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歲幼女屢遭強奸精神失常 報案近1年未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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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心提示:河南原陽縣一12歲女孩於2002年遭到同村已婚男子強奸。之後,該女孩共遭受其蹂躪5次,由健康活潑變得有些精神失常。當女孩的母親要報案時,村幹部出麵協調讓該男子出3萬元錢私了,其母親在報案一年後,當地公安部門竟然一直未對此事立案
受害人曆曆

保證書複印件

據大河網2月5日報道 河南一12歲幼女屢遭強奸導致精神失常,離奇的是在報案近1年仍未立案。

一個渾身發抖的小姑娘

1月22日19時許,坐在記者麵前的燕子和表妹曆曆一樣在發抖。

看得出,她們既害怕,又有顧慮。

之前,燕子曾經發給記者一封電子郵件,訴說了表妹從12歲起,就受到本村村民全某強暴的經曆。並且,此事直到2006年2月才案發。

10多分鍾後,消除了顧慮的燕子才時斷時續地描述了表妹的遭遇。

“2006年3月,久未見麵的原陽縣的姨媽突然打來電話,說準備讓小學沒有畢業就輟學在家的表妹曆曆(生於1990年4月12日)到我這裏住一段時間。我很高興,因為在我的記憶裏,表妹是伶俐的、乖巧的。”

燕子結婚後,由於日子艱辛,就帶著孩子來到鄭州打工,開了一間小店。但是日子一直很緊巴。

“隨後,表妹在表弟的陪同下來到了鄭州。當時表妹神情木呆,記憶中的那個聰明活潑的小表妹不複存在了。我心裏好是納悶。

“當晚,我睡得正香,忽然聽到隔壁房間傳來了尖叫聲。我趕緊跑到隔壁,隻見小表妹正坐在床上瑟瑟發抖,嘴裏喊著‘我怕、我怕……’把她安慰睡著後,我想,這也許是她到了一個新地方,不適應的緣故吧,當時也就沒有在意。

“可是幾天過去了,她天天晚上都這樣。而且,她白天總是怕見人,不願意到人多的地方去,尤其是看見穿警服的就跑、就哭。我終於感覺到情況不對。

“在我的一再追問下,姨媽終於道出了實情。原來,小表妹在12歲時,就被本村村民全某強暴。直至2006年2月,這期間,她又被全某多次強奸。由於表妹實在沒有辦法在老家待了,姨媽才決定把表妹送到鄭州躲避。”

在訴說過程中,燕子不時手捂心口。據她說,她的身體一直不好,尤其是不敢激動。但是,表妹的遭遇,讓她憤怒。

5次不堪回首的“災難”

在表姐的一再鼓勵下,小曆曆終於開了口,把早在2002年就發生了的一幕幕不堪回首的往事道了出來——

曆曆所在的村子是原陽縣官廠鄉某村。

“2002年,我剛剛上小學三年級。一天,我和全某的女兒在全某家玩耍。在我準備回家時,全某把我叫到他的屋裏。我剛剛進去,全某就將房門閂上了。我當時還沒有反應過來,就被他抱上床強奸了。

“當時,下身的劇痛讓我哭了起來,他就哄我,還給了我30元錢,說:‘回家不要對你媽說。’當時我下身流了很多血,也不敢對父母說。

“誰知,沒有多久,一次在我下晚自習的路上,他又把我拉住,我說:‘你想幹什麽?再拉我就叫人了。’他說:‘你喊吧,喊了你以後就找不到婆家了。’他再次強奸了我。

“後來,全某的妻子薛某又想誘騙我到她家,我不去,她就找我媽媽說:‘嬸,讓曆曆幫我擀餃子皮吧。’我媽就非讓我去。沒有辦法,我就到了她家。全某閂了門,薛某脫我的上衣,全某脫我的褲子,我又一次被強奸了。

“2004年6月23日晚,薛某叫我媽打牌。因為天比較熱,我說我去平房上涼快了,當我在他家平房上迷迷糊糊睡著時,我感覺有人脫我衣服。我驚叫了一聲,嘴就被捂住了。因為下邊屋裏有人打牌,我心裏害怕,就不敢反抗。這樣,他就對我再次進行強奸。由於疼痛,我忍不住叫了起來。我媽媽聽我在叫,應聲來找,發現我正在被全某強奸。因為下麵打牌人多,等打牌的人走後,我媽才去找全某。因為怕影響我以後生活,當晚,我媽叫全某寫了保證書。之後,我媽把我轉到韓董莊鄉府莊私立學校上學。

