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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偷電瓶被電死 家屬竟索賠20萬:1分不能少!

文章來源: 北京青年報 於 2018-12-18 20:47:38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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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漢的劉先生停放在樓下正在充電的電動車被小偷看上了,小偷在偷電瓶時意外觸電身亡。小偷家屬向劉先生索賠20萬賠償金,且一分不能少。最後經法院調解,車主賠償5萬塊錢的精神損失費。劉先生說,他住的是老舊小區,業主電動車亂停的情況比較嚴重,大家都是這樣充電的,之所以發生觸電,是因為下大雨,電瓶漏電把小偷電死了。

  小偷家屬向劉先生索賠20萬,真的不知道是什麽理由,難道車主有責任保證偷車人的人身安全?即使最後法院協調賠償5萬,我覺得也是沒有道理的。我們要追問的是,車主為什麽要賠償小偷家屬5萬元?

  從法理上說,本案屬於一般侵權責任糾紛,如果判斷車主負有侵權責任,那就要符合侵權的構成要件,包括:過錯行為、損害後果、過錯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這三個要件缺少任何一個,侵權責任都不能成立。

  現在,小偷觸電死亡,似乎是存在嚴重的後果。但是,第一,車主劉先生存在侵權行為嗎?車主亂停車,私自充電確實違反小區的製度,但這種情況並不會對小偷侵權,小偷如果不去偷電瓶車,怎麽可能觸電?難道小偷偷盜是其合法的權利?

  這裏的最大問題是,小偷的死亡與車主的充電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如果小偷不去偷車,就不可能觸電,其他車主也在亂停車充電,他們為什麽沒有負責,就是因為小偷沒有去偷其他車主的電動車。如果一定要追究因果關係,我說連老天爺也應該擔責——如果不是老天爺下雨,電動車也許就不會漏電,小偷就不會被電死了。

  筆者堅持認為,劉先生對於小偷之死不構成侵權,即使劉先生有過錯,與小偷之死也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法院讓劉先生賠償5萬元,似乎更像是對小偷的同情,也是踐行了近年來社會流行的“誰窮誰有理,誰弱誰受助”倫理,把同情弱者的人類情感用到了極致,甚至催生了“死人就有理”和“一死就賠償”的情況,在法理上誤讀了所謂“因果關係”。

  以全國聞名的鄭州“電梯勸煙致死案”為例,死者段某某的家屬認為,如果楊某沒有勸阻段某某吸煙,兩人就不會發生口角,段某某就不會發病死亡,因此楊某勸阻和段某某死亡有因果關係,一審法院認可這種理解,判令楊某賠償段某某損失。好在二審法院比較清楚地解釋了法律上的因果關係的含義——雖然從時間上看,楊某勸阻段某某吸煙與段某某死亡的後果是先後發生的,但兩者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因此楊某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最近法院也有一起類似判案:劉某駕駛農用三輪車正常行駛時,被一輛摩托車追尾,追尾司機曾某係醉酒、無證駕駛,在事故中當場死亡,交警部門認定事故發生後離開現場的劉某負主要責任。劉某被控交通肇事罪,一審獲刑一年三個月。廣州中院改判劉某無罪,理由是劉某的違章行為不是事故發生的必然原因,曾某從後麵碰撞劉某駕駛的車輛致當場死亡,因此重大事故不是劉某的違章行為所引起的,其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這起案件中,雖然劉某駕駛的車輛製動係、燈光係不合格,其行為當然也屬於違章駕駛,但上述違章行為不是本次事故發生的必然原因。碰撞發生後,劉某繼續行駛離開了現場,也不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與被害人的死亡無直接因果關係。所以,即使交警判斷劉某有行政責任,也不等於有刑事責任。

  回到本文開頭提到的武漢那起案件,小偷觸電死亡不是劉先生亂停車的必然結果,而是小偷偷盜行為引發的意外,所以劉先生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如果因為小偷死亡可憐,就讓劉先生掏賠償,這種賠償豈不變成了撫慰金或慰問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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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偷電瓶被電死 家屬竟索賠20萬:1分不能少!

