蘆忠擔任四川省經信委推進處處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創立公司等20家公司申報發展資金提供幫助,收受他人所送現金合計1289.15萬元,其中72萬元未遂。
中國基金報記者 吳羽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則判決書,揭開了一起橫跨A股、港股、美股的特大受賄案!
判決書長達4萬字,披露了2011年至2013年,蘆忠擔任四川省經信委推進處處長,因其負責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促進資金審批,遂利用職務之便,為20家公司申報發展資金提供幫助,涉案金額近3億,蘆忠本人也收受好處費超1200萬元。
此外,蘆忠還幫助不符合評審條件的企業獲取發展資金人民幣6248萬元,國家財產遭受損失4748萬元。
2018年5月,經四川省廣元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受賄超1200萬
橫跨A股、港股、美股等上市公司
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蘆忠擔任省經信委推進處處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創立公司等20家公司申報發展資金提供幫助,收受他人所送現金合計1289.15萬元,其中72萬元未遂。
具體來看,橫跨A股、港股、美股等上市公司,包括以下:
2011年至2012年,港股上市公司中國通信服務旗下子公司及孫公司共計行賄超1000萬元。
2012年,蘆忠幫助A股公司新研股份子公司:明日宇航項目通過評審,獲取發展資金2400萬元。
2013年,蘆忠為創業板上市公司中光防雷發展資金的拔付謀取利益,涉及金額700萬元。
2012年,蘆忠接受眉山市經信局副局長之托,為美股昱輝陽光全資子公司思利德獲取戰略新興資金400萬元,該公司總經理送去現金5萬元。
此外,涉及公司還有新三板企業輝騰科技和漢舟電氣,新四板企業海天實業等。據媒體統計,具體受賄情況如下:
中國電信旗下公司行賄千萬元
其中,港股上市公司中國通信服務旗下子公司及孫公司涉案金額超3000萬元,共計行賄超1000萬元,為20家公司中行賄金額最大。
據悉,中國通信服務是一所於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為國有大型企業,2006年中國電信集團重組後成立,是中國電信集團的控股子公司。
而此次涉案公司分別為:四川通信產業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服公司”)、四川省創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立公司”),這兩家公司共計行賄超千萬元。
天眼查數據顯示,通服公司為中國通信服務全資子公司,創立公司則為通服公司全資子公司。
具體如下:
1.2011年,蘆忠利用擔任省經信委推進處處長的職務便利,與林某共謀,幫助創立公司以“基於雲計算的移動互聯網快速開發係統及服務平台”項目申報發展資金。
最後創立公司成功收到了879萬元的專項資金。之後黃某按照林某的要求,分幾次向林某提供的多家企業共計匯款228萬元。
2.2012年,被告人蘆忠利用其擔任省經信委推進處處長的職務便利,與林某再次共謀,為創立公司以其母公司四川通信產業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服公司)以“基於雲計算的專網資源管理係統”項目申報發展資金謀取利益。該項目通過評審後,獲批發展資金2400萬元。
至案發時,該批發展資金已實際到賬2160萬,創立公司分17次按實際收取資金的35%向林某控製的相關公司轉賬共計768萬元。林某通知蘆忠後,蘆忠同意將其應分得的部分存放於林珂處,由林珂管理和使用。因該項目尚未驗收,剩餘發展資金未實際到賬,尚有雙方約定的72萬元好處費未支付。
幫助不符合條件的企業獲取發展資金
造成國家經濟損失4748萬
此外,2012年,被告人蘆忠在擔任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新興產業推進處(以下簡稱省經信委推進處)處長期間,違反四川省省級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促進資金(以下簡稱發展資金)評審規定,幫助不符合評審條件的成都林海電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林海公司)獲取發展資金人民幣6248萬元。財政部門發現問題後追回1500萬元,國家財產遭受損失4748萬元。
2010年,蘆忠擔任省經信委推進處處長,負責發展資金的評審工作。同年下半年,林海公司向省經信委申報發展資金,中間人鄧某1(另案處理)將省經信委原黨組副書記伍某光(另案處理)的妻弟汪某介紹給蘆忠,請蘆忠對林海公司給予關照。
當蘆忠得知省經信委電子信息處對林海公司申報項目的現場核查意見是不予支持後,即向該處處長尹某打招呼,要求尹某對林海公司給予關照。尹某指使他人將林海公司申報項目的現場核查意見改為支持。
2011年10月25日,四川省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聯席會確定了2011年擬支持的100家企業項目名單,林海公司未進入該名單。蘆忠得知該情況後告知了伍某光,並在伍某光的授意下,利用推進處擬定文件之機將林海公司的申報項目更換到100家企業項目名單中,並報送省領導簽字確認。
2011年底,林海公司的申報項目順利通過審核,獲批發展資金6248萬元,而林海公司並未將獲得的發展資金用於申報項目建設。財政部門發現問題後追回發展資金1500萬元,尚有4748萬元未能追回。
被抓後辯解:好處費隻有30%不是35%
部分受賄的應是紅包、禮金
從裁判書中可以看到,蘆忠被抓後辯解稱:
一、關於濫用職權罪部分。
其在履行職務過程沒有違反相關規定,都是按流程、按要求規範的操作,與尹某的溝通隻是了解情況,而不是讓對方修改結論,沒有超越自己的管理權限;
兩個主管領導都要求其加上林海公司,執行的是領導的決定;
其對發展資金的確定沒有決定權;
2011年10月25日王某雄簽發項目名單時林海公司雖不具有省環評資料,但在第二天即取得,應認定為符合條件。
二、關於受賄罪部分。
指控其收受林某轉送的創立公司的40萬元證據不足,缺少林某取款的銀行憑證證實;
其收受創立公司以其母公司名義申報發展資金好處費的比例是30%,而不是起訴指控的35%;
收受崔某軍送的15萬元中,有5萬元應是紅包、禮金,而不是受賄。
已被“雙開”
判決12年有期徒刑,罰80萬
資料顯示,蘆忠1969年3月出生,四川省犍為縣人,漢族,碩士研究生學曆,四川化工職業技術學院原黨委書記,住四川省成都市成華區建設路。
因涉嫌違法犯罪於2018年2月13日被四川省監察委員會留置。
因涉嫌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於2018年5月10日經四川省廣元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廣元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2018年6月,因嚴重違紀違法,蘆忠已被“雙開”。
而在判決書中,根據被告人蘆忠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蘆忠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被告人蘆忠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
二、扣押在案的金條21根、人民幣104萬、被告人蘆忠繳納的人民幣50萬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金條以執行上繳財政之日黃金價格計算其退繳贓款金額、四川省廣元市人民檢察院扣押人民幣4萬元由其上繳國庫。);繼續追繳被告人蘆忠的其餘受賄所得贓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