原告出口成髒,之後又對原告動手”,自己為保護免受不法侵害與對方發生推搡,在推搡過程中,原告手落在俞某眼睛下方,“屬於典型的正當防衛。”

  王翔還稱,被告對於本起案件的處理違反了相關部門出具的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關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且自己的行為並未造成危害結果,不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具有社會危害性”,即使違反,也屬於“情節顯著輕微”。

  被告含山縣公安局、馬鞍山市公安局認為,己方作出的處罰決定和行政複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依據正確。

  一審法院認為,對原告王翔提出的案涉之訴訟請求依法應當不予支持。法院稱,據王翔與俞某之間發生糾紛的前期過程行為來看,雙方從起初的言語爭執行為逐漸升級為互相揪拽推搡行為,在此過程中,王翔首先揮拳擊打俞某眼部,至此,前期也僅係雙方互相揪拽推搡行為而已,也還不至於造成雙方身體健康方麵法律意義層麵的損害,也未見有俞某實施了毆打王翔的事實行為存在。

  因此,上述情形足以說明王翔的行為係其“為免受俞某不法侵害行為而實施的正當防衛”的主張顯然不符合法律意義上的正當防衛性行為精神實質。同時也進一步說明正是因王翔在雙方揪拽推搡過程中首先實施了揮拳擊打俞某眼部……由此可巳,王翔與俞某雙方均應對各自所實施的上述相應法律責任予以擔責。

  

  ↑判決書

  法院認為,王翔作為職業醫生,其對當下的醫患糾紛情形及如何應對和處理應該十分清楚並具備自身的職業操守。相關《意見》《通知》雖在懲處涉醫違法犯罪和保障醫務人員安全、良好醫療秩序等方麵做出了相應規定,但鑒於醫患糾紛的特殊性,作為醫務人員應盡量避免醫患糾紛產生……簡言之,即醫務人員不能以上述規定為己“護身符”而無視醫患糾紛或不予妥善處理醫患糾紛。

  就本案而言,作為醫生的王翔,在俞某與其理論時,首先應當就其相應的行為耐心地向俞某予以答疑解惑,力促俞某明理和接受,以達事了。即使在出現俞某不滿王翔醫生的解釋,而有些不當言論或俞某可能會有不當過激行為之時,王翔醫生也應當采取在明確告知俞某,可通過相關法律法規或本醫院依法依規確定的途徑或程序予以處理解決紛爭事宜之後,離開俞某母親所在病房的理性方式,從而避免事態向不好的結局發展。

  對於王翔被處以“行拘3日”的行政處罰決定,法院稱,“毆打他人屬於行為犯,即隻要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實施了毆打他人的行為,不論其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傷,即應該予以治安管理處罰。”該案中,王翔主動應對其與俞某之間的相互揪拽推搡行為之舉當係案涉醫患糾紛形成乃至後續升級激化的重要成因,王翔主動首先揮拳擊打俞某眼部的行為也當屬法律意義上的毆打他人行為,王翔自述行為屬情節顯著輕微的主張無相應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綜上,含山縣公安局對王翔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有事實依據,且適用法律及量處均適當,馬鞍山市公安局辦理案涉之行政複議程序合法,所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了王翔的訴訟請求。

  王翔向紅星新聞記者表示,自己不服一審判決結果,並將上訴。

  

  ↑含山縣醫院診斷證明書

  另據紅星新聞此前報道,2020年11月,經法醫鑒定,王翔左膝前交叉韌帶部分斷裂損失程度為輕傷二級,左膝脛骨踝間棘處撕脫性骨折,骨折線未達到骨髓腔,其損傷程度為輕微傷。11月28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俞某被移送檢方審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