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因強奸罪入獄10年 服滿刑期時獲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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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8日,張金波在家中展示黑龍江高級人民法院開具的無罪判決書。

實習生 張玥 本報記者 亓樹新

2006年12月18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張金波無罪。一起民警含冤入獄10年的錯案終於真相大白。站在被告席上的張金波流著淚哽咽地說:“10年了,我沒有掉過一滴淚,為的就是等到這一天。”

張金波因強奸罪名入獄10年,他被還以清白時,已服滿刑期。

被抓時才在卷宗上看到“強奸”二字

1995年時,張金波是哈爾濱市公安局南崗分局蘆家派出所的一名管片民警。當時,他轄區內的居民45歲的郭某,與丈夫開了一家小飯店。原定當年3月8日開業,因沒有辦理防火執照,張金波未讓她開業,從此留下禍根。後來郭某請張金波吃飯、洗澡,並許諾說市局“有人”可以幫他升官。不久,郭某的小飯店開始營業了。

然而,張金波沒有想到,在1995年5月12日那天,他的人生從此改變。那年他僅僅32歲。

那天下午3時左右,張金波來到郭某的小飯店檢查,聽到房間裏有打 麻將的聲音。他推門而進,發現郭某正同3個男人打麻將。當時張金波身穿警服,3個男人看見他就推倒了手中的牌,隻有郭某無動於衷。張金波回憶說:“當時郭某對其他人說,別理他,繼續玩兒。”

張金波感覺像是受到了“汙辱”,非常生氣,看到桌上有錢,就認定他們是聚眾賭博,於是上前收起麻將。郭某與她兒子的女朋友李某上前與張金波撕搶。張金波更加惱火,認為郭某和李某的行為是妨礙民警執行公務,要求她們到派出所聽候處理。

大約半個小時後,張金波回到派出所。令他沒想到的是,郭某與李某正在派出所裏控告張金波耍流氓。事後張金波從當時的筆錄內容得知,郭某說,張金波打李某,並持槍威脅李某。李某說,張金波打她,還撕扯她的衣服摸其乳房。

5月31日下午,郭某又到哈爾濱市公安局南崗分局控告張金波,說他在1995年3月至5月間3次強奸了她。

當晚6時,張金波被刑事拘留,而此時他還不知道自己犯的是什麽罪。提審他時,他才從卷宗上看到了“強奸”二字,當時他“氣得肺都要炸了”。

在看守所待了671天後被無罪釋放

市公安局紀檢委專門針對此案成立了專案組。原專案組成員、南崗公安分局預審科預審員孫洪彬回憶當時的情景:“我被抽到監察室幫忙,領導說,市局轉來一份舉報材料,要求7天之內搞清基本犯罪事實,報送檢察院批捕。”

6月6日,專案組一行六七人來到看守所對張金波進行了第一次提審,張金波拒不承認犯罪事實。

提審結束後,孫洪彬問專案組組長:“日期寫哪一天?”對方回答:“往前提。”按照法律規定,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必須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進行提審。孫洪彬就按照要求將日期提前到了法定期限內。

第一次提審,張金波沒有承認犯罪事實,專案組很不滿意。孫洪彬就去搜集其他證據。“當時就認為他有罪,所以想辦法湊足材料。”孫洪彬說。

舉報信中還提到另外兩件事,一是張金波授意在郭某小飯店門前建一小房,並要據為己有。二是郭某的弟弟請張金波和另外兩名民警到洗浴場所嫖娼。

後經孫洪彬調查,第一件事居委會證實,小房是準備做警務室用的,同時為貧困戶解決生活困難。而關於嫖娼的事,也沒有被查實。

這期間,南崗公安分局兩次報請南崗區人民檢查院批捕張金波,但均被退卷要求補充偵查。在第三次報到檢察院後,南崗區人民檢察院最終於1995年9月13日將張金波批準逮捕。罪名是涉嫌強奸,其主要證據是被害人郭某的供述和其未過門兒媳李某的佐證。

此後從1995年11月至1997年2月6日期間,市公安局七處先後數次將預審卷移交市人民檢查院提請公訴,並在原來“強奸罪”的基礎上新加上了一個“流氓罪”,但均被市檢察院退回。

1996年6月4日,市檢察院作出決定,張金波案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提起公訴。1997年2月6日,張金波已在看守所度過了671天後,被無罪釋放。那一天正是除夕。

因為上訪再次被抓

張金波出來後,被安排在南崗公安分局行管科工作。第一個月發工資的時候,他發現自己成了“編外”人員,心理極不平衡,開始不斷找領導要求安排工作。1997年2月27日,張金波分別向南崗公安分局和南崗區人民檢察院遞交了賠償申請書,要求對他的錯誤刑事拘留予以賠償。

3月27日,南崗分局向張金波送達了“拒賠理由書”。

7月17日,張金波申請賠償一事被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然而,一個半月後,法官通知張金波案件停止審理,並告之卷宗已被有關部門調走。

張金波的代理律師說,張金波因為上訪,引起了有關方麵的不滿,有關部門為此召開了由公、檢、法參加的協調會。孫洪彬作為辦案人參加了會議,他回憶說,當時領導對張金波上訪一事很反感,“身為警察還要求賠償?”有位領導當場問:“張金波案能不能定得住?”有人回答說:“應該能定住。”

就這樣,在1998年2月16日,張金波第二次被抓進看守所。據張金波反映,公安機關並沒有出示拘留或逮捕證,他僅收到了一張《哈爾濱市公安分局撤銷對張金波釋放證明的通知》。

