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故意傷害罪,依法判處齊新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劉力男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二人共同賠償被害人林鬆嶺家屬經濟損失人民幣 334534元。以故意傷害罪依法判處楊森有期徒刑三年,賠償受害人李鑫宇、王金剛的經濟損失人民幣37245.11元。
被告人從右至左為齊新、劉力男、 楊森。資料圖
受社會廣泛關注的齊新、劉力男、楊森故意傷害案,經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審理後,於12日宣判。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10月11日22時許,被告人齊新(捕前係哈爾濱鐵路公安局直屬公安處刑警大隊副大隊長)、劉力男(捕前係哈爾濱鐵路公安局信息指揮中心民警),被害人李鑫宇(哈爾濱市公安局禁毒支隊民警)、王金剛(哈爾濱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民警)等人與被告人楊森(與被害人林鬆嶺係大學同學)、被害人林鬆嶺等人在哈爾濱市南崗區西大直街糖果酒吧門前,因楊森認為李鑫宇駕車速度過快表示不滿,雙方發生口角。衝突中,楊森首先動手毆打李鑫宇、王金剛致二人輕傷,又與林鬆嶺毆打齊新,致齊新輕微傷。林鬆嶺逃離時,齊新、劉力男追趕,並對摔倒在地的林鬆嶺拳打腳踢,造成林鬆嶺死亡。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齊新、劉力男、楊森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齊新、劉力男共同傷害致死林鬆嶺,均係主犯,犯罪情節惡劣,後果特別嚴重。鑒於齊新、劉力男是在楊森首先毆打他人並致二人受傷,齊新本人又被楊森、林鬆嶺毆打致傷後,實施傷害林鬆嶺的行為,應酌情從輕處罰。劉力男案發後向司法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罪行,構成自首。楊森首先毆打齊新等人,對本案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據此,以故意傷害罪,依法判處齊新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劉力男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二人共同賠償被害人林鬆嶺家屬經濟損失人民幣334534元。以故意傷害罪依法判處楊森有期徒刑三年,賠償受害人李鑫宇、王金剛的經濟損失人民幣37245.11元。
·案件解讀·
“哈爾濱警察打死青年”案的法理焦點
“哈爾濱警察打死青年”轟動全國,但涉及的法律問題實際上並不複雜,其焦點無非有三:一是定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致死)?二是如何量刑,會不會出現死刑?三是被害人林鬆嶺的同伴楊森如何判處?
“哈爾濱警察打死青年”案民事賠償問題解讀
作為一起轟動全國的案件,輿論對“哈爾濱警察打死青年”案的幾名被告將承擔何種刑事責任非常關注,而該案的附帶民事賠償問題卻少有人問津。筆者認為,逝者已去,讓被告人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固然重要,但是,通過民事賠償對受害人家屬進行經濟上的彌補,或許更有實際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