北京青年報 2018-12-18 20:47:38


 

  武漢的劉先生停放在樓下正在充電的電動車被小偷看上了,小偷在偷電瓶時意外觸電身亡。小偷家屬向劉先生索賠20萬賠償金,且一分不能少。最後經法院調解,車主賠償5萬塊錢的精神損失費。劉先生說,他住的是老舊小區,業主電動車亂停的情況比較嚴重,大家都是這樣充電的,之所以發生觸電,是因為下大雨,電瓶漏電把小偷電死了。

  小偷家屬向劉先生索賠20萬,真的不知道是什麽理由,難道車主有責任保證偷車人的人身安全?即使最後法院協調賠償5萬,我覺得也是沒有道理的。我們要追問的是,車主為什麽要賠償小偷家屬5萬元?

  從法理上說,本案屬於一般侵權責任糾紛,如果判斷車主負有侵權責任,那就要符合侵權的構成要件,包括:過錯行為、損害後果、過錯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這三個要件缺少任何一個,侵權責任都不能成立。

  現在,小偷觸電死亡,似乎是存在嚴重的後果。但是,第一,車主劉先生存在侵權行為嗎?車主亂停車,私自充電確實違反小區的製度,但這種情況並不會對小偷侵權,小偷如果不去偷電瓶車,怎麽可能觸電?難道小偷偷盜是其合法的權利?

  這裏的最大問題是,小偷的死亡與車主的充電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如果小偷不去偷車,就不可能觸電,其他車主也在亂停車充電,他們為什麽沒有負責,就是因為小偷沒有去偷其他車主的電動車。如果一定要追究因果關係,我說連老天爺也應該擔責——如果不是老天爺下雨,電動車也許就不會漏電,小偷就不會被電死了。

  筆者堅持認為,劉先生對於小偷之死不構成侵權,即使劉先生有過錯,與小偷之死也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法院讓劉先生賠償5萬元,似乎更像是對小偷的同情,也是踐行了近年來社會流行的“誰窮誰有理,誰弱誰受助”倫理,把同情弱者的人類情感用到了極致,甚至催生了“死人就有理”和“一死就賠償”的情況,在法理上誤讀了所謂“因果關係”。

  以全國聞名的鄭州“電梯勸煙致死案”為例,死者段某某的家屬認為,如果楊某沒有勸阻段某某吸煙,兩人就不會發生口角,段某某就不會發病死亡,因此楊某勸阻和段某某死亡有因果關係,一審法院認可這種理解,判令楊某賠償段某某損失。好在二審法院比較清楚地解釋了法律上的因果關係的含義——雖然從時間上看,楊某勸阻段某某吸煙與段某某死亡的後果是先後發生的,但兩者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因此楊某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最近法院也有一起類似判案:劉某駕駛農用三輪車正常行駛時,被一輛摩托車追尾,追尾司機曾某係醉酒、無證駕駛,在事故中當場死亡,交警部門認定事故發生後離開現場的劉某負主要責任。劉某被控交通肇事罪,一審獲刑一年三個月。廣州中院改判劉某無罪,理由是劉某的違章行為不是事故發生的必然原因,曾某從後麵碰撞劉某駕駛的車輛致當場死亡,因此重大事故不是劉某的違章行為所引起的,其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這起案件中,雖然劉某駕駛的車輛製動係、燈光係不合格,其行為當然也屬於違章駕駛,但上述違章行為不是本次事故發生的必然原因。碰撞發生後,劉某繼續行駛離開了現場,也不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與被害人的死亡無直接因果關係。所以,即使交警判斷劉某有行政責任,也不等於有刑事責任。

  回到本文開頭提到的武漢那起案件,小偷觸電死亡不是劉先生亂停車的必然結果,而是小偷偷盜行為引發的意外,所以劉先生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如果因為小偷死亡可憐,就讓劉先生掏賠償,這種賠償豈不變成了撫慰金或慰問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