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瑣事持刀殺害嶽父母一家5口 最小被害人僅3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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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酒後因瑣事與其妻弟、妹婿發生衝突並懷恨在心,遷怒於其嶽父嶽母及其家人,並產生殺害歹念。2020年3月31日淩晨,被告人吳洪亮再次攜刀至被害人住處,趁被害人一家熟睡之機,持刀先後將其嶽父母及其孫子、孫女當場殺害,其中三人為未成年人,最小被害人年僅3歲,被告人吳洪亮作案後逃離現場。




 

2020年11月6日,安徽省阜陽市中級法院對被告人吳洪亮故意殺人一案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阜陽市中級法院院長吳世琦擔任審判長,阜陽市檢察院檢察長包來友出庭支持公訴。法庭對被告人吳洪亮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喪葬費共計197592.5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吳洪亮酒後因瑣事與其妻弟、妹婿發生衝突並懷恨在心,遷怒於其嶽父嶽母及其家人,並產生殺害歹念。2020年3月21日至31日間多次夜間攜刀前往被害人住處,企圖作案未果。2020年3月31日淩晨,被告人吳洪亮再次攜刀至被害人住處,趁被害人一家熟睡之機,持刀先後將其嶽父母及其孫子、孫女當場殺害,其中三人為未成年人,最小被害人年僅3歲,被告人吳洪亮作案後逃離現場。

阜陽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洪亮因家庭瑣事糾紛對其嶽父母等人心懷不滿,蓄意報複,采取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五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依法懲處並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被告人吳洪亮犯罪情節特別惡劣,手段極其殘忍,後果極其嚴重,人身危險性極大,雖然其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吳洪亮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經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