“誰知,全某在我家拆蓋新房的時候,趁我媽忙,又一次強奸了我。當時是2006年2月16日晚,我叔家的楠楠(化名)說她明天要去鄭州,叫我到她家去玩,我在她家玩了一會兒,不到21時我就要回家。快到家時,全某出現在我的麵前。我要喊人,他就捂我的嘴,強行將我拉到他家裏。在他老婆薛某的幫助下,全某脫了我的衣服,再次強奸了我。

“這次,我回家就告訴了我媽。我媽就報了案。當晚,我們在官廠派出所錄了口供,辦案的警察叫魏書濤,是個副所長。後來,全某的母親來到我家,提出想私了,還讓村支書和全某他叔來說情。現在,半年多已經過去了,全某還沒有被抓住……”

在整個訴說的過程中,小曆曆一直依偎著她的表姐。眼淚,也在訴說的過程中流了出來。她兩頰泛紅,短發齊耳,是個挺漂亮的小姑娘,隻是缺了在她這個年齡的小姑娘應有的靈氣和活潑。說到最後,她幹脆把整個上身都埋在了表姐的懷裏。

一張關鍵的“保證書”

應該說,沒有這份有全某簽名的“保證書”,這個事件很難印證——因為,時間跨度已有4年,而且,遭到性侵犯的直接物證(比如施暴者的精斑)都未保存。

但對一個12歲的孩子來說,也無法苛求其保留這些證據。

“保證書”內容全文如下——

“保證書我以後保證不在(再)和曆曆(原為真名,現隱去——記者注,下同)來往。以後,曆曆婚姻方麵出了差錯,我保證完全承擔全部責任,因為我破壞了曆曆的青春,所以我要負責。全某(原為真名,現隱去——記者注)”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以強奸論,從重處罰。”也就是說,不論行為人是否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也不論幼女是否同意,隻要是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就構成犯罪。

該條同時規定,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據了解,

這裏所謂的“情節惡劣”,就有因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精神失常的情節。

河南天新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濱認為,上述有關證人的證言,應該說對這起事件描述得比較詳細和直接了,再加上有這個“保證書”,雖然不能必然得出這起強奸幼女案的發生,但是它至少可以作為當地公安機關對此予以立案的依據,進而予以立案、偵查。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實地調查:欲求證事件真相

1月25日,記者來到了原陽縣官廠鄉進行調查。

曆曆所在的村子位於黃河灘地,看起來並不十分富裕。

孫福林是2006年2月23日晚參加雙方準備“私了”的見證者之一。

1月25日15時許,孫福林接受了記者的采訪。他說:“2006年2月21日晚,曆曆在俺家玩,走時她說害怕,俺就叫俺家的楠楠送她回家。

“到了22時許,曆曆她媽打來電話說,曆曆從俺家出來後,被全某拉回他家給強奸了。我趕到曆曆家,見全某和他老婆都在這裏,在給曆曆她媽講情。當時曆曆媽打了報警電話,派出所民警到現場時,我就在現場,當晚全某跑掉了。

“2月23日晚,全某他媽和他叔,還有村幹部小民、小正都在曆曆家。我和同村的發旺到時,全某他媽正在地上跪著,想和曆曆媽私了。小民和小正說,幹脆讓全某拿3萬塊錢算了。但是後來雙方沒有達成協議,因為曆曆媽說,全某不是這一次了,一定得告他。”

當晚也在現場見證“調解”過程的孫發旺由於在外做工,一時趕不回來,記者電話采訪了他。他的說法和孫福林的說法基本一致——曆曆被全某強奸了。他稱,當晚是派出所副所長魏書濤等3人出的警。

強奸事實是否真的成立?當日16時許,在全某家,記者見到了被曆曆訴稱“幫助全某強奸她的全的妻子”薛某。她先對曆曆的母親大加斥責,說這一切都是曆曆媽在“設套”,曆曆和全某之間發生的一切,都是他們兩個自願的。

報案近一年至今未立案

1月25日,在原陽縣公安局官廠派出所,記者見到了當時的辦案民警、該所副所長魏書濤。聽明來意,魏副所長說:“沒有縣公安局的批準,我沒法接受采訪。”

隨後,記者趕往原陽縣公安局。該局副局長吳長城介紹情況說,目前還沒有對該事件進行立案,該案正由該局刑偵二中隊主辦。就在1月20日,他還和刑偵大隊長、治安科長一塊接待了曆曆母親的上訪。他們已經對曆曆進行了精神病鑒定,目前結果還沒有出來。

從2006年2月19日報案至今,時間將近一年。

針對這起案件一直沒有立案的情況,記者采訪了河南省人民檢察院研究室的劉英旭科長。

他認為,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也就是說,小女孩的家屬還可以向檢察機關反映案情,申請檢察機關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