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奸殺教師案疑現真凶 媒體:查清真相不枉不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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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江兩高中生奸殺教師”案,經曆了判刑—申訴—駁回的曲折後,有了新進展。

據紅星新聞報道,2009年8月25日晚上,湖南冷水江市堿廠子弟學校教師劉某在小區頂樓散步時,遭遇奸殺,兩名年僅16歲的高中生劉甲和謝某很快歸案,並因犯強奸罪被判處無期徒刑。但兩名學生對此不服,提出上訴。此前湖南省高院曾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書。劉甲和謝某則稱“要麽清白出獄,要麽牢底坐穿”,堅決不寫悔罪書爭取減刑。

但隨著疑似真凶者張某落網,案件迎來轉機。1月18日淩晨,湖南省高院發布通告稱,該院正在對劉甲和謝某犯強奸罪一案進行申訴複查。

嚴格意義講,當地法院決定申訴複查,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冤案平反。申訴複查隻是審判監督程序的“前置環節”,法院是否決定再審,還需要取決於複查的結果。

至於再審的結果如何,現在下判斷為時尚早,還需要法院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公正裁判。已經被判有罪的劉甲和謝某,此時此刻仍屬於“戴罪之身”。

但在公眾輿論的持續關注下,複查消息的傳出,仍不無積極的意義:在該案疑點重重的背景下,這也契合“不放過一個疑點”的公正辦案期許。

回看這起案件,的確有重新檢視的必要。根據刑事訴訟法,法院有罪判決的作出,必須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具體而言,就是“據以定案的證據均已查證屬實”、“案件事實、情節都有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全案證據得出的結論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但從本案的證據看,還有不少的疑點尚未排除,證據鏈遠未形成“嚴絲合縫”的程度。

如兩名學生被定罪,主要依靠是本人供述,還有些證人證言。這些言詞證據的效力,在證明力上帶有先天不足。在我國刑事證據製度中,“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如今已成重要的指導原則,就是為了防止口供依賴下的刑訊逼供。該案中,兩名學生也反映存在這情況。

更重要的是,從現有證據看,這起刑事案件真凶很可能另有其人。對專業的辦案人員來說,法醫鑒定在辦案中的分量不言而喻,可根據湖南省公安廳於2009年12月18日作出的“公(湘)鑒(法物)字1760號”《法醫物證鑒定書》看,死者的教師劉某身上並沒有查到劉甲和謝某的DNA,卻顯示“另有一名男性”。

從法醫鑒定結論看,另一名男性的作案嫌疑,遠比這兩名高中生大。根據刑訴法,對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等情形,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就本案來說,兩少年被關押十年後,《法醫物證鑒定書》上的“另一男子”張某落網,也意味著活生生的“新的證據”出現,考慮到原判決認定事實“確有錯誤”,確應考慮啟動重審程序。

真相在哪裏,正義就應當在哪裏。審視這起曾引發廣泛關注的案件,多年之後,真相還在疑雲縈繞之下,正義的輪廓尚未水落石出,所幸時間最終會給出真的答案。

如今,司法機關已啟動申訴複查程序,走出了複位正義的重要一步,也希望其秉持法燭、一查到底,作出不枉不縱的處理,消弭既有的疑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