4月14日,南崗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南崗區人民法院沒有公開審理此案。記者注意到,起訴書隻有兩頁,其中是這樣描述3次強奸事件的:被告人張金波於1995年3月下旬某日14時許,到被害人郭某家中,以手槍相威脅,將其強奸;1995年4月初某日14時許,被告人張金波用手槍頂著被害人郭某飯店服務員李某的腦袋,逼其敲開被害人郭某的房門,將郭某強奸;1995年5月某日15時許,被告人張金波用手槍頂著李某的腦袋,逼其敲開被害人郭某的房門,將郭某強奸。

公訴機關提出的主要證據,仍然是郭某的證言和李某的佐證。張金波拒不認罪。

張金波在法庭上辯護說:“僅憑郭某和李某的證言不能確定我有罪,而且兩人的證言漏洞百出,比如李某的證言中稱,我用手槍頂著她的腦袋從飯店後門將她拖出,然後叫開郭某的房門將郭某強奸。而實際上,該飯店根本就沒有後門。”法庭上,張金波始終認為郭某和李某在誣告陷害他。

1998年10月26日,南崗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宣告張金波犯有強奸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對這一判決,張金波當庭提出上訴。

1999年4月22日,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張金波被投監到黑龍江省黎明監獄。

二審合議庭一致認為被告無罪,但審判委員會未獲通過

劉道源是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名審判員,曾經擔任過張金波一案的審判長,如今已退休。

劉道源回憶說,1998年10月他接手這個案子後,經閱卷發現證據不切合實際。除了郭某的證言和李某的證言佐證之外,沒有發現強奸案中最重要的物證,特別是犯罪嫌疑人的精斑。

於是,劉道源親自找到了郭某與李某核實情況,發現證言有多處明顯的瑕疵。比如李某在證言中提到:“張金波用手槍頂著她的腦袋從飯店後門將她拖出,然後叫開郭某的房門將郭某強奸。”而實際上,飯店離郭某的住處有20多米遠,且門前是公交車站,人來人往,“持槍脅迫”不符合常理。而按照李某的陳述,李某敲開郭某房門後,張金波將李某攆走。“李某並不在現場,又怎麽會認定張金波強奸了郭某呢?”劉道源曾經問過李某:“你看清張金波拿的是什麽樣的槍嗎?”李某回答:“看清了,鋥亮鋥亮的。”劉道源又問:“像電鍍似的?”李某又答:“是的。”劉道源說,見過槍的人都知道,槍口是烏黑的。

劉道源說,強奸案件不同於其他案件,必須慎之又慎,沒有充分的證據絕不能判決有罪。據此,劉道源寫出了“無罪”的結案意見,在合議庭討論時,大家一致同意這種意見。

按照規定,需要改判的案件要經過審判委員會討論。在審判委員會上,劉道源陳述了改判張金波無罪的意見,但未在審判委員會上通過。劉道源說,審判委員會有人提議,這案能定得住。表決時,審判委員會認定張金波有罪。

“沒辦法,我隻好違心地起草了張金波有罪的判決書。”劉道源說,連續好幾天他都睡不好覺。此後,他就再沒接觸這個案子。2000年他就退休回家了。

再審又回到二審法院,再次維持原判

張金波堅信自己是無罪的,又在獄中提出申訴,被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法院認為,張金波身為警務人員,多次持槍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原一審、二審判決,裁定定罪並無不當。

但張金波並沒有就此放棄,他說:“即使剩下最後一口氣,我也要把官司打到底,我相信終有還我清白的一天!”在獄中,他每天隻睡兩三個小時,一有時間就學法律,研究案子,想辦法為自己申訴。

在監獄外麵,張金波的父母也不斷地到哈爾濱及北京上訪,甚至“三九”天在室外長跪不起。張金波的冤情終於引起了各級有關部門的重視。200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指示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立案審理。2004年5月12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判決書》,認為原判認定張金波犯強奸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令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再審。

遺憾的是,2004年8月26日,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定書》認為,有被害人郭某的陳述證實,有證人李某的證言佐證,足以認定被告人張金波以持槍威脅手段強奸被害人的事實。該裁定再次維持原判。

省高院直接提審此案,“受害人”及證人均未到庭

2005年7月18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張金波一案再次發出《再審決定書》,決定由本院進行提審。

開庭前,省高院法官到監獄中問張金波有什麽要求?張金波提出兩個請求:一是要求此次開庭時請法院傳郭某和李某到庭,張金波要當庭和她們對證;二是要求法院為張金波、郭某和李某分別做測謊實驗。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同意了張金波的訴訟請求。

但此時,郭某與李某已不見蹤影,法官費了一番周折才找到她們,並將開庭傳票送到她們手中。但在11月29日開庭時,郭某和李某並沒有出庭。

2006年12月1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認為被害人郭某證實張金波幾次對其實施強奸的陳述不夠穩定,既有本身不一致的地方,又有與證人李某證言相矛盾之處,李某的證言亦如此。且被告人張金波始終不供認強奸被害人郭某。因而原裁定依據被害人郭某的陳述和證人李某的證實認定張金波強奸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宣告張金波無罪。此時,張金波已在監獄裏服滿刑期,並於2006年5月30日刑滿釋放。

近日,記者按照地址找到郭某的飯店,發現那裏已變成一家書店。記者在小區詢問郭某與李某的住處,鄰居說,這家人早就搬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