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為躲避計劃生育錘殺3名幹部 曾稱沒兒子窩囊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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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安徽媒體報道,為躲避計劃生育而錘殺3名鄉幹部的安徽濉溪男子王昌勝,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已於近日被執行死刑。

澎湃新聞注意到,中國裁判文書網今年11月28日發布《王昌勝故意殺人一審刑事判決書》,披露了關於本案的審理和辯護情況。判決書透露,王昌勝提出鄉幹部們曾因計劃生育搶其糧食、扒其屋,又搶其嶽父家電視機、四輪車,但一審法院淮北中院認為,即使計生人員在執行計劃生育工作中存在工作方法不妥之處,也不能成為王昌勝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理由。

之後,王昌勝不服提出上訴,但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昌勝故意殺人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經審理查明:2000年春節前後,被告人王昌勝與其妻李某1為躲避計劃生育,住在原安徽省濉溪縣任集鎮廟台村小李池莊其嶽父家中。同年4月13日下午,原安徽省濉溪縣陳集鄉政府幹部被害人梁某、陸某3、王某4、郜某四人乘坐陳某駕駛的“黎明”牌越野車至原濉溪縣任集鎮廟台村小李池莊,先後找到王昌勝、李某1,經做思想工作,二人同意乘車返回陳集實施節育手術。

王昌勝攜帶提包坐車輛的最後一排,李某1抱著嬰兒坐副駕駛位置,梁某、郜某、王某4、陸某3四人坐中間一排,陳某即開車返回陳集。

經審理查明:當日18時許,當車由西往東行駛至原濉溪縣任集鎮廟台村任家莊與雙堆鎮劉廟村大王家莊之間鄉村公路時,王昌勝持鐵錘砸擊王某4、郜某、陸某3、梁某四人頭部,梁某受傷後爬到前排副駕駛位置要求陳某停車。車停下後,梁某、李某1從副駕駛車門下車,郜某、王昌勝先後從右側車門下車,在路南側溝裏王昌勝追上郜某繼續用鐵錘砸擊頭部,又到左側車門路邊用鐵錘砸擊陸某3頭部,後追攆陳某、梁某未果,駕車逃離現場,因車輛故障將車拋棄在蚌埠市固鎮縣何集鄉中郢村道路上,後潛逃。

經對該車輛現場勘察,發現王某4的屍體、作案工具鐵錘及王昌勝帶血跡的上衣。經法醫鑒定,陸某3係被他人用鈍器打擊頭部致顱骨骨折,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合並腦循環衰竭而亡;郜某係被他人用鈍器打擊頭部致顱骨骨折,硬腦膜破裂,腦組織挫碎合並腦循環衰竭而亡;王某4是被他人用鈍器打擊頭麵部致顱腦挫傷而亡。

另查明,王昌勝潛逃後,化名李偉,曾四犯盜竊罪。

王昌勝妻子李某1證言顯示,以前因不懷孕,他們收養了一個女孩,後生了大女兒,命案發生前又生了二女孩,還沒滿月。李某1看到任集計生辦的人將其二哥的電視機抱走了,並稱,王昌勝經常說沒男孩無顏回家,不死也得讓人窩囊死。臨走時,王昌勝在屋裏說他回家沒法過,她也哭著說其回家更沒法過。

證人陳某證言亦稱,任集鎮計生委的人把王昌勝嶽父家的彩電、四輪車弄走了,上車前王昌勝說:“帶俺走,俺跟著走,把彩電、四輪車還給人家。”

王昌勝也提出了梁某等人因計劃生育搶其糧食、扒其屋,又搶其嶽父家電視機、四輪車的辯解理由,其辯護人提出本案發生與違法開展計劃生育工作,嚴重侵犯違反計劃生育規定人員的權利存在直接關係的辯護意見。

就上述情形,淮北中院予以確認。判決書稱,經審理查明,梁某等人在小李池莊王昌勝嶽父家做王昌勝、李某1思想工作期間,濉溪縣任集鎮計生委收走王昌勝嶽父家的電視機一台、四輪車一輛。濉溪縣陳集鄉計生部門在處理王昌勝超計劃生育的工作中,對王昌勝家房屋有不同程度損壞。

不過,淮北中院認為,即使計生人員在執行計劃生育工作中存在工作方法不妥之處,但也不能成為王昌勝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理由,故此項辯解理由、辯護意見不予支持。

圍繞本案的另一些焦點是,辯護人提出計生人員到王昌勝嶽父家的時間陳述不一致且存在矛盾,因此不能證明梁某給王昌勝夫妻做了長時間的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辯護意見。

淮北中院介紹,經查,梁某的陳述、陳再勝、孫某、李某4、李某1的證言及王昌勝的供述能夠相互印證證實,梁某等人於2000年4月13日14時許從陳集出發,15時許開車到任集鎮計生委,16時許到小李池莊找李某4,18時許,陳集鄉和任集鎮計生辦的人帶走李某1夫婦及孩子,由此可見,4月13日下午,梁某等人的活動時間是連貫的,關於時間的陳述並不矛盾,故該項辯護意見不成立,不予采納。

另外,關於王昌勝提出其在回陳集的車上遭到被害人辱罵、毆打的辯解無證據證實,淮北中院不予采信。

關於辯護人提出物證鐵錘不能認定為本案作案工具的辯護意見,判決書介紹,經查,現場勘查筆錄及拍照、情況說明、王昌勝的供述證明公安機關在王昌勝丟棄的小客車駕駛座前踏板處提取一把錘頭帶有血跡的鐵錘,應係王昌勝丟棄的作案工具,故該項辯護意見不成立,不予采納。

淮北中院認為,被告人王昌勝因對計生幹部開展計劃生育工作不滿,持鐵錘砸擊計生幹部,致三人死亡,一人受傷,情節特別嚴重,手段特別殘忍,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王昌勝持鐵錘多次砸擊他人要害部位,且不計後果,其主觀上明顯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其不具有殺人故意的辯解理由顯然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