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門無罪而終 95%網友認為深圳警方結論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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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網·獨家報道】11月5日下午,深圳市公安局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深圳海事局原黨組書記林嘉祥涉嫌猥褻11歲女童案件調查結果。警方認定,林嘉祥在此次事件中的所作所為尚不構成猥褻兒童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該事件屬林嘉祥酒後行為失當。

新民網當日推出新一期新民民調,調查網友對警方結論的看法。截至11月6日14時,近2000名網友參與調查,約95%網友對警方結論表示“氣憤”,主張搜集證據對林嘉祥“定罪且重罰”,僅2%的網友表示“尊重深圳警方的定性”。

IP為220.231.194.*的新民網網友自稱是一個深圳九歲女孩的母親,她對女兒的安全表示強烈擔憂,“今天的陳小朋友就是生活在我們孩子身邊的同學,當孩子問起來我們還如何教育孩子去助人為樂?我們還如何教孩子去辨別是非、去懲惡揚善、去相信警察叔叔一定會給壞人一個正確的懲罰……和諧深圳、和諧南山,因為醉酒就可以掩蓋一切犯罪的根源,我們的孩子在這片天空下還有安全感嗎……”

另一深圳南山十歲女孩母親(IP為202.105.138.*)在新民網留言道:奉勸深圳南山所有孩子的母親都不要上班了,寸步不離孩子左右,因為我們的女兒在南山找不到安全感。因為醉酒可以成為犯罪的理由……

此次調查另有3%的網友建議“孩子父親起訴林嘉祥”;另有1%的網友表示“孩子的承受能力有限,為了孩子的未來,忍了”。

近日激起軒然大波的“林嘉祥涉嫌猥褻女童”事件,在經過數日的調查後,深圳警方終於在昨日公布結果:認定林嘉祥涉嫌猥褻罪立案不成立。而交通運輸部黨組昨日已給予林嘉祥撤銷黨內外職務的處分。

昨日,記者從深圳公安局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根據監控攝像頭錄像和少女筆錄等多種證據顯示,林嘉祥當晚的舉動沒有構成猥褻兒童罪,沒有違反其他治安條例,僅為酒後行為不當。

警方在發布會上列舉了大量證據。記者看到警方提取的兩份監控視頻。第一份視頻資料已在網上廣為流傳,在一條直道上,顯示林嘉祥與陳某一家發生爭吵。而在第二份視頻資料中,畫麵左下方是洗手間,林嘉祥雙手按著小陳肩膀走過。整段錄像不到15秒。警方介紹說,該處距離洗手間約有10米,小陳在此掙脫林雙手往回跑。

對161人進行調查取證

警方介紹,2008年10月29日20時58分22秒,深圳市公安局110報警服務台接到一位市民報警,稱其女兒在深圳新梅園酒樓科技園店裏被人掐脖子,並往洗手間拖,懷疑對方意圖非禮其女兒。接報後,高新派出所民警將林嘉祥及相關當事人帶回派出所作進一步調查。隨後,南山分局成立專案組,進行大量調查取證工作。警方除對雙方當事人製作多份筆錄外,對新梅園酒樓工作人員、當晚就餐人員等共161人進行調查取證,提取新梅園酒樓監控視頻資料2份,提取音頻資料1份,提取林嘉祥的血樣1份。

林嘉祥當時已喝醉

經查,林嘉祥當晚喝了52度白酒約400毫升。事發當晚警方抽血檢測,林嘉祥的血液中酒精含量為每百毫升123.7毫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每百毫升血約含量超過80毫克即屬醉酒。

搭肩動機不明

林嘉祥問路上洗手間,為何卻要把手搭在指路人雙肩?公安局相關負責人說,公安曾三次對林嘉祥進行筆錄,但林都沒有具體解釋動機,隻是更多的表達歉意。但可以肯定的是林嘉祥雙手僅是搭在雙肩,沒有其他行為。而且林嘉祥身高體重等各種因素,導致小陳雙肩過重,誤以為林是在掐他。小女孩筆錄也顯示,林嘉祥沒有對她作出另外的行為。

女孩脖子上有紅印

對家屬反映小女孩脖子上有紅印,警方經過對多位證人詢問,發現連陳某家屬也沒有留意到女孩脖子上有紅印,“警方不能斷定一定有紅印,但紅印不足以引起別人注意,說明紅印小,同時反映林並沒有用力掐人。”

建議由有關部門處理

警方表示,綜上所述,經警方大量調查取證,林嘉祥在此事件中的所作所為尚不構成猥褻兒童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但是,其作為黨員領導幹部和國家公務人員,醉酒後對未成年女童做出雙手搭肩膀、靠脖頸處的不當動作,使陳小朋友有被掐的感覺,受到驚嚇,心靈受到傷害,屬於在公共場所舉止失當、行為不檢。且在被陳小朋友父母質問過程中,態度惡劣、出言不遜,社會影響很壞,建議由有關部門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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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猥褻”?

我國刑法對於猥褻的定義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 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對未成年少年的性騷擾,即使在對象不明了意圖和沒有違抗乃至順從的情況下,也可視為猥褻。司法實踐常常將強行摟抱、親吻、極端的性語言、性手勢等作為猥褻行為的具體表現。

專家認為掐脖子是猥褻行為

林嘉祥當場威脅

可視為默認罪行

林嘉祥的行為到底構不構成猥褻?記者昨日采訪了深圳大學法學院羅旭紅。她認為,從客觀方麵講,如林對女孩子實施了掐脖子,可視為強製擁抱,是司法實踐認定的一種猥褻行為,但從犯罪主觀方麵有待進一步調查,即林當時想把小陳怎麽樣,目前還不清楚。所以還難以對其定於猥褻罪。

證據法學專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證據學研究所所長何家弘教授表示:“林和11歲女童的陳述成為認定該案核心事實的直接證據,詳細分析兩人的陳述,可以認定當時有侵害女童合法權利的事實發生。”

何家弘分析認為,小陳屬於未成年人,首先要看其是否具有作證能力,“小陳具有作證能力,因為以她11歲的年齡,她對於當時發生的事情具有感知和理解能力。”

“其次,我們再分析她的陳述是否真實可靠。由於她對上述事情的陳述是在她回到和家人一起用餐的包廂裏立即做出的,而且情緒比較激動,根據經驗法則,這種具有即時性的陳述往往是比較可靠的,除非陳述者事先預謀編造虛假陳述。小陳此前從未見過林嘉祥,可以排除她有編造謊言誣陷林嘉祥的動機。綜上,她的陳述應該是真實可靠的。”

“林嘉祥之後說出的一些威脅性語言,雖然不是直接的承認,但是可以視為間接地默認了他對小陳做出了侵害其合法權利的事情。”

警方調查事發經過

10月29日20時50分左右,小陳走出包房,在酒樓大堂遇到林嘉祥,林問小陳洗手間的路,小陳向林指了洗手間的方向,林跟隨其後,一同向洗手間方向走去。兩人前行約15米後,林將右手搭在小陳的右肩靠脖頸處,兩人繼續前行至拐角處,林又將左手搭上小陳的左肩靠脖頸處,因用力較大,使小陳有被掐的感覺。兩人繼續前行了約10米,此時已經可以清楚地看到洗手間的指示牌,小陳朋友說“前麵就是洗手間”,而林此時仍未鬆開雙手,嘴裏繼續問“洗手間在哪裏 ”。小陳這時感到驚恐,便扭身體掙脫林的雙手,快步跑回865包房,哭著向父母講述了發生的情況。

警方五點調查結果

第一,根據當事雙方(陳小朋友和林嘉祥的陳述),林確實與陳有肢體接觸,但接觸部位,僅限於肩膀靠脖頸位置。

第二,陳小朋友擺脫林嘉祥的地點距離洗手間約有8米遠,隻能看到洗手間的指示牌還看不到洗手間門口。

第三,林嘉祥身高1.79米,體重103公斤,陳小朋友能夠擺脫林的雙手,表明林當時在陳小朋友肩膀靠脖頸處施加的力量有限。

第四,現場監控探頭攝錄到的內容中,未發現林嘉祥有猥褻的舉動,這與當事人雙方對有關肢體接觸情況的陳述能夠吻合。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猥褻兒童是指以尋求刺激或者滿足自己的性欲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式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林嘉祥當晚的舉動不屬於淫穢行為。

第五,經現場勘查及模擬事發經過,證實林嘉祥、陳小朋友途經轉往洗手間方向的轉角處的時間極為短暫,陳小朋友在此處掙脫林的雙手後即跑步離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