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業主引狼入室被奸殺 物業被判賠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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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家屬向物業索賠56萬元 終審判決物業賠償15000元 本報記者彭信瓊報道 孫女士在自家被人奸殺,由於凶手沒有賠償能力,家屬將物業告上法院,索賠56萬元。 昨天,一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物業賠償15000元。 業主在家中被奸殺 2004年5月17日,家住大興區鬱花園小區的孫女士,與自稱要租房的梁某約好上門看房。在孫女士介紹住房情況時,梁某將孫女士強奸。之後,梁某因擔心其罪行敗露竟將孫女士掐死。 孫女士從加拿大回國探親時間並不長,她的意外被害給家人帶來了極大悲痛。一年後,梁某被北京市一中院以搶劫罪等罪名判處死刑,附帶民事賠償36萬元。去年11月份,梁某被依法執行死刑。可是,由於凶手梁某並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孫女士家遭受的經濟損失根本無法得到補償。 家屬將物業告上法庭 今年3月,孫女士的丈夫吳先生將小區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20萬元及經濟損失36萬元。 吳先生認為,物業應當保障業主在小區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他所交 物業費中的保安費是物業按照封閉式小區的標準收取的,服務標準中對進出小區可疑人員的盤查,對車輛進行的管理都有規定。然而由於物業疏於管理,致使妻子被害,因此物業應承擔賠償責任。 物業稱隻管“公共秩序” 在此案審理期間,鬱花園的物業公司否認對此承擔任何責任,物業公司辯稱,孫女士的死亡完全是由於梁某的犯罪行為所致。小區物業隻能對小區公共區域的秩序進行維護,無法對業主房門內的秩序進行維護。 法院判定物業擔責 由於有證據證明,案發前後小區保安監控係統處於停用狀態,保安沒有對外來人員進行登記。法院據此認為,小區有過錯,因此應承擔補償責任。而業主孫女士允許梁某進入自家房內,使物業的防範能力降低,因此要求物業公司負全責並不妥當。據此法院酌情判決小區物業公司賠償死者家屬15000元。