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少女博客公開“賣春” 稱讚自己“技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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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冰”的博客上顯示的“冰冰”玉照

本報記者程實/攝

近日,一個刊登賣淫信息的博客赫然在網上出現,而且點擊量猛增,這是“惡搞”還是攬生意?

“賣春”博客日點擊量過千

13日,讀者李先生向本報反映,他在網上瀏覽自己的博客時,在最新更新的博客裏無意點擊了“冰冰”的博客,發現博客的主人“冰冰”在網上公開“賣春”。

“冰冰”在博客裏這樣介紹自己:我是杭州人,今年剛20歲,現在北京兼職,漂亮豐滿、溫柔大方,並列舉了自己的三圍。

以極具挑逗性的文字“稱讚”自己的“技藝”後,“冰冰”開始公開自己的住址和電話。“冰冰”自稱住在北京市豐台區南三環方莊第二人民法院附近。

“歡迎您的到來”,博客的最後,“冰冰”如此發出邀請。

博客的時間顯示,“冰冰”的博客在2006年11月11日注冊,除了“冰冰”附有的9張照片外,賣春內容是“冰冰”發表的唯一一篇文章。

截至11月14日中午,“冰冰”博客的訪問量已超過5000人次。

是“惡搞”還是攬生意?

前日和昨日,記者用手機先後6次撥打“冰冰”留在博客上的小靈通,雖然能打通,卻一直無人接聽。北京網通客戶服務中心以保護客戶隱私為由,拒絕透露該小靈通戶主信息。

“網上也有虛假的東西,不排除這是個騙人的陷阱,可能引發搶劫、詐騙等犯罪行為。”鄭州市交巡警二大隊民警楊天舵說,在網絡上,淫穢信息多出現在一些聊天室,但出現在博客上還比較鮮見。

對於賣春博客,一些網友認為,或許是有人故意傳播的色情信息,而博客的照片也不一定是所謂的“冰冰”本人,和最近流行的“惡搞”大同小異;但一部分網友稱,這可能是一些從事色情服務的人,利用網絡來招攬生意。

曾經接觸過同類案件的漯河市郾城區法院呂鎂法官說,若博客中照片和賣淫內容無關,那麽照片中的女子就成了被害人。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該博客主人的行為侵犯了該女子的肖像權和名譽權。根據我國民事法律的相關規定,該女子有權要求原創人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包括精神損失)。

昨日下午4時許,記者將情況反映給了服務中心,工作人員稱也接到過這樣的投訴,他們會反映給相關部門解決。4時20分,“冰冰”的賣春博客已被關閉。

博客言論不能隨心所欲

河南國基律師事務所王廣福律師介紹,博客空間一般不拒絕訪問,每個網民在這個空間裏,都能獲得在現實社會中不能擁有的話語權和自由度,有意識地去與他人溝通,這種權利隨著網民數量的增加和相互之間交流層次的提高,而達到言語影響力的擴大。

因此,可以將博客這個虛擬空間認定為公共空間,納入一定管理是必要的。雖然對博客網絡主頁的管理,現在還沒有專門法律規定,但博客上的言論並不能隨心所欲,仍要受《刑法》、《民法通則》等基本法律和網絡法律法規的約束,更要遵從《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五條關於“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製作、複製、發布、傳播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的規定。

淫穢內容在博客裏出現,並在網絡上傳播應受到法律製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視情節輕重,可對傳播淫穢信息者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拘留15天以下的處罰。

網站責任無法確定,但應及時刪除不良信息

王廣福律師認為,對博客服務商及網站來說,對於博客主人的違法行為,並不能一概地認定博客網站承擔或者不承擔連帶責任,而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我國法律規定,博客網站在兩種情況下應承擔責任:首先,博客網站明知博客主人通過網絡實施侵犯他人權利,或經權利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采取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的;其次,博客網站對權利人要求其提供博客主人的注冊資料以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

由於本案中目前沒有出現這兩種情況,博客網站是否應承擔責任還無法確定。但應在被害人或有關部門通知的情況下及時刪除淫穢信息。否則,根據《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及《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博客網站要受到有關部門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