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高官胡星受賄4000萬元 未被判死刑百姓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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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2007年8月8日,昆明中院一審判處雲南省交通廳原副廳長胡星無期徒刑。“受賄4000餘萬元仍未判處死刑!”許多民眾表示不解。法庭認定胡星歸案後,全部退賠贓款贓物以及孳息,確有悔罪表現,依法對胡星從輕處罰。法院新聞發言人稱輕判對於其他涉嫌經濟犯罪的外逃貪官主動回國自首,接受國家司法審判具有積極的引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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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星在法庭上

  2007年8月8日上午,雲南省昆明市中級法院對雲南省交通廳原副廳長胡星受賄一案進行了一審宣判,被告人胡星因犯受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確認,胡星在1995年至2004年擔任昆明市人民政府規劃辦主任、昆明市城建投資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昆明市人民政府市長助理、昆明市規劃局局長以及主管昆明市城建工作副市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在長達10年的時間裏,先後 10次非法收受12個單位和個人給予的人民幣2905萬元、港幣1100萬元以及價值人民幣24萬餘元的住房一套。

  “受賄4000餘萬元仍未判處死刑!”對胡星的宣判,許多民眾表示不解,“是不是受賄數額越大,越可以從輕處罰?到底受賄多少可以判處死刑?”等疑問也在坊間流傳。而法律專家則認為:“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救”了胡星。

  據昆明中院新聞發言人介紹,被告人胡星潛逃至新加坡後,在被通緝、追捕中,經追緝的辦案人員規勸後表示願意回國接受刑事調查,可以視為自動投案;在訊問中,被告人胡星主動如實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這些罪行中大部分偵查機關尚不掌握,其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自首;同時,被告人胡星歸案後,全部退賠了其犯罪所得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確有悔罪表現,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昆明理工大學法學院院長、法學博士曾粵興教授認為,胡星被“輕判” 充分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他說,寬嚴相濟是我們黨和國家一貫實行的基本刑事政策,其核心是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寬嚴適度,罰當其罪,在依法嚴厲懲罰犯罪的同時,對於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的,要依法從寬處理,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對立麵,並努力實現刑罰特殊預防與一般預防的功能,實現刑罰的目的。

  “本案中被告人胡星犯罪持續時間長,受賄次數多,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嚴重損害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聲譽,嚴重破壞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秩序,論罪應當從嚴懲處。但基於胡星能夠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認罪悔罪並積極退贓,其犯罪所得及其孳息已全部退清,具有自首情節和確有悔罪表現,依法可以從寬處罰。”曾粵興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