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少女性交259次 補習班男師判8年6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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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方姓補習班教師利用未成年女學生對愛情的幻想,並承諾將與少女結婚,讓少女答應交往後,發生259次性行為。二審法院判處方男8年6月有期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曆審判決指出,方姓男子為補習班負責人,被害少女為補習班學生。方男利用少女懵懂及對愛情的幻想,於民國103年告白,並表示等少女18歲就結婚,讓少女同意交往。

方姓男子坦承,自103年至105年間,在補習班或住處與少女發生多次性行為;被害少女則證稱,因為方男給她很多承諾,才答應發生性行為,一開始頻率高達每周4、5次,直到國中三年級才減低為每周1次。

少女還說,原本分手後說好各過各的,但方男以死相逼,還向母親謊稱她結交壞朋友,因母親、表姐很信任方男,不斷逼問她到底在外麵做了什麽,她最後受不了隻好說出與方男的過往。

由於少女明確描述方男生殖器特征,另有筆記本等補強證據,一審台南地方法院調查全案事證,認定方男與少女性交285次,判刑9年6月。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

二審改認定,方男與少女在少女滿14歲前發生116次性行為,少女滿14後則發生143次性行為,總計259次。

二審指出,方男直到二審才認罪,耗費訴訟資源,且方男利用少女對愛情的向往與對他的信賴、崇拜,與性自主能力及判斷能力均未成熟的少女發生多次性行為,嚴重影響少女身心,惡性非輕。

二審考量,方男分手後假意關懷少女,卻挑撥少女與親友的關係,又醜化少女企圖脫免自身罪責,對少女造成二度傷害,另審酌方男最後認罪,賠償新台幣130萬元,依對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等罪,判刑8年6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